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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诺思: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益诺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5-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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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HANGZHOU    GUANGZHOU   KUNMING   TIANJIN   CHENGDU   NINGBO   FUZHOU   XI’AN   NANJING   NANNING   JINAN   H O NG K O N G   PARIS   MADRID   SILICON VALLEY


                                    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 99 号苏河湾中心 MT25-28 楼 邮编:200085
                                        25-28/F, Suhe Centre, 99 North Shanxi Road, Jing'an District, Shanghai,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34 167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益诺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益诺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
受上海益诺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律师
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 2025 年 2 月 7 日召开的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上海益诺思生物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
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5 年 1 月 11 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向公司股东发布了《上海益诺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公告编号:2025-002)。经核查,通
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时间、召开方式、内容、现场会议地点,并说明了有权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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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话、联系人的姓
名以及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2 月 7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在中国(上海)自由
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 199 号中心报告厅以现场及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董事长
魏树源先生因未能现场出席主持会议,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
过半数董事推选董事常艳女士代为主持会议。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
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2
月 7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2 月 7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
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股
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
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本所律师查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6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97,778,848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3567%。经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公司股东资格,
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见证律师,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3、召集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并已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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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过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由律师、监事及当场推
选的股东代表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
票统计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
进行表决;没有否决或修改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
     为尊重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
的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
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文件精神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要求,本次股
东大会对议案 1、2 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
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且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关于增补新任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7,725,10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450%;反对
43,97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449%;弃权 9,77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的 0.0101%。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2、审议《关于增补新任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7,725,10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450%;反对
43,97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449%;弃权 9,77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的 0.0101%。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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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已经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议案具体内容已刊登、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的相关公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
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上述议案 1、2 为普通表决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已对议案 1、2 采用中小投资者单
独计票。
     根据表决结果,前述各项议案均获得了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的有效表决通
过。本所律师经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况。


     五、结论意见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出席
会议的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
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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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益诺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徐 晨                              赵丽琛




                                        苏成子




                                                         2025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