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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步科股份: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2025-01-17  

证券代码:688160          证券简称:步科股份          公告编号:2025-003


                   上海步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股票期权
        股份来源: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
         《上海步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
     为 2,000,000 份,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8,400.00 万股的
     2.38%。其中首次授予 1,813,000 份,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的 2.16%,首次授予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90.65%;预留 187,000 份,
     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22%,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
     总额的 9.35%。


    一、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上海步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
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和
推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
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2023 年,公司实施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
日,尚有 168.49 万份仍在有效期内。本激励计划与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相互独立,不存在相关联系。
    二、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的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股权激励方式为股票期权。
    (二)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
股股票。
    三、标的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2,000,000 份,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
公司股本总额 8,400.00 万股的 2.38%。其中首次授予 1,813,000 份,约占本激励
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16%,首次授予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90.65%;预留 187,000 份,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22%,预
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9.35%。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
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本激励计
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
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自本激励计划公告之日起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或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调整。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
任职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业务技术骨干以及重要管理人员。
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
员,由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共计 56 人,约占公司全部职
工人数 729 人(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 7.68%。包括:
    (1)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业务技术骨干以及重要管理人员。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股票期权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
公司或其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包含 1 名外籍员工,纳入激励对象的外籍
员工处于公司核心关键岗位,是对公司未来经营和发展起到重要作用的人员。
股权激励的实施更能稳定和吸引外籍高端人才的加入,通过本激励计划将更加
促进公司核心人才队伍的建设和稳定,从而有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2、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
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公司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
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
确定。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占本激励计划公
                                          获授的股票期    占授予权益总
  姓名        国籍            职务                                       告时股本总额的
                                          权数量(份)      数的比例
                                                                               比例
一、首次授予部分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副总经
 王石泉       中国                               40,000          2.00%           0.05%
                         理、财务总监
    刘耘        中国     董事会秘书              30,000          1.50%           0.04%
2、其他激励对象
  业务技术骨干以及重要管理人员(54 人)       1,743,000         87.15%           2.08%
              首次授予合计                    1,813,000         90.65%           2.16%
二、预留部分                                    187,000          9.35%           0.22%
                    合计                      2,000,000        100.00%           2.38%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

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

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2、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包含 1 名外籍员工,纳入激励对象的外籍员工处于

公司核心关键岗位,是对公司未来经营和发展起到重要作用的人员。股权激励的实施更能

稳定和吸引外籍高端人才的加入,通过本激励计划将更加促进公司核心人才队伍的建设和

稳定,从而有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因此,纳入外籍员工作为激励对象具有必要性与合理

性。

   4、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

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

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5、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
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
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五)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如发生《管理办法》及本激
励计划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该激励对象不得被授予股票期权,已
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五、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
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
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
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
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权的股票期权失效。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预留部分须在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 12 个月内授出。
    3、本激励计划的等待期
    股票期权自相应授予之日起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为等待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等待期,均自相应授予之日起计算。首次
授予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分别为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
若预留授予股票期权在 2025 年授予,则等待期分别为自预留授予日起 12 个月、
24 个月、36 个月,若预留授予股票期权在 2026 年授予,则等待期分别为自预
留授予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等待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股
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4、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权日
    本激励计划的等待期届满之后,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进入可行权期。
股票期权在满足相应行权条件后将按本激励计划的行权安排进行行权。可行权
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
大事项。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行权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
相关规定为准。
    5、本激励计划的行权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具体如下: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
     第一个行权期                                                      30%
                       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
     第二个行权期                                                      30%
                       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
     第三个行权期                                                      40%
                       授予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部分在 2025 年授予,则预留部分行权安排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
预留部分在 2026 年授予,则预留部分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
     第一个行权期                                                       50%
                       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
     第二个行权期                                                       50%
                       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
情形增加的权益同时受行权条件约束,且行权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
债务等,若届时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权益同样不得行权。
    各行权期内,当期可行权但未行权或因未满足行权条件而不能行权的股票
期权,由公司办理注销。
    6、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行权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计
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
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
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六、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1、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份 65.81 元,即满足行权条
件后,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有效期内以每份 65.81 元的价格
购买 1 股公司股票的权利。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与首次授予股票期权
的行权价格相同。
    2、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
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份 65.81 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份 61.83 元。
    3、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同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一致,
为每份 65.81 元。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在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
并披露授予情况。
    七、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
    (一)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
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
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 条规定
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
公司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考核年度为 2025-2027 年三个会计年度,
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需达成以下两个条件之一:
                             1、以公司 2024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 2025 年营业收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
                             入增长率不低于 15%;
          权期
                             2、以公司 2024 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 2025 年净利润增
                             长率不低于 10%。
                             公司需达成以下两个条件之一:
                             1、以公司 2024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 2026 年营业收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二个行
                             入增长率不低于 30%;
          权期
                             2、以公司 2024 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 2026 年净利润增
                             长率不低于 30%。
                             公司需达成以下两个条件之一:
                             1、以公司 2024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 2027 年营业收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三个行
                             入增长率不低于 45%;
          权期
                             2、以公司 2024 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 2027 年净利润增
                             长率不低于 50%。
注:1、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

据。

   2、上述“净利润”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作

为计算依据,且需要剔除本次及其他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产生

的股份支付费用的影响。

       若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在 2025 年授予,则考核目标与上述首次授予部分一
致;若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在 2026 年授予,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需达成以下两个条件之一:
                             1、以公司 2024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 2026 年营业收
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
                             入增长率不低于 30%;
          权期
                             2、以公司 2024 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 2026 年净利润增
                             长率不低于 30%。
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二个行   公司需达成以下两个条件之一:
          权期               1、以公司 2024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 2027 年营业收
                              入增长率不低于 45%;
                              2、以公司 2024 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 2027 年净利润增
                              长率不低于 50%。
注:1、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

据。

   2、上述“净利润”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作

为计算依据,且需要剔除本次及其他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产生

的股份支付费用的影响。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
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
打分,并依照激励对象的业绩完成率确定其行权比例,若公司层面各年度业绩
考核达标,则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行权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个人层
面行权比例。
       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行权比例:
            评价标准              B 级及以上(含 B 级)    B 级以下(不含 B 级)
       个人层面期权成就比例               100%                       0

       各行权期内,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个人当期计划行权
的股票期权数量×公司层面期权成就比例×个人层面期权成就比例,对应当期
未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定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基本规定。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
效考核。
       公司是一家高度重视自主研发和创新的高新技术企业,主要从事工业自动
化及机器人核心部件与数字化工厂软硬件的研发、生产、销售以及相关技术服
务,并为客户提供自动化控制、机器人动力、数字化工厂解决方案。公司以智
能制造为战略发展方向,坚持不懈地发展工业自动化、机器人、工厂数字化核
心技术,聚焦行业与客户深度链接,提供创新的高质量低成本的自动化与数字
化解决方案。经过多年持续不断的研发和创新,公司建立了完整的拥有自主知
识产权的产品线,涵盖从机器物联网到人机交互、控制、驱动和执行等一系列
产品,实现解决方案从自动化到数字化的升级,有效提高客户的生产和管理效
率,提升客户生产自动化、智能化水平。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及净利润增长率,并剔除股权激
励成本的影响,该指标能够真实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盈利能力和成长性,是
衡量公司经营效益的主要指标,能够综合反映公司的市场竞争力,有助于调动
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
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还对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
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
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
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
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八、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本激励计划草案。
    2、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
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
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股票期权的授权、行权和注销事宜。
    3、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4、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公示激励对象的
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
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
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并说明是否存
在内幕交易行为。
    5、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
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
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
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含)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
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
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6、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
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
会负责实施股票期权的授权、行权和注销事宜。
    (二)股票期权的授予程序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2025 年股票
期权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
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
    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
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股票期权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监事会
(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对首次授予部
分激励对象进行股票期权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股
票期权登记完成后应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
上述工作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 3 个
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上市公司不得授出
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预留部分须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后的 12 个月内授出。
    6、公司授予股票期权后,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
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九、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
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
量);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
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
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4、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数量不做调整。
    (二)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
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
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
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
的行权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
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做调整。
    (三)本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数量、行
权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
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十、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
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
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
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期权的公
允价值进行计算。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来计算期权的公允价值,并于
2025 年 1 月 16 日用该模型对首次授予的 1,813,000 份期权进行预测算(授予时
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64.98 元/股(假设公司授予日收盘价为 2025 年 1 月 16 日收
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授予日至每期首个可行权
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20.3095%、16.5060%、16.9330%(上证综指对应期间的
年化波动率均值,数据来自 wind 数据库);
    4、无风险利率:1.2061%、1.2135%、1.2578%(分别采用中债国债 1 年期、
2 年期、3 年期到期收益率)。
    5、股息率:0.4617%(采用公司截至 2025 年 1 月 16 日最近 1 年的股息率)。
    (二)预计股票期权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
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进行分期确认。
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假设首次授予日为 2025 年 2 月初,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授
予的股票期权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首次授予的股票   预计摊销的总费   2025 年     2026 年     2027 年     2028 年
期权数量(份)     用(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1,813,000          1,170.31       576.62      375.92      202.07      15.70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授权日各参数取值、行权

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

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3、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
况下,股票期权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
若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
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
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十一、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机制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
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行权条件,公司将按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2、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
   3、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提供贷款以及其
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4、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5、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行权。
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
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行权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6、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意味着保证激励对象享有继续在公司
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管理仍按
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7、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
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
会批准,公司可以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
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
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应当为激励对象合法自筹资金。
   3、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在行权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4、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
其它税费。
   5、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
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
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6、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
《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
相关事项。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书》的
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情况,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双方未能通过
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
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二、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
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行权的情形;
    (2)降低行权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
原因导致降低行权价格情形除外)。
    公司应及时履行公告义务;监事会应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
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
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三)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
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不做变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公司仍然存续。
   3、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
股票期权授权条件或行权安排的,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统一注销处理;激
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已行权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
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
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董事会
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在情况发生之日,认定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并根据公司统一安排注销处理。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成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人员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或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
股票期权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但是,激励对象因
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违反竞业条款、泄露公司机密、
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
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
行权,由公司注销,离职前需缴纳完毕股票期权已行权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3、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合同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
公司解聘,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离
职前需缴纳完毕股票期权已行权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4、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行权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
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进行注销;激励对象退休后返聘的,其已获授的股
票期权完全按照退休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5、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将完全按
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
行权考核条件;
   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
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离职前需缴纳完毕股票期权已行权部分的个人
所得税。
   6、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
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按照身故前本激励
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行权考核条件。
   (2)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
权,由公司注销;已行权部分股票期权由其指定继承人继承,若该部分股票尚
未缴纳完毕个人所得税,由指定继承人依法代为缴纳。
   7、本激励计划未规定的其它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十三、上网公告附件
   1、上海步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2、上海步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
   3、上海步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名单


   特此公告。


                                           上海步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