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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永顺生物:舆情管理制度2025-01-10  

证券代码:839729            证券简称:永顺生物        公告编号:2025-002



              广东永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广东永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9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舆情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广东永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广东永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 ”)应对各
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
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和公
司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永顺生物制药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报道、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
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如下: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
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
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四条 公司舆情管理工作坚持实行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尊重事实、注重
实效的处理原则,坚持有效引导社会舆论,避免和消除因媒体报道对公司可能造
成的各种负面影响,切实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子公司。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六条 公司成立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
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小组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
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主要是重大舆情)处理工作的领
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
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的相关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
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券监管机构的信息上报工作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汇
报、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的监测、采集由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包括
及时组织、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
及时上报至董事会秘书,同时根据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舆情工作组的要求做出相应
的反应及处理,并根据监管要求协同做好舆情信息上报工作。
    第九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下属子公司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
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证券事务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
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各下属子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单位舆情信息管理的第
一责任人。
    第十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下属子公司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
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若发生舆情事件,需第一时间将信息汇总
报送至公司证券事务部,并协助对相应事件进行核实。
    第十一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案,负责记录相关舆情
信息,记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章题目、质疑内容、刊载媒体、情况是否属实、
产生的影响、采取的措施、后续进展等相关情况,该档案应及时更新并整理归档
备查。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二条 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
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第十三条 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
保证一致性,同时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情形下,
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
的猜测和谣传。
    第十四条 公司在处理舆情过程中,应坚持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有
系统运作的意识,及时核查相关信息,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维护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利益,塑造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十五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各职能部门和下属分子公司在发现各类舆情信息后,应立即将有
关情况上报至公司证券事务部,并由公司证券事务部收集、整理后及时报告董事
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
如为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在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后,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
处置;如为重大舆情,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舆情工作组组长召集舆情工作组
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包括但不限于:
    1、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2、根据需要通过官方信息披露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
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3、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
资者热线等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
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络热点扩大;
    4、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
师函》、提起诉讼等措施制止其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公司有关部门、单位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
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
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
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引发
公司舆情的,公司将从重处理并保留根据具体情形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等应当遵守保
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
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根据具体情形
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 相关媒体、外部机构或个人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
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保留根据具体情形
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
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章程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广东永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