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XD视声智:舆情管理制度2025-01-13
证券代码:870976 证券简称:视声智能 公告编号:2025-003
广州视声智能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10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制定公司<舆情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广州视声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广州视声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
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
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北
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及不实报道;
(二)市场上存在的已经或者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闻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决策,或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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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公司舆情信息主要分为重大舆情和一般舆情两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者正常经营活
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
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三)舆情类别的判定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以下简称“董秘办”)根
据舆情的可能影响程度,采取谨慎性原则评估。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子公司。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部门及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六条 公司成立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
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固定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
总经办、品牌运营部、知识产权运营中心部门负责人组成,舆情工作组可根据某
一舆情具体情况抽调其他成员组成舆情专项工作组。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重大舆情的领导机构,就相关工作做出
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的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重大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重大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处理方
案;
(三)协调和组织重大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其他相关事项。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负责公司舆情信息监测及采集等相关工作,包括及时组织、收集、分
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价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
动情况,研判评估风险;
(二)及时将重大舆情上报舆情工作组,安排沟通会议,保证舆情处理的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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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性;
(三)负责做好向监管机构的信息上报工作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
作。
第九条 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及下属分子公司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
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配合董秘办就舆情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查、采集相关信息;
(三)总经办负责审批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及法务工作;
(四)品牌宣传部负责对外宣传报道工作的落实,以及与行业内媒体的沟通
协作;
(五)知识产权运营中心负责与资本市场监管部门以外的政府部门联系协
调。
第十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
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视
频号、网络媒体、论坛、股吧等各类型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十二条 公司董秘办负责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案,记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文章题目、质疑内容、刊载媒体、情况是否属实、产生的影响、采取的措施、
后续进展”等相关情况,该档案应及时更新并整理归档备查。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三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发生舆情后
应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舆情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并组织好对
外宣传工作,严格保持信息一致性。同时要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
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
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积极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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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维护公司和全体
股东利益;
(四)系统运作,消除影响。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
识,努力消除不实负面信息造成的影响,塑造公司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四条 舆情工作组若发现各类舆情信息可能对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的,应组织相关部门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监管部门、政府机构等进行汇报说明。
第十五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置措施:
(一)一般舆情的处置:由董秘办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进行处置;
(二)重大舆情的处置:舆情工作组及时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董秘
办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
制传播范围,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2.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事态进一步发酵;
3.做好投资者的沟通工作,保证沟通渠道的畅通,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减少
投资者误读误判,防止舆情负面影响扩大;
4.聘请专业机构进行情况核查、公关应对等,协助公司解决重大突发舆情事
件,以确保公司处理媒体质疑时的公众信誉度及准确度;
5.根据实际需要通过官网、新闻发布会等方式进行澄清;
6.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
响时,应及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7.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采取发送律师函、
提起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和各控股子公司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及其
处理、应对措施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
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舆情
工作组将具体事项提交公司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根据情节轻重,依照相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进行处分,对于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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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的,还应给予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其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
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舆情工作组根据
具体情形决定是否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
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舆情工作组根据具体情形决定是否追究其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执行。本制度与现行以及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
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
的,以有关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公司章程》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广州视声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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