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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拓荆科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拓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5-01-21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拓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拓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拓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
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拓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见证,
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包括
但不限于:

    1. 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 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司董事会关于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3.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到会登
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4.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会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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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
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告
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召开时
间、召开地点、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审议议案、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与网
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5
年1月20日下午14:00在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水家900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
公司董事长吕光泉主持。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
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上午9:15-9:25、
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
开当日的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
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出席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如下: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代理人共 19 名,代表公司
股份 28,604,523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10.2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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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共 128 名,代表公司股
份 78,780,083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28.2912%。

    综上,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表/代理人共 147 名,
代 表 公司股份 107,384,606 股, 占股权登记日 公司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的
38.5636%。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及视频方式出席、列席了本
次股东大会。

    (四)本所律师以现场和视频相结合的方式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中出席和列席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所律
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其股东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
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
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
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三)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通过如下议
案:

    1. 《关于公司预计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1)《关于与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含合并报表范围内
的下属公司)预计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2)《关于与沈阳富创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预计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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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关于与上海熹贾精密技术有限公司预计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
案》

    (4)《关于与上海稷以科技有限公司预计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
现场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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