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信达:独立董事意见书2018-08-07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书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厦门信
达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之独立董事对下列事项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一、对关于开展黄金租赁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通过与银行开展黄金租赁业务的方式获取并补充公司流动
资金,有利于降低财务成本,拓展流动资金补充渠道,满足公司业务
发展的需要。公司开展黄金租赁业务与日常经营需求密切相关,公司
内部已建立了相应的监控机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关
于开展黄金租赁业务的议案》。
本次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对关于提名曾挺毅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
见
公司董事陈舸先生因工作调整的原因辞去董事职务,根据《公司
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推荐曾挺毅先生为董事候选
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已提供该候选人的个人简历,独立董事审阅前就
有关问题进行了询问。基于独立判断,我们认为该候选人员具备了与
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和职业素质,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
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况,未发现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情形,本次候选人员的提名、推荐、审议、
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同意董事会提名曾挺毅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三、对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及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秘书已提供本次任职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简历,独立
董事审阅前就有关问题进行了询问。基于独立判断,我们认为上述任
职人员具备了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和职业素质,未发现有
《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况,未发现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情形。
我们参与了本次董事会的全过程,本次任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
推荐、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同意董事会聘任许忠贤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傅本生先生为公司
财务总监。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童锦治、薛祖云、郑学军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