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司委托,指派邓再强、李欣律师 (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贵司 2018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贵司《公 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人员及 召集人的资格是否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 否合法有效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本着勤勉尽 责的精神,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对贵司提供的相关资料,按照事 先编制的核查、验证计划进行了核查、验证,并对核查、验证情况进 行了记录,在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分析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实的基础 上,本所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贵司董事会分别于 2017 年 12 月 19 日 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 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办法及出席对象等事项。本次股东大会由贵 司董事会召集,贵司董事长杜少华先生主持,于 2018 年 1 月 5 日 14: 50 在贵司会议室举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的时间、地点 一致。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贵司《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时,出示了身 份证、法人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持股凭证,经大会秘 书处及本所律师核对,股东的姓名(名称)和持股数额与贵司 2017 年 12 月 28 日交易结束后股东名册中的股东姓名(名称)和持股数额 一致。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贵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大会秘书处 及本所律师对其身份进行了核实。 贵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全部符 合法定的条件,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 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贵司 2017 年 12 月 19 日公告中所列本次股东 大会的审议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由两名股东代 表及贵司监事何春平及本所律师对投票当场进行了清点,由监事何春 平担任总监票人,并由何春平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二〇一八年度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议案 (同意 124,228,1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87%;反对 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13%;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066,5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226%;反对 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74%;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申请二〇一八年度金融机构 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 124,207,2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819%;反对 2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181%;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045,6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8.9121%;反对 2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879%;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二〇一八年度使用临时闲置资金购买金融机构 理财产品的议案 (同意 124,131,6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210%;反对 98,1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79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970,0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5.2557%;反对 98,1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443%;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二〇一八年度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厦门市信达汽 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授信额度提供最高不超过 20,000 万元担保的议 案 (同意 124,228,1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87%;反对 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13%;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066,5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226%;反对 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74%;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二〇一八年度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厦门市信达光 电科技有限公司授信额度提供最高不超过 20,000 万元担保的议案 (同意 124,228,1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87%;反对 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13%;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066,5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226%;反对 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74%;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二〇一八年度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福建省信达光 电科技有限公司授信额度提供最高不超过 45,000 万元担保的议案 (同意 124,228,1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87%;反对 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13%;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066,5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226%;反对 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74%;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二〇一八年度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厦门信达物联 科技有限公司授信额度提供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担保的议案 (同意 124,228,1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87%;反对 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13%;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066,5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226%;反对 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74%;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二〇一八年度公司全资子公司厦门市信达光电 科技有限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福建省信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授信额 度提供最高不超过 5,000 万元担保的议案 (同意 124,228,1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87%;反对 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13%;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066,5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226%;反对 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74%;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9、审议通过关于接受厦门国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资助暨关 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 2,066,5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226%;反对 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774%;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066,5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226%;反对 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74%;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0、审议通过关于二〇一八年度控股子公司以自有资产抵质押向 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 124,228,1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87%;反对 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13%;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066,5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226%;反对 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74%;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1、审议通过公司以自有房产抵押向中国银行湖里支行申请不超 过 15 亿元的授信额度议案 (同意 124,228,1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87%;反对 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13%;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066,5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226%;反对 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74%;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 8 亿元中期票据的议案 (同意 124,228,1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87%;反对 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13%;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066,5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226%;反对 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74%;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二〇一八年度开展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议 案 (同意 124,228,1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87%;反对 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13%;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066,5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226%;反对 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74%;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贵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人员 及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 邓再强律师 李欣律师 2018 年 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