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瑞浦: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01-11
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战略发展需要,保证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增强公司的
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
设立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
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成员由三到五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公司董事长为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固有委员,其他委员由董事长、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
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
担任。
第六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
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
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
整。
第七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因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辞职、免职或其
他原因,导致人数不足三人时,董事会应当根据本细则规定补足委员
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的任期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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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
重大资本运作及可持续发展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主要职责权限如
下: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二) 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
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四)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
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包括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在内的可持续发展管理战略规划
进行研究,对公司可持续发展方针、战略、目标、政策、管理
等提出建议;
(六) 识别评估包括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在内的可持续发展议题的
相关影响、风险和机遇,提出相应建议,监督可持续发展相关
工作实施情况;
(七) 督促公司加强与各利益相关方就重要可持续发展事项的沟通;
(八) 审阅公司年度可持续发展报告及其他可持续发展相关信息披露,
确保披露信息的准确性及完整性;
(九)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十)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十一)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公司发生本细则第八条所列事项时,应及时召开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
员会会议。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应形成战略与可持
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决议并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
本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一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
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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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会议,会议由战略与可持
续发展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无法履行职责
时,应指定 1 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
也不指定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 1 名委员均可将有关
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 1 名独立董事委员履行战略与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第十三条 当二分之一以上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主任委员
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会议,会议应于召开前 3 日向全体委员发出
会议通知,有紧急事项时,召开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临时会议可
不受前述会议通知时间的限制,但应发出合理通知。
第十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
过。
第十五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本
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
未出席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
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六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采取现场会议或通讯会议方式举行。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七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非战略与可持续
发展委员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与战略与可持续发展
委员会会议讨论事项相关的人员列席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
列席会议人员可以就会议讨论事项进行解释或说明。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
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
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二十一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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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本细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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