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号公司:九号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八次会议决议2025-01-25
九号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八次会议决议
一、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九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第八次会议于 2025 年 1 月 24 日召开。本次会议应到独立董事 3 人,
实到独立董事 3 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事
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
经审议,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对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
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存托凭证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
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2、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对应存托
凭证的议案》
经审议,独立董事认为:根据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
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对应存托凭证授予日为 2025 年
1 月 24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公司确定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对应存托凭证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
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
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骨干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
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存托凭证持有人
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日为 2025 年 1 月
24 日,同意以 15.7202 元/份的授予价格向 76 名激励对象合计授予 14.2363 万
股限制性股票对应的 142.3630 万份存托凭证。
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对应
存托凭证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
单>的议案》
经审议,独立董事认为:列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
象名单的人员具备《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
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
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
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
象名单>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九号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林菁、李峰、许单单
2025 年 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