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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厦门信达:独立董事意见书2018-08-07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书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厦门信

达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之独立董事对下列事项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一、对关于开展黄金租赁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通过与银行开展黄金租赁业务的方式获取并补充公司流动

资金,有利于降低财务成本,拓展流动资金补充渠道,满足公司业务

发展的需要。公司开展黄金租赁业务与日常经营需求密切相关,公司

内部已建立了相应的监控机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关

于开展黄金租赁业务的议案》。

     本次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对关于提名曾挺毅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

见

     公司董事陈舸先生因工作调整的原因辞去董事职务,根据《公司

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推荐曾挺毅先生为董事候选

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已提供该候选人的个人简历,独立董事审阅前就

有关问题进行了询问。基于独立判断,我们认为该候选人员具备了与

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和职业素质,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
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况,未发现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情形,本次候选人员的提名、推荐、审议、

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同意董事会提名曾挺毅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三、对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及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秘书已提供本次任职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简历,独立

董事审阅前就有关问题进行了询问。基于独立判断,我们认为上述任

职人员具备了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和职业素质,未发现有

《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况,未发现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情形。

    我们参与了本次董事会的全过程,本次任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

推荐、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同意董事会聘任许忠贤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傅本生先生为公司

财务总监。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童锦治、薛祖云、郑学军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