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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上海凤凰:上海凤凰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03-01  

   上海凤凰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确保上海凤凰企
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运
作,保证公司经营层认真贯彻执行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切实
履行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职权职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海凤凰企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运作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总经理是指总经理本人或经合法授
权以总经理名义对外行使其权限的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本
工作细则所称经营层是指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在
内的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总经理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负责
人。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的日常生
产经营、管理和决策工作。总经理的工作应贯彻诚信、勤勉、守
法、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总经理聘任
    第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
副总经理四名,经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除担任审
计委员会委员的董事外,其他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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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五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
具有较强的经济管理能力、决策能力和行政执行能力;
    (二)具有知能善任、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
构、协调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
熟悉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能力,并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和法
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自律,无私奉献,对公司事业忠诚;
    (五)开拓进取,锐意创新,具有团队精神,有较强的历史
使命感和责任感。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
义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
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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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
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
    (八)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的总经理,该聘任无效。总经理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七条总经理、副总经理必须专职,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
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第八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九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
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总
经理的薪酬及奖惩事项由董事会批准决定。
                   第三章   总经理职权和义务
    第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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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
员;
    (八)制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决定公司职
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根据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需要,董事会授权总经理
在以下权限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购买或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委托理财、银行融资或授信、关联交易等事项:
    1、单项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下(不含本数,以下同),或
者按十二个月累计计算交易金额占公司上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3%以
下的对外投资、购买或出售资产、资产抵押事项;
    2、公司董事会根据经营层对当年上海凤凰整体银行融资或授
信、委托理财事项的合理预计,以董事会决议的形式,授权经营
层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具体决定银行融资或授信、委托理财事项。
超出董事会授权范围的单项 3000 万元以下,或者按十二个月累计
计算交易金额占公司上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3%以下的银行融资或授
信、委托理财事项。委托理财金额按任一时点的余额计算,原则
上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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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交易额在 300 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事项(与关联个人发生
的 30 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事项);
    4、交易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下或租赁年限 5 年以内的租入或
租出资产事项;
    5、公司董事会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相关监管
机构要求,授权经营层决策的其他非日常经营事项。
    总经理在实施上述授权事项时,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等监管机构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授权不得合并使用,交易事项如涉及关联交易,应按照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关于关联交易
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总经理负责制订公司副总经理及总会计师(公司
经营层人员)的薪酬、绩效目标及考核办法,并经公司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总经理负责组织开展对上述人
员进行经营绩效或全面绩效的考核,考核结果经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审核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三条     总经理负责制定除公司经营层人员以外的职工的
薪酬、绩效目标及考核办法,并组织开展全面绩效考核。公司党
委负责制定党务、纪检及群团岗位的职工薪酬、绩效目标和考核
办法,并组织开展全面绩效考核。
    第十四条     总经理在制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
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
身利益的制度或方案时,应当事先听取职代会或工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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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总经理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股东会和董事会
的决议或者超越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
上没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     总经理应定期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工作,原则
上每半年一次,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其实施中的问题及对策;
    (二)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和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和对
策;
    (三)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
    (四)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投资项目、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情况;
    (五)资产购置和处置事项;
    (六)资金运用和经营盈亏情况;
    (七)经济合同或资产运用过程中可能引发重大诉讼或仲裁
的事项;
    (八)其他董事会授权事项的实施情况以及总经理认为需要
报告的事项。
    第十八条     遇有以下情形时,总经理应及时做出临时报告:
    (一)发生重大诉讼、仲裁等纠纷;
    (二)发生重大劳动事故、安全事故;
    (三)公司因重大违法行为受到政府部门及其他监管机构的
处罚、谴责;
    (四)其他重大突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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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经理必须保证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第十九条     总经理因故暂时不能履行职权时,可临时授权一
名副总经理代行部分或全部职权,若代职时间较长时(30 个工作
日以上时),应提交董事会决定代理人选。
    第二十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履行忠实和勤勉的义务。
    (一)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的财产;
    2、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3、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
开立账户存储;
    4、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
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
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6、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
业机会;
    7、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8、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9、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10、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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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的业务;
    11、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总经理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1、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2、应当如实向公司党委、董事会、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监
事会等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公司党委、董事会、董事
会各专业委员会、监事会等行使职权;
    3、亲自行使公司依法赋予的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
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董事会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
他人行使;
    4、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
勉义务。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应按照本细则的要求,制定总经理办公
会的议事规则,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四章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分工
    第二十二条      副总经理行使或履行下列职权、职责:
    (一)协助总经理工作,并对总经理负责;
    (二)按照总经理决定的分工,主管相应部门或工作;
    (三)在总经理授权范围内,全面负责主管的各项工作,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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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担相应责任;
    (四)在主管工作范围内,就相应人员的任免、机构变更等
事项向总经理提出建议;
    (五)有权召开主管工作范围内的业务协调会议,确定会期、
议题、出席人员等,并于会后将会议结果报总经理;
    (六)按照公司业务审批权限的规定,批准或审核所主管部
门的业务开展,并承担相应责任;
    (七)就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向总经理提出建议;
    (八)总经理无法履行职权时,副总经理受总经理委托代行
总经理职权;
    (九)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三条   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行使或履行下列职权、
职责:
    (一) 主管公司财务工作,对总经理负责;
    (二)对公司财会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
职务的设置和聘任提出方案;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
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三)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筹融资计划,拟订
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有效地使用资金;
    (四)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
督促公司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五)根据法律、法规和有权部门的规定,拟定公司财务会
计制度并报总经理批准及董事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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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
济活动分析;及时报告重大财务事件,组织实施财务危机或者资
产损失的处理工作;
    (七)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时完成编制公司年度财
务报告,并保证其真实性;
    (八)协助总经理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发展以及基本建
设投资等问题作出决策;
    (九)按照总经理决定的分工,对公司就财务及主管工作范
围内的人员任免、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
和聘任提出方案;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支持会计人
员依法行使职权;
    (十)按照公司会计制度规定,对业务资金运用、费用支出
进行审核,并负相应责任;
    (十一)定期或不定期就公司财务状况向总经理提供分析报
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十二)沟通公司与金融机构的联系,保证正常经营所需的
金融支持;
    (十三)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之职权、职责由《上海凤凰企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具体规定。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和调整副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与分工。
             第五章       总经理办公会决策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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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依据《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职权,实行
总经理负责下的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会议由总经理召集和主持,
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召集职责的,可以委托副总经理召集总经理
办公会议。
    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协调处理公司日常事务,定期召开总经
理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公司经营、管理、发展的重要事项及提交
董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定期召开生产经营分析会,对下一步工
作提出指令性意见。
    总经理办公会决定公司需要公司党委前置研究的事项,应事
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并可
根据公司业务的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对于需要提交公司董事会或
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讨论审议的事项,应由公司总经理或总经
理办公会形成初步意见后提交董事会或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审
议。
    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参加成员为:总经理、副总经
理、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及对应讨论事项的公司其他管理人
员,公司纪委书记、董事会秘书列席总经理办公会议。总经理办
公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党委书记、工会主席参加会议。应参加会议
人员因故不能出席总经理办公会议的,应向总经理或主持会议的
副总经理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总经理应在两天内召集临时
总经理办公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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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二)二名以上董事提议时;
    (三)二名以上监事提议时;
    (四)公司经营管理中发生紧急情况应当召开时。
    第三十一条   以下议题应当列入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
    (一)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年度投资计划及总结;
    (二)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讨论或决定关联交易事项;
    (四)制定公司具体规章制度;
    (五)提请董事会任免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任免董
事会任免之外的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或二级子公司经营层人员;
    (六)讨论需提交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七)执行董事会重要决策或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八)制定员工的工资、福利、奖金及奖惩方案等事项;
    (九)对于需要提请党委会前置研究的重大事项;
    (十)其他需要经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的工作。
    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或决策实行总经理负责制
原则,总经理可依据具体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决定:
    (一)对于通过民主决策形成多数意见的议题,总经理在归
纳出席会议成员的多数意见后作出决议;
    (二)对于经与会成员讨论认为不宜做出决议的议题,总经
理有权决定或搁置再议;
    (三)对于必须在本次会议上做出决议,但与会成员未能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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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一致意见的议题,总经理有最终决定权。
    由受总经理委托的副总经理主持会议的,由该副总经理做出
决定,并于会后报经总经理同意。
    第三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所需报告和文件由综合管理部
负责准备和递交。
    第三十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应形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作
为公司档案由公司综合管理部办公室永久保存。
    第三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的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成员姓名;
    (三)会议议题;
    (四)各成员发言要点;
    (五)会议决定。
    第三十六条     总经理会议对重大事项做出决定后,对需要向
公司党委、董事会或监事会通报的,应及时予以通报;对需要董
事会决策的,应以专题报告形式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总经理应向董事会报
告并提议召开董事会或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公司重大投资项目或重大资本运作时;
    (二)公司面临的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的经营造
成重大影响时;
    (三)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可能对公司的经
营有重大影响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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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司的资产可能遭受重大损失时;
    (五)公司发生重大诉讼事项时。
    第三十八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断提高公司
的经营管理水平。
    参加、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遵守相关的保密规定,不得泄
露会议讨论的未公开事项和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其他部门规章、制度应根据本细则进行
修订,如有矛盾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上海凤凰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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