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008 证券简称:成电光信 公告编号:2025-007 成都成电光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成都成电光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 划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审议和表决情况 2025年2月14日,成都成电光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对《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发 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出具了核查意见,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025年2月17日,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 披露了《成都成电光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编号:2025-004)、《成都成电光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 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05)、《成都成电光信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公告》(公告编 号:2025-008)、《成都成电光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核查意见》(公告编号: 2025-009)。 二、关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的说明 (一)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间已届满 根据《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 起,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分三期解除限售。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 首次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 易日当日止,解限售比例为30%。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 日为2023年2月10日,故本次激励计划的第二个限售期已于2025年2月10日届满。 (二)行使权益条件符合说明 序号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1 公司未发生下列情形: 公司未发生不得解除限 售的负面情形,满足激励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 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 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 件。 的审计报告; 2、最近12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承担刑 事责任或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 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的; 3、因涉嫌证券期货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等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或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不 得实施股权激励的其他情形。 2 激励对象未发生下列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不得解 除限售的负面情形,满足 1、对公司发生上述“公司未发生下列情形” 所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 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 售条件。 2、的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采取市场 禁入措施且在禁入期间; 3、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 高管情形; 4、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给予行政处罚; 5、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6、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全国股转 公司认定不得成为股权激励对象的其他情 形。 3 序 13名激励对象截至目前 激励对象个人绩效指标 号 均持续在岗,不存在违反 公司管理制度给公司造 1 激励对象在限售期内及办理解除限 成经济损失,或给公司造 售前须持续在岗 成严重消极影响,受到公 司处分的情形,且在2024 2 激励对象不存在违反公司管理制度 年度年终考核中,个人绩 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给公司造 效考核均达80分以上,满 成严重消极影响,受到公司处分的 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 情形 限售条件。 3 限售期所在年度年终考核中,激励 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达80分以上 综上所述,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已成就,公司将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三、解除限售具体情况 (一)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明细表 解除限售条 剩余限制 解除限售条件成 序号 姓名 职务 件成就的股 性股票数 就数量占获授数 份数量(股) 量(股) 量的比例(%) 一、核心员工 1 王继岷 核心员工 165,000 220,000 30.00% 2 谢正林 核心员工 12,000 16,000 30.00% 3 伍建彬 核心员工 12,000 16,000 30.00% 4 郭奉 核心员工 12,000 16,000 30.00% 5 冯吴巍 核心员工 6,000 8,000 30.00% 6 唐东海 核心员工 12,000 16,000 30.00% 7 补昂 核心员工 7,500 10,000 30.00% 8 罗思长 核心员工 7,500 10,000 30.00% 9 杨超 核心员工 6,000 8,000 30.00% 10 王雷 核心员工 4,500 6,000 30.00% 11 李昱岐 核心员工 30,000 40,000 30.00% 12 曾远明 核心员工 12,000 16,000 30.00% 13 黄鹏 核心员工 30,000 40,000 30.00% 核心员工小计 316,500 422,000 30.00% 合计 316,500 422,000 30.00% 上述名单中,无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实际可解除限售情况 因实际控制人、董 解除限售条 实际可解 事或高管身份等 序号 姓名 职务 件成就的股 除限售数 须继续限售数量 份数量(股) 量(股) (股) 一、核心员工 1 王继岷 核心员工 165,000 0 165,000 2 谢正林 核心员工 12,000 0 12,000 3 伍建彬 核心员工 12,000 0 12,000 4 郭奉 核心员工 12,000 0 12,000 5 冯吴巍 核心员工 6,000 0 6,000 6 唐东海 核心员工 12,000 0 12,000 7 补昂 核心员工 7,500 0 7,500 8 罗思长 核心员工 7,500 0 7,500 9 杨超 核心员工 6,000 0 6,000 10 王雷 核心员工 4,500 0 4,500 11 李昱岐 核心员工 30,000 0 30,000 12 曾远明 核心员工 12,000 0 12,000 13 黄鹏 核心员工 30,000 0 30,000 核心员工小计 316,500 0 316,500 合计 316,500 0 316,500 四、相关审核意见 (一)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经审查相关材料,我们认为:本次激励计划13名激励对象均满足《成都成电 光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关于解除限售 条件的考核要求,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不存在违反 《公司法》《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 (二)监事会意见 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13 名激励对象截至目前均持续在岗,不存 在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给公司造成严重消极影响,受到公 司处分的情形,且在 2024 年度年终考核中,个人绩效考核均达 80 分以上。因本 次股权激励计划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故参与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 13 名激励对象,均满足《激励计划》考核要求,因此对 13 名激励对象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制性股票予以解除限售。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 就。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限售事宜。 (三)律师法律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和本次解除限售的激 励对象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解除限售条件 已成就,且公司已就本次解除限售事宜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审批程序,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解除 限售事宜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五、备查文件 1、《成都成电光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成都成电光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3、《成都成电光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成都成电光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 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核查意见》 5、《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成电光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 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成都成电光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