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锦波生物:舆情管理制度2025-01-23
证券代码:832982 证券简称:锦波生物 公告编号:2025-003
山西锦波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山西锦波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23 日在召开第四届董事
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山西锦波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舆
情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山西锦波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山西锦波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
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
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和公司
的合法权益,有效维护上市公司品牌形象和市场声誉,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山西锦波生物医药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者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
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含分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各子公司的舆
情管理工作。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联
动、积极应对。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
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子公司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
公司应对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
司对外发布的相关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并拟定处
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监管机构的信息上报工作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
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媒体信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
实对公司可能或者已经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
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
董事会秘书,同时根据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舆情工作组的要求作出相应的反应及
处理,并根据监管要求协同做好舆情信息上报工作。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及分、子公司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履行以
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等情
形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九条 各部门及分、子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舆情信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
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
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
对外宣传工作,确保对外发布信息一致,同时要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
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况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
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及时核查相关
信息,保持客观、中立的态度,不情绪化,低调处理,避免对抗,更好地分析
研判舆情发展,减少因主观因素造成的失误和损失,以公正的态度获取公众对
公司的信任感。
(四)系统运作、组织引导。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
意识,深入调查和研究,全面掌握情况,系统化地制定和实施应对方案,积极
引导,努力减少不良影响,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二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和各分、子公
司的相关人员在发现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汇总整理并将有关情况报送至董事
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立即报告董事会秘
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
如为一般舆情,董事会秘书第一时间采取处理措施,如为重大舆情,应立即向
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
(三)根据监管机构要求需上报的,应及时、客观、真实进行报告。
第十三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在舆情工作组的领导下,由董事会秘书和董
事会办公室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四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
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董事会办公室同步开展实
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及公司股票交易情况。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
措施控制舆情传播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根据需要通过官方信息披露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
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北京
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四)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
挥投资者热线等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做好疏导化解工
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络热点扩大。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
送《律师函》、提起诉讼等措施制止其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
(六)加强恢复管理,对重大舆情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舆情事件处理
结束后,尽快消除媒体质疑产生的影响,及时解除应急状态,恢复正常工作。
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在舆情处理中的应对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和分、子公司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
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
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
有权根据内部相关规定及情节轻重对当事人进行处理,违法甚至构成犯罪的,将
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
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
信誉,或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
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
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
任的权利。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山西锦波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