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兴福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专项核查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CHINA COMMERCIAL LAW FIRM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第 21-26 层 21-26/F, CTS Tower, No. 4011, ShenNan Avenue, Shenzhen, PRC. 电话(Tel):0755-83025555 传真(Fax):0755-83025068 邮政编码(P.C.):518048 网址:https://huashanglawyer.com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兴福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专项核查 法律意见书 致: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湖北兴福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兴福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 称“本次发行”)的承销商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 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以下简称 “《业务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发行中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进行核查。 在充分核查的基础上,本所的经办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此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或“天风证券”)担任本次发行 的保荐人及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本次 发行的联席主承销商(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英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合称“联席主承销商”)。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重要提示和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根 据《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要求对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 投资者进行核查,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 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 法律意见书 2、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发行所涉及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相 关事项进行了核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 3、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已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 料和文件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者误导之处;该资 料和文件于提供给本所之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发生任何变更。 4、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 于有关政府部门、其他单位或个人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书面陈述或文件的 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核查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资质之目的而 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必备文件之一,随同其他材料一起 备案,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提示和声明,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 资者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查阅,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基本情况 根据《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规定,可以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主要包括: (一)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者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者其下属 企业;(二)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者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 金或者其下属企业;(三)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证 券,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四)参与科创板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 (五)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六)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根据联席主承销商提供的《湖北兴福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方案》(以下简称“《战略配售方案》”)等资料,共有 5 家 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具体信息如下: 2 法律意见书 序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 投资者类型 获配股票限售 号 期限(月) 长存资本(武汉)投资管理 1 12 有限公司 天津京东方创新投资有限公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者 2 12 司 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者其下属企业 芯联股权投资(杭州)有限 3 12 公司 华泰兴福电子家园 1 号科创板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 4 12 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5 天风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参与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 24 注:以上限售期为自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一)长存资本(武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投管理”) 1、主体信息 根据长投管理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长投管理的基本信息如下: 长存资本(武汉)投资管理 统一社会信用 企业名称 91420100MAC2WWYD5Q 有限公司 代码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 类型 法定代表人 施文广 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 30000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22 年 11 月 11 日 住所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一路 1 号 IT 服务中心 2 层 03 号 2022020 营业期限 2022 年 11 月 11 日至无固定期限 一般项目: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企业 经营范围 管理;融资咨询服务;财务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 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长投管理提供的营业执照、调查表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长投管理系 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 情形,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均系自有资金,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 资金设立的情形,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亦未担任任何私募基金管理 人。因此,长投管理不属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 3 法律意见书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管理 人,无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2、股权结构 根据长投管理提供的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长投管理的股权结构1如下所示: 根据长投管理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长江存储科技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长控集团”)持有长投管理 100%股权,为长投管理的控股股东。 长控集团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一般事项由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决议 通过,董事会一般事项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决议通过。由于长控集团股权结构较为分 散,不存在可以实际支配其行为的主体,故控股股东长控集团无实际控制人,长投管 理无实际控制人。 3、战略配售资格 长投管理系长控集团全资子公司,长投管理作为长控集团投资管理平台,服务于 长控集团战略发展。长控集团成立于 2016 年 12 月 21 日,作为集团控股公司拥有多家 子公司。 截至 2024 年 9 月末,长控集团母公司口径的总资产为 1,347.90 亿元,净资产为 1,347.36 亿元。2023 年度和 2024 年 1-9 月,长控集团母公司口径的净利润分别为 53,108.89 万元和-8,421.03 万元。长控集团属于大型企业,长投管理作为长控集团的全 资子公司,属于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 1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经穿透长控集团相关股权结 构,不存在不适合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相关情形。 4 法律意见书 2021 年至 2024 年 6 月,长控集团一直为发行人重要客户。2021 年、2022 年、2023 年、2024 年 1-6 月,长控集团(合并下属子公司)分别为发行人对应年度第九大客户、 第一大客户、第一大客户、第一大客户。发行人向长控集团(合并下属子公司)批量 供应的产品包括电子级磷酸、电子级硫酸、电子级双氧水、蚀刻液等。 根据长控集团出具的说明,长控集团知悉长投管理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 配售。根据发行人与长投管理签署的合作协议,长投管理与发行人将在如下领域开展 战略合作: (1)关键材料研发:结合双方优势,意向通过双方战略合作加快关键产品的研发 与验证。 (2)关键材料供应:结合自身发展优势,为长控集团及其下属相关公司直接或间 接提供半导体等领域通用及功能湿电子化学品,保障长控集团及其下属相关企业关键 化学品材料的稳定供应。 (3)共同推动技术提升和产业链布局:在集成电路领域的技术创新和产业链进步 中,双方将充分发挥各自在产业链上下游的优势,及时共享产业信息和商务信息,完 善双方在各自领域的产业链布局。 此外,长投管理近来参与了联芸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688449.SH)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战略配售。 经本所律师核查,长投管理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者长期合 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者其下属企业,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因此,长投管理具备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4、与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1)关联关系 根据长投管理、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持有长投 管理控股股东长控集团 11.53%股权的股东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二期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国家集成电路基金二期”)同时持有发行人兴福电子发行前 9.62%股 份;长控集团直接及通过下属控股子公司武汉新芯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合计控制长 江先进存储产业创新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59.2105%股权,发行人全资子公司上海兴福电 5 法律意见书 子材料有限公司同时持有长江先进存储产业创新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1.3158%股权。除 此之外,长投管理与联席主承销商、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2)长投管理参与战略配售已履行完毕内部决策程序 1)兴福电子引入长投管理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系发行人独立决策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24 年 11 月 12 日, 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全体非关联董事表决通过《关于长存资本 (武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的议 案》(以下简称“《长投管理参与战略配售的议案》”)。发行人董事舒恺作为国家 集成电路基金二期的提名董事,与国家集成电路基金二期存在关联关系,回避表决。 2024 年 11 月 13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全体无关联股东表决 通过《长投管理参与战略配售的议案》,国家集成电路基金二期回避表决。全体股东 无反对意见。 兴福电子引入长投管理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履行完毕发行人内部决策程序,且系 发行人独立决策结果。截至本次发行前,除国家集成电路基金二期于 2023 年 10 月提 名舒恺担任兴福电子董事外,不存在长投管理提名与长投管理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 任兴福电子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根据长投管理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 具的承诺函,不存在发行人承诺在长投管理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长投管理存 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兴福电子引入长 投管理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属于股东权利合法行使,不存在利益输送行为。 2)长投管理决策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系长投管理独立决策 根据长投管理提供的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决定,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长投管理就参 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已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长投管理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系发行人根据本次发行股票数量、股份限售安排 以及实际需要,并根据其发行人章程、内部规章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确定。 长投管理与发行人在经营决策时为完全独立的个体,长投管理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 系其独立的决策结果,不存在发行人委托长投管理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不存在 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6 法律意见书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长投管理出具的说明,长投管理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系母公司长控 集团向长投管理增加的实缴注册资本,其已承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自有 资金,没有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参与,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经核查长投管理出具的银行回单,长投管理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已实缴到位。长 投管理为本次配售证券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 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6、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函 根据《实施细则》《业务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长投管理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出具承诺函,承诺内容主要包含:(1)其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 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2)其获得本次战 略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限售期届满 后,其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3)不通过 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证券;(4)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不存在 直接或间接向其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5)其不存在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 情形。 (二)天津京东方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京东方”) 1、主体信息 根据天津京东方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天津京东方的基本信息如下: 天津京东方创新投资有限公 统一社会信用 企业名称 91120118MA06XUCF3X 司 代码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 裴奋 注册资本 236700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20 年 1 月 17 日 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空港国际物流区第二大街 1 号 312 室(天津 住所 信至尚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托管第 753 号) 营业期限 2020 年 1 月 17 日至 2040 年 1 月 16 日 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以自有资金对半导体、显示、物联网、高新技术产业 经营范围 领域内的项目进行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7 法律意见书 根据天津京东方提供的营业执照、调查表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天津京东 方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 止的情形,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均系自有资金,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 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亦未担任任何私募基金 管理人。因此,天津京东方不属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 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 募管理人,无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2、股权结构 根据天津京东方提供的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天津京东方的股权结构图如下: 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00% 京东方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100% 天津京东方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其中,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根据公告信息,截至 2024 年 10 月 30 日,京东方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北京国有资本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4,063,333,333 10.79% 2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2,438,832,387 6.48% 3 北京京东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822,092,180 2.18% 北京京国瑞国企改革发展基金(有 718,132,854 4 1.91% 限合伙)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泰 694,997,747 5 柏瑞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1.85% 券投资基金 6 合肥建翔投资有限公司 666,195,772 1.77% 8 法律意见书 7 福清市汇融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538,599,640 1.4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方 462,106,323 8 达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 1.23% 式证券投资基金 9 阿布达比投资局 349,788,320 0.93% 10 宁夏日盛高新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331,487,366 0.88% 合计 11,085,565,922 29.45% 根据天津京东方的股权结构,京东方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天津京东方 100%的股 权,为天津京东方的控股股东。 根据天津京东方的股权结构并经核查京东方的公告信息,北京电子控股有限责任 公司为京东方的实际控制人。北京电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为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属全资公司。 因此,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通过北京电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实际控制京东方及天津京东方,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天津京东 方实际控制人。 3、战略配售资格 京东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000725.SZ),创立于 1993 年, 是一家为信息交互和人类健康提供智慧端口产品和专业服务的全球领先的物联网创新 企业。目前形成了以半导体显示为核心,物联网创新、传感器及解决方案、MLED、 智慧医工融合发展的“1+4+N+生态链”业务架构。作为全球半导体显示龙头企业,京 东方在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笔记本电脑、显示器、电视等领域市场占有率稳居全球 第一,且连续多年显示器件总体出货量和出货面积位列全球首位;物联网创新业务可 为智慧园区、智慧金融、智慧出行、智慧零售、视觉艺术等细分领域提供整体解决方 案;传感器及解决方案业务聚焦医疗影像、指纹识别、智慧视窗等领域,可为医疗、 交通及建筑等行业提供极具竞争力的产品及解决方案;MLED 基于京东方独有的主动 式驱动架构、高速转印技术,可为合作伙伴提供半导体工艺和先进微米级封装工艺的 下一代 LED 显示系统及解决方案;智慧医工业务通过科技与医学融合创新,构建了以 健康管理为核心、医工终端为牵引、数字医院为支撑的全周期健康服务闭环。根据公 9 法律意见书 告信息,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京东方合并口径资产总额 4,191.87 亿元、归母净资 产 1,294.28 亿元,2023 年度收入为 1,745.43 亿元,实现归母净利润 25.47 亿元;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京东方合并口径资产总额 4,174.12 亿元、归母净资产 1,320.19 亿元, 2024 年前三季度收入为 1,437.32 亿元,实现归母净利润 33.10 亿元。因此,京东方系大 型企业。 天津京东方为京东方下属全资子公司,负责京东方在生态链领域的投资业务,为 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 2023 年开始,京东方(含下属子公司)与发行人在产品供应方面展开合作,发行 人与京东方(含下属子公司)合作的主要产品为单酸、蚀刻液等相关产品。 此外,天津京东方近年参与了江苏艾森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688720.SH)、 苏州珂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1611.SZ)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战略配售。 根据京东方、天津京东方与发行人提供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各方拟在如下 领域开展战略合作: 1)关键材料研发:结合双方优势,意向通过双方战略合作加快关键产品的研发与 验证。发行人为满足京东方业务需求加强通用及功能湿电子化学品研发并实现产业化, 京东方及其下属公司拟在技术、成本和品质满足的条件下,与发行人开展战略合作, 协助推进发行人产品在京东方工厂的验证、测试、导入工作,共同打造公平、良性的 合作环境。 2)关键材料供应:发行人结合自身发展优势,为京东方及其下属公司直接或间接 提供半导体及显示领域通用及功能湿电子化学品,保障京东方显示设备关键化学品材 料的稳定供应和上游显示 IC 制造的稳定运行。京东方及其下属公司在技术、成本、品 质和交易条件满足的前提下,协助发行人通用及功能湿电子化学品在半导体及显示领 域的深入布局。 3)共同推动技术提升和产业链布局:在半导体及显示领域的技术创新和产业链进 步中,双方将充分发挥各自在产业链上下游的优势,京东方在需要时,向发行人提供 湿电子化学品的性能要求、测试和服务平台,发行人积极配合京东方相关服务和产品 的研发、升级,共同提升双方在各自领域的综合竞争力,完善双方在各自领域的产业 链布局。 10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天津京东方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者长期 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者其下属企业,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因此,天津京东方具备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4、与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根据天津京东方、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 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天津京东方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天津京东方出具的承诺,其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是本次 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委托他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况, 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核查天津京东方提供的相关资产证明文件,天津京东方 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资金。 6、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函 根据《实施细则》《业务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天津京东方就参与本次战略配 售出具承诺函,承诺内容主要包含:(1)其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 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2)其获得本次 战略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限售期届满 后,其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3)不通过 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证券;(4)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不存在 直接或间接向其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5)其不存在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 情形。 (三)芯联股权投资(杭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芯联投资”) 1、主体信息 根据芯联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芯联投资的基本信息如下: 芯联股权投资(杭州)有限 统一社会信用 企业名称 91330109MACN0EU33C 公司 代码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 类型 法定代表人 赵奇 业法人独资) 11 法律意见书 注册资本 100000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23 年 7 月 7 日 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杭州空港经济区保税路西侧保税大厦 168-1 室 营业期限 2023 年 7 月 7 日至 9999 年 09 月 09 日 一般项目:股权投资;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 经营范围 服务;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 经营活动)。 根据芯联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调查表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芯联投资系 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 情形,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均系自有资金,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 资金设立的情形,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亦未担任任何私募基金管理 人。因此,芯联投资不属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管理 人,无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2、股权结构 根据芯联投资提供的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芯联投资的股权结构图如下: 芯联集成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100% 芯联股权投资(杭州)有限公司 芯联集成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芯联集成”)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股票代码:688469.SH),根据公告信息,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芯联集成 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绍兴市越城区集成电路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 1,152,000,000 1 16.33% 限合伙) 2 中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993,600,000 14.09% 3 绍兴硅芯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30,400,000 3.27% 12 法律意见书 4 绍兴日芯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16,000,000 3.06% 5 宁波振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36,767,324 1.94% 6 共青城秋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36,094,653 1.93% 7 共青城橙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35,904,000 1.93% 8 宁波东鹏合立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08,000,000 1.53%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上证科创板 50 成 107,799,838 9 1.53% 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0 中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基金有限公司 103,409,673 1.47% 合计 3,319,975,488 47.08% 根据芯联投资的股权结构,芯联集成持有芯联投资 100%的股权,为芯联投资的控 股股东。 经核查芯联集成的公告信息,芯联集成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因此,芯联投 资无实际控制人。 3、战略配售资格 芯联集成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688469.SH),根据芯联投资提 供的资料及芯联集成公开披露的信息,芯联集成主要从事 MEMS、IGBT、MOSFET、 模拟 IC、MCU 的研发、生产、销售,为汽车、新能源、工控、家电等领域客户提供一 站式芯片系统代工方案。公司是国内领先的具备车规级 IGBT/SiC 芯片及模组和数模混 合高压模拟芯片生产能力的代工企业,拥有种类完整、技术先进的车规级高质量功率 器件和功率 IC 研发及量产平台,也是国内重要的车规和高端工业控制芯片及模组制造 基地。同时,芯联集成还是国内规模、技术领先的 MEMS 晶圆代工厂。根据芯联集成 公告信息,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芯联集成合并口径总资产为 330.61 亿元,归属于 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为 119.72 亿元,2024 年前三季度收入为 45.47 亿元,归属于母公司 净利润为-6.84 亿元,经营活动净现金流量为 10.20 亿元,现金净增加额为 8.24 亿元。 因此,芯联集成系大型企业。芯联投资为芯联集成全资子公司,为大型企业的下属企 业。 13 法律意见书 报告期内,芯联集成一直为发行人重要客户,2021 年、2022 年、2023 年、2024 年 1-6 月,发行人对芯联集成销售金额分别为 3,451.01 万元、4,680.73 万元、4,219.77 万元、1,342.62 万元,分别为发行人对应年度第五大客户、第六大客户、第七大客户、 第十一大客户。发行人向芯联集成批量供应的产品包括蚀刻液、电子级磷酸等。 根据芯联集成、芯联投资和发行人签署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各方拟在如下 领域开展战略合作: (1)关键材料研发:结合双方优势,意向通过双方战略合作加快关键产品的研发 与验证。发行人为满足芯联集成业务需求加强通用及功能湿电子化学品研发并实现产 业化,芯联集成及其下属公司拟在技术、成本和品质满足的条件下,与发行人开展战 略合作,协助推进发行人产品在芯联集成工厂的验证、测试、导入工作,共同打造公 平、良性的合作环境。 (2)关键材料供应:发行人结合自身发展优势,为芯联集成及其下属公司直接或 间接提供半导体领域通用及功能湿电子化学品,保障芯联集成关键化学品材料的稳定 供应和生产制造的稳定运行。芯联集成及其下属公司在技术、成本、品质和交易条件 满足的前提下,将优先使用发行人的产品并协助发行人通用及功能湿电子化学品在半 导体领域的深入布局。 (3)共同推动技术提升和产业链布局:在集成电路领域的技术创新和产业链进步 中,双方将充分发挥各自在产业链上下游的优势,及时共享产业信息和商务信息,芯 联集成在需要时,向发行人提供湿电子化学品的性能要求、测试和服务平台,发行人 积极配合芯联集成相关服务和产品的研发、升级,共同提升双方在各自领域的综合竞 争力,完善双方在各自领域的产业链布局。 经本所律师核查,芯联投资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者长期合 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者其下属企业,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因此,芯联投资具备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4、与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根据芯联投资、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 律意见出具之日,芯联投资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14 法律意见书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芯联投资出具的承诺,其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是本次配 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委托他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况,且 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根据芯联集成提供的说明,芯联投资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拟 认购资金的资金来源系芯联集成向芯联投资增加的实缴注册资本,为芯联投资自有资 金,来源合法,不存在借款或其他来源形式的资金。经核查芯联投资出具的银行回单, 芯联投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已实缴到位。 6、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函 根据《实施细则》《业务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芯联投资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出具承诺函,承诺内容主要包含:(1)其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 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2)其获得本次战 略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限售期届满 后,其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3)不通过 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证券;(4)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不存在 直接或间接向其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5)其不存在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 情形。 (四)华泰兴福电子家园1号科创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兴 福电子家园1号资管计划”) 1、主体信息 根据发行人和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资管”)提 供的相关备案证明等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兴福电 子家园 1 号资管计划目前合法存续,且已完成相关备案程序,其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华泰兴福电子家园 1 号科创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成立时间 2024 年 11 月 6 日 备案时间 2024 年 11 月 7 日 产品编码 SAQL94 募集资金规模 9,000 万元 15 法律意见书 管理人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实际支配主体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华泰资管、兴福电子家园1号资管计划参与对象提供的资料,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兴福电子家园1号资管计划参与对象全部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 工。参与人姓名、职务与比例具体如下: 序 劳动关系 金额(万 姓名 主要职位 员工类别 参与比例 号 所属公司 元) 1 李少平 董事长 核心员工 发行人 1200 13.33% 高级管理人 2 叶瑞 董事、总经理 发行人 700 7.78% 员 董事、总工程师兼研发部 高级管理人 3 贺兆波 发行人 700 7.78% 主任、三级研究员 员 高级管理人 4 谈晓华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发行人 600 6.67% 员 高级管理人 5 杜林 副总经理、安全环保总监 发行人 600 6.67% 员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 高级管理人 6 王力 发行人 200 2.22% 表 员 监事会主席、工会主席、 7 陈芳 核心员工 发行人 200 2.22% 内控审计部部长 职工监事、工程部主任工 8 杨成 核心员工 发行人 100 1.11% 程师 副总工程师、研发中心副 9 杨着 核心员工 发行人 500 5.56% 主任 10 张红玲 工程部部长、高级工程师 核心员工 发行人 250 2.78% 11 汪鳙 高级工程师 核心员工 发行人 150 1.67% 12 李淳 高级工程师 核心员工 发行人 150 1.67% 13 袁相春 高级工程师 核心员工 发行人 150 1.67% 14 徐昊 总经理助理 核心员工 发行人 150 1.67% 15 崔会东 总经理助理 核心员工 发行人 200 2.22% 16 尉鹏 总经理助理、经营部部长 核心员工 发行人 400 4.44% 17 汪鹏 总经理助理 核心员工 发行人 150 1.67% 18 彭飞 总经理助理 核心员工 发行人 150 1.67% 总经理助理、上海兴福执 19 李盛亮 核心员工 发行人 150 1.67% 行董事 16 法律意见书 质量安全总监、食品安全 20 黄如林 核心员工 发行人 100 1.11% 总监 21 徐子豪 业务二部经理 核心员工 发行人 200 2.22% 业务三部经理、经营部综 22 蒋瑜瑜 核心员工 发行人 150 1.67% 合管理部经理 23 袁龙言 财务部部长 核心员工 发行人 100 1.11% 24 安克仁 江苏兴福董事、总经理 核心员工 发行人 100 1.11% 25 喻飞 安环部部长 核心员工 发行人 100 1.11% 26 陈丽 采购部部长 核心员工 发行人 100 1.11% 27 夏致远 三级研究员 核心员工 发行人 100 1.11% 28 姜飞 四级研究员 核心员工 发行人 200 2.22% 欧阳克 29 四级研究员 核心员工 发行人 200 2.22% 银 30 王亮 四级研究员 核心员工 发行人 100 1.11% 31 罗月 四级研究员 核心员工 发行人 100 1.11% 32 万富强 四级研究员 核心员工 发行人 100 1.11% 电子化学品一车间车间主 33 陈辉刚 核心员工 发行人 100 1.11% 任 电子化学品二车间车间主 34 黄安祥 核心员工 发行人 100 1.11% 任 电子化学品四车间车间主 35 彭祖伟 核心员工 发行人 100 1.11% 任 36 郭岚峰 五级研究员 核心员工 发行人 100 1.11% 37 冯凯 五级研究员 核心员工 发行人 100 1.11% 38 尹印 五级研究员 核心员工 发行人 150 1.67% 合计 9,000 100.00% 注1:上表中合计数与个别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因四舍五入所造成。 注2:高管及核心员工资管计划所募集资金的10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即用于支付本次战略配售的价款及 相关费用。 注3:上海兴福指上海兴福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江苏兴福指江苏兴福电子材料有限公 司,系发行人持股35%的参股子公司。 注4:最终认购股数待T-2确定发行价格后确认。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兴福电子家园1号资管计划参与人员的劳动合同及发行人提供的 核心员工名单等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资管计划参与人员均与发行人签署了 劳动合同,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符合合格投资者要求,具备通过专 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主体资格。 17 法律意见书 2、实际支配主体 根据《华泰兴福电子家园 1 号科创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的约定,管理人享有的主要权利包括:“(1)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 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2)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管理人管理费用和 业绩报酬(如有);(3)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停止或暂停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参 与,暂停办理集合计划的退出事宜;(4)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资 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5)自行提供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协会认可 的服务机构为资产管理计划提供募集、份额登记、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 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6)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管理计划行使投 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7)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终止本集合计划的运 作;(8)集合计划资产受到损害时,向有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9)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协会规定的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基于上述,兴福电子家园 1 号资管计划的管理人华泰资管能够独立决定资产管理 计划在约定范围内的投资、已投资项目的管理和内部运作事宜,为兴福电子家园 1 号 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 3、批准和授权 2023年2月28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023年3月21日,发行人召开了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首次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024年11月12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 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通过设立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 板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等议案,同意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参与公司本次发 行的战略配售,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4、战略配售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兴福电子家园 1 号资管计划系为本次战略配售之目的设立,符 合《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且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完成备案 18 法律意见书 程序。兴福电子家园 1 号资管计划参与人员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 属于“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 划”,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 定。 5、与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根据发行人和华泰资管提供的营业执照,华泰资管提供的相关备案证明和承诺函, 以及兴福电子家园 1 号资管计划参与人提供的访谈问卷、承诺函等资料,并经本所律 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兴福电子家园 1 号资管计划参与人均为发行人高 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除此之外,兴福电子家园 1 号资管计划的管理人和参与人与 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6、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经核查兴福电子家园 1 号资管计划参与人提供的承诺函、收入证明、华泰资管出 具的承诺函等资料,并对兴福电子家园 1 号资管计划参与人进行访谈,其用于参与本 次战略配售的资金均为其自有资金,没有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参 与,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且符合该 资金的投资方向。 7、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函 根据《实施细则》《业务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华泰资管作为兴福电子家园 1 号资管计划管理人就兴福电子家园 1 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承诺 内容主要包含:(1)其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 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其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 份减持的有关规定;(2)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证券; (3)发行人及主承销商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向其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4)其不存在 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五)天风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风创新”) 1、主体信息 19 法律意见书 根据天风创新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天风创新的基本信息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 企业名称 天风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91310000MA1FL0YQ6C 代码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 类型 法定代表人 黄炜 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 79,473.17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5 年 12 月 14 日 住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4 楼 433 室 营业期限 2015 年 12 月 14 日至 2035 年 12 月 13 日 经营范围 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天风创新提供的营业执照、调查表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天风创新系 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 情形,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均系自有资金,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 资金设立的情形,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亦未担任任何私募基金管理 人。因此,天风创新不属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管理 人,无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2、股权结构 根据天风创新提供的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天风创新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0% 天风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经核查,天风证券持有天风创新 100%的股权,为天风创新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 3、战略配售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天风创新系保荐人依法设立的相关子公司,属于“参与科创板 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因此, 20 法律意见书 天风创新具备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4、与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根据天风创新、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 律意见出具之日,天风创新为保荐人天风证券的全资子公司,除此之外,天风创新与 联席主承销商、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天风创新出具的承诺,其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是本次配 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委托他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况。 6、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函 根据《实施细则》《业务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天风创新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出具承诺函,承诺内容主要包含:(1)其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其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2)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 次配售的证券;(3)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向其进行利益输送的行 为;(4)其不存在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二、战略配售方案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核查 (一)战略配售方案 1、战略配售数量 根据联席主承销商提供的《战略配售方案》等相关资料,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数 量为 10,000.00 万股,占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的 27.78%,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 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3,000 万股,占本次发行 数量的 30%。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将根据回拨机制规定的原 则进行回拨。 根据《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 1 亿股(份) 以上、不足 4 亿股(份)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数量应当不超过 35 名,战略配售 21 法律意见书 证券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比例应当不超过 30%。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战 略配售安排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2、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 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长投管理、天津京东方、芯联投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天风创新,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组成, 无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根据本次发行股票数量、股份限售安排以及实际需要,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的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详见本法律意见书 之“一、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基本情况”。 3、参与规模 (1)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跟投规模 经核查,长投管理、天津京东方、芯联投资均与发行人签署战略配售协议,将按 照股票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的规 定。前述投资者承诺认购的金额如下: 序号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 承诺认购金额(万元) 1 长存资本(武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0,000 2 天津京东方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5,000 3 芯联股权投资(杭州)有限公司 3,000 注:1、上表中“承诺认购金额”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约定 的承诺认购金额上限。 2、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同意发行人以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进行配售,配售股数等于参与战 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的申购款项金额除以本次发行价格并向下取整(精确至股)。 (2)兴福电子家园 1 号资管计划参与规模 根据发行人与兴福电子家园 1 号资管计划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由华泰资管代 签),兴福电子家园 1 号资管计划承诺以不超过 9,000 万元的认购金额认购发行人本 22 法律意见书 次发行股份不超过 10%的股票,即不超过 1,000 万股,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的规定。 因兴福电子家园 1 号资管计划最终实际认购数量与最终实际发行价格相关,联席 主承销商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对兴福电子家园 1 号资管计划最终实际认购数量进行调 整。 (3)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规模 天风创新已与发行人签署战略配售协议,约定将依据《实施细则》第五十条之规 定参与本次发行上市的战略配售。 天风创新将按照股票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具体比例根据发行 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分档确定: ①发行规模不足 1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5%,但不超过人民币 4,000 万元; ②发行规模 10 亿元以上、不足 2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4%,但不超过人民币 6,000 万元; ③发行规模 20 亿元以上、不足 5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3%,但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 ④发行规模 50 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 2%,但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 天风创新初始跟投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5%,即 500 万股。因天风创新最终 实际认购数量与最终实际发行规模相关,联席主承销商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对保荐人 相关子公司最终实际认购数量进行调整。具体跟投比例和金额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确 定,符合《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的规定。 4、配售条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已分别与发行人签订了参与此次战 略配售的战略配售协议,不参加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 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并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付认购资金。 5、限售期限 天风创新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 23 法律意见书 起24个月,符合《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长投管理、天津京东方、芯联投资、兴福电子家园1号资管计划承诺获得本次配售 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符合《管理办法》第 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核查意见 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及配售资格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之“一、参 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基本情况”。根据发行人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分别出具的承 诺函,以及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出具的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参与 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由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 或其下属企业长投管理、天津京东方、芯联投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天风创新,发行 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组成,且本 次战略配售对配售数量、参与规模、配售条件和限售期限进行约定。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具备战略配售资格。 三、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是否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情形 核查 根据《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实施战略配售的,不得 存在下列情形: (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 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二)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为条 件引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三)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四)发行人承诺在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投资 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 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五)除本细则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使用非自 24 法律意见书 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证券,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 略配售的情形; (六)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根据发行人及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提供的相关承诺函和战略配售协 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 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 格符合《实施细则》《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长投管理、天津京东方、芯联投 资、兴福电子家园1号资管计划、天风创新符合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 标准,具备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资格;发行人与联席主承销商向其配售股票不存在 《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以下无正文) 25 法律意见书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