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汇隆活塞: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2025-01-14
证券代码:833455 证券简称:汇隆活塞 公告编号:2025-001
大连汇隆活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22年12月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同意大连汇隆活塞股
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
3073号),同意本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2023年6月
15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同意大连汇隆活塞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北京证
券交易所上市的函》(北证函【2023】252号),公司股票于2023年6月21日在北
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公开股票发行数量为4,300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发行价格
为 每 股 人 民 币 3.15 元 ,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135,450,000.00 元 , 扣 除 发 行 费 用
12,180,471.66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23,269,528.34元。截至2023年6月13日,
上述募集资金已到账,并由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致同验字
(2023)第210C000280号《大连汇隆活塞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进行了审验。
公司于2023年7月20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新增发行股票645万股,发
行价格为3.15元,募集资金总额20,317,5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1,150,655.66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9,166,844.34元。截至2023年7月21日,上述募集资金已
到账,并由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致同验字(2023)第210C000359
号《大连汇隆活塞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进行了审验。
公 司 累 计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155,767,500.00 元 ,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142,436,372.68元。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
公司(甲方)作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已分别与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
司(丙方)和存放募集资金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普新区分行(分别作为乙
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分别简称“《原协议》一”、“《原协
议》二”、“《原协议》三”)。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信息如下:
序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协议签署时间
号
中国建设银
大连汇隆活塞 行股份有限
1 21250161006300003424 2023 年 6 月 19 日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大连金
州支行
中国银行股
大连汇隆活塞 份有限公司
2 298683471294 2023 年 6 月 19 日
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金州支
行营业部
招商银行股
大连汇隆活塞 份有限公司
3 411903840410108 2023 年 6 月 19 日
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金普新
区支行
三、募集资金监管补充协议的签署情况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
理》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结
合公司的自身需求,近日公司(甲方)与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
司(丙方)和存放募集资金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招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普新区分行(分
别作为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补充协议》(以下分别简称“《补
充协议》一”、“《补充协议》二”、“《补充协议》三”),对原协议中部分条款
进行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一)变更内容
1.《补充协议》一
甲方:大连汇隆活塞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
丙方: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原协议》一 补充协议调整后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21250161006300003424,截至 2023 年 21250161006300003424,截至 2023 年
6 月 13 日 , 专 户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6 月 13 日 , 专 户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77,783,018.84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77,783,018.84 元。该专户用于甲方轨
轨道交通及船舶关键铸件生产线扩建 道交通及船舶关键铸件生产线扩建项
项目、中速内燃机活塞设计技术研发 目、中速内燃机活塞设计技术研发中
中心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 心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
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的存储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
该专户的使用不可支取现金,不 可以在符合监管规定的情况下进行现
得办理跨机构通存通兑业务,不得购 金管理,可投资流动性好,不影响募集
买 支 票和商业汇票等可托收借记凭 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结构性存
证,不得办理质押,不得作为保证金账 款、大额存单、通知存款、证券公司发
户,但乙方按规定扣收手续费等银行 行的本金保障型收益凭证等可以保障
费 用 或其它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 投资本金安全的产品。
外。 该专户的使用不可支取现金,不
得办理跨机构通存通兑业务,不得购
买支票和商业汇票等可托收借记凭
证,不得办理质押,不得作为保证金账
户,但乙方按规定扣收手续费等银行
费用或其它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
外。
2.《补充协议》二
甲方:大连汇隆活塞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丙方: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原协议》二 补充协议调整后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411903840410108,截至 2023 年 6 月 411903840410108,截至 2023 年 6 月
13 日,专户金额为人民币 3,000.00 万 13 日,专户金额为人民币 3,000.00 万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轨道交通及船 元。该专户用于甲方轨道交通及船舶
舶关键铸件生产线扩建项目、中速内 关键铸件生产线扩建项目、中速内燃
燃机活塞设计技术研发中心项目、补 机活塞设计技术研发中心项目、补充
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 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
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在符合
该专户的使用不可支取现金,不 监管规定的情况下进行现金管理,可
得办理跨机构通存通兑业务,不得购 投资流动性好,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
买 支 票和商业汇票等可托收借记凭 计划正常进行的结构性存款、大额存
证,不得办理质押,不得作为保证金账 单、通知存款等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
户及办理其他业务(但乙方按规定扣 全的产品。
收手续费等银行费用或其它有权机关 该专户的使用不可支取现金,不
另有要求的除外)。 得办理跨机构通存通兑业务,不得购
买支票和商业汇票等可托收借记凭
证,不得办理质押,不得作为保证金账
户及办理其他业务(但乙方按规定扣
收手续费等银行费用或其它有权机关
另有要求的除外)。
3.《补充协议》三
甲方:大连汇隆活塞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普新区分行
丙方: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原协议》三 补充协议调整后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298683471294,截至 2023 年 6 月 13 298683471294,截至 2023 年 6 月 13
日,专户金额为人民币 2,000.00 万元。 日,专户金额为人民币 2,000.00 万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轨道交通及船舶关 该专户用于甲方轨道交通及船舶关键
键铸件生产线扩建项目、中速内燃机 铸件生产线扩建项目、中速内燃机活
活塞设计技术研发中心项目、补充流 塞设计技术研发中心项目、补充流动
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暂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在符合监管
该专户的使用不可支取现金,不 规定的情况下进行现金管理,可投资
得办理跨机构通存通兑业务,不得购 流动性好,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买 支 票和商业汇票等可托收借记凭 正常进行的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通
证,不得办理质押,不得作为保证金账 知存款等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产
户(但乙方按规定扣收手续费等银行 品。
费 用 或其它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 该专户的使用不可支取现金,不
外)。 得办理跨机构通存通兑业务,不得购
买支票和商业汇票等可托收借记凭
证,不得办理质押,不得作为保证金账
户(但乙方按规定扣收手续费等银行
费用或其它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
外)。
(二)生效及其他
本补充协议与《三方监管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补充协议与《三方监
管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本补充协议没有约定的,适用《三
方监管协议》。
本协议一式陆份。本补充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
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四、备查文件
各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
大连汇隆活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