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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华信永道:利润分配管理制度2025-01-15  

证券代码:837592           证券简称:华信永道          公告编号:2025-009



       华信永道(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华信永道(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15 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利润分配管理
制度>》的议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华信永道(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和健全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
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
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华信永道(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二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
续、稳定、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公司
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
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
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
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五)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
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六)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
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四条 公司应以每 10 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当
以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
    第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如涉及扣缴税款的,公司应当说明扣缴税款后每 10
股实际分红派息的金额、数量。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六条 利润分配的原则:
    (一)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
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等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
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三)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
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四)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充分考
虑独立董事和公众股东的意见。
    第七条 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
式分配股利。现金分红方式优先于股票分红方式。
    第八条 利润分配的周期:
    原则上公司每会计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但存在累计未分配利润为负数或
当年度实现的净利润为负数等特殊情形除外。如必要时,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
司的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第九条 现金、股票分红具体条件和比例:
    (一)公司发放现金股利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
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发放现金股利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
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未来十二个月无重大资金支出,重大资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
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二)发放现金股利的最低比例
    在满足发放现金股利的条件时,公司最近三年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
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
红或低于本制度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利润分配时,董事会就具体原因、公司
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
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
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发放现金股利的条件
下,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公司可以结合实际经营情况,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
分配方案。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以给予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
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应当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
实合理因素。
    第十条 当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根据投资规
划和长期发展需要等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方案的,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
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北交所”)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应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
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改
变。如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因外部经营环境、
监管政策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符合中
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的相关要求和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应当以特别决议程序审议通过。股东大
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时,公司应充分听取社会公众股东意见,除设置现
场会议投票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系统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 公司应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
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改
变。如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因外部经营环境、
监管政策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符合中
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的相关要求和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应当以特别决议程序审议通过。股东大
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时,公司应充分听取社会公众股东意见,除设置现
场会议投票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系统予以支持。


                     第四章   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并进行
审议。独立董事亦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方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
审议。监事会应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提出审核意见。利润分
配方案经监事会审核同意,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四条 董事会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
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董事会提
交股东大会的现金分红的具体方案,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
董事会审议。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通过多种渠道
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
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
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政策
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第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和修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应当由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
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公司若当年不进行或低于
本制度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监事会应当审核并对此发表意见。存
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
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
润分配方案及其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
求。
    第二十一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涉及董事会决议结果、股东大会决议结果、
实施结果等情况,应当按照北交所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利润分配监督约束机制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
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属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重要决策事
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调整而降低对股东的回报水平,因
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颁布新的规定或公司外部
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调整分红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
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严格履行决策程序。公司要积极充分听取独
立董事意见,并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
主动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并应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华信永道(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