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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厦门信达: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09-15  

						证券代码:000701                 证券简称:厦门信达               公告编号:2017—49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 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9月14日14:50
     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9月13日-2017年9月14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9月
14日9:30至11:30,13:00至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9月13日15:00
至2017年9月14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厦门市湖里区泗水道669号国贸商务中心十二楼会议
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杜少华先生因公在外无法出席,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董事欧阳哲先生主持大会。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 本次会议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表8人,代表股份122,950,009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为30.237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表7人,代表股份122,932,0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30.2332%%;
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8,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0.0044%。
     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
东)6人,代表股份788,4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0.1939%。其中:通
过 现 场 投 票 的 股 东 5 人 , 代 表 股 份 770,401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总 股 份
0.189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8,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总股份0.0044%。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表决情况:
    1、关于公司 2017 年半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同意 122,932,00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54%;反对 18,00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4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

情况如下:
    同意770,4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7169%;反对
1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831%;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同意 122,932,009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54%;反对 1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14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

情况如下:
    同意 770,4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7169%;反对 1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83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3、公司发行规模不超过 12 亿元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同意

122,950,00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

情况如下:
    同意 788,4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邓再强、李欣律师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贵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9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