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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恒太照明: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2025-01-23  

证券代码:873339          证券简称:恒太照明        公告编号:2025-001



           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4 月 16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4 月 12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安徽派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邵申林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吴娅萍、韩旭、江苏盛望律师事务所

    其他信息: 曾用名:富安电子(南通)有限公司(2020.11-2023.11)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彭晴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周永旺、孙沙舟、上海段和段 (南通) 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被告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恒太公司)向原告安徽派锐智能
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派锐公司) 采购驱动器用于被告恒太公司所生产的
LED 灯具产品,双方签订了《采购协议》和《质量协议》。
    2023 年 5 月至 7 月期间,双方共同对货款金额进行对账,对账金额合计
1,419,607.01 元,原告派锐公司按照对账金额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恒太
公司因驱动质量问题未支付货款。
    2023 年 4 月 15 日,被告恒太公司将部分货物退回给原告派锐公司,原告派
锐公司完成返工后,被告恒太公司因质量问题拒绝提走相应货物。该部分货物价
值合计为 284,209.52 元,至今仍堆放在原告派锐公司的仓库,原告派锐公司遂提
起诉讼。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原告与被告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的相关
规定,原告派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恒太公司提走退回的全部货物并支付货款 1,730,238.53 元及逾期
付款违约金(以 1,730,238.53 元为基数,按 20%计算)。
    2.判令被告恒太公司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险费 2,045 元。


(五)案件进展情况:

    被告恒太公司接到原告派锐公司的起诉状后提起了反诉,向江苏省海安市人
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派锐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20 万元;2.判令派锐公
司承担律师费 5 万元;3.判令派锐公司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
    反诉被告派锐公司辩称,恒太公司反诉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具
体理由如下:一、派锐公司所供应的产品与双方共同确认的样品一致,并且已通
过了恒太公司的验收。二、恒太公司现提出的所谓质量问题,尚需证据予以证明,
且该问题仅仅是小的瑕疵,并不影响使用,其主张退货即解除合同缺乏事实和法
律依据。三、恒太公司主张违约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四、关于律师费的承担
问题。
    原告(反诉被告)派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恒太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
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4 月 12 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 2024
年 6 月 6 日、6 月 18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依法转为普通程
序,于 2024 年 7 月 22 日、2025 年 1 月 17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5 年 1 月 22 日收到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在 2025 年 1 月 20 日作出的
(2024)苏 0685 民初 2553 号《民事判决书》,裁判结果如下:

    一、本诉被告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
内给付本诉原告安徽派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货款 1,730,238.53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损失(计算至 2025 年 1 月 18 日为 8 万元;以应付未付款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5 倍,自 2025 年 1 月 19 日
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本诉原告安徽派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诉被告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
公司交付双方约定返工的货物,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若有
不能交付的,按照列明的货物价格自被告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的货
款金额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基数中予以扣除;
    三、本诉被告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
内给付本诉原告安徽派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保全保险费损失 2,045 元;
    四、反诉被告安徽派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
内给付反诉原告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及律师费损失 10 万元;
    五、驳回本诉原告安徽派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反诉原告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 20,134 元,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25,134 元,由本诉被告
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 2,150 元,由反诉原告江苏恒
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1,290 元,由反诉被告安徽派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850 元。鉴定费 70,000 元,由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
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将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提起上诉,积极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业务活动正常开展,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经营
产生重大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2024 年 3 月 12 日公司披露的《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诉情
况的公告》(2024-005),因富安电子(南通)有限公司申请诉讼保全措施,南通
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裁定冻结账户金额 1,703,816.53 元,占 2023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净资产的 0.30%,截止目前为止上述资金仍处于冻结中,公司委托律师
积极上诉,争取尽快解除上述资产的查封及冻结。公司财务情况正常,本次诉讼
及资金冻结不会对公司财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
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目录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苏 0685 民初 2553 号)




                                               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