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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海证券:2015年次级债券(第一期)2019年付息公告2019-02-12  

						证券代码:000750        证券简称:国海证券     公告编号:2019-10

债券代码:118917        债券简称:15 国海 01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次级债券(第一期)2019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5 年 2 月

13 日发行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次级债券(第一期)(以

下简称“15 国海 01”或“本期债券”,债券代码 118917)。本期

债券将于 2019 年 2 月 13 日支付 2018 年 2 月 13 日至 2019 年 2

月 12 日期间的利息。本年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 2019 年 2 月 12

日,凡在 2019 年 2 月 12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本期债券持有人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根据《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2015 年次级债券

(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

规定,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为确保付息工

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次级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15 国海 01

   3.债券代码:118917

   4.发行总额:人民币 40 亿元

   5.发行方式:非公开发行

   6.发行对象:符合《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机构投资者,且不超过 200 名。

   7.存续期限:5 年期,附第 3 年末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发行

人票面利率调整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8.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发行人有权于本期债券第 3 个计息年

度付息日前的第 30 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信息披露场

所发布关于是否行使赎回选择权的公告。若发行人决定行使赎回

权,本期债券将被视为在第 3 年末全部到期,发行人将以票面面
值加最后一期利息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本期债券。赎回的支付方式

与本期债券到期本息支付方式相同,将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

相关规定办理。若发行人未行使赎回权,则本期债券将继续在第

4 年和第 5 年存续。

   9.发行人票面利率调整权:若发行人在本期债券第 3 个计息

年度付息日前的第 30 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信息披露

场所发布关于放弃行使赎回权的公告,将同时发布关于是否上调

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
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3 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 2 年的票面利率,上

调幅度为 0 至 200 个基点,其中一个基点为 0.01%。若发行人未

行使利率上调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

票面利率不变。

   10.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布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

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

给发行人。本期债券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发

行人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

回售支付工作。

   11.回售申报:自发行人发布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

及调整幅度的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行使回售权的债券持有

人可通过指定的交易场所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

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次级债券份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申
报期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决定。

   12.票面利率: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 5.90%,票面年利率在债

券存续期的前 3 年保持不变。如发行人行使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

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存续期限后 2 年票面利率为债券存续期限

前 3 年票面利率加调整基点,在债券存续期限后 2 年固定不变。

如发行人未行使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其

存续期后 2 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13.计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14.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按年付息,每年付息一次,到

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年度付息款

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本金自本金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15.起息日:2015 年 2 月 13 日。

   16.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6 年至 2020 年每年的 2

月 13 日。若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或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

则赎回或回售部分次级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6 年至 2018 年每年的

2 月 13 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付息顺延至

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7.本金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 2020 年 2 月 13 日。

若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或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赎回或

回售部分次级债券的兑付日为 2018 年 2 月 13 日。前述日期如遇

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
另计息。

   18.担保情况:本期债券无担保。

   19.次级条款:本期债券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在发行人的

普通债之后;本期债券与发行人已经发行的其他次级债务处于同

一清偿顺序;除非发行人结业、倒闭或清算,投资者不能要求发

行人加速偿还本期债券的本金。

   20.税务提示: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投资者投资本期债

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21.本期债券登记、托管、代理债券付息、兑付机构: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22.公司于本期债券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履行了《募

集说明书》中关于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发行人票面利率调整权、

投资者回售选择权等相关条款规定的程序,公司选择在本期债券

存续期第 3 年末放弃行使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同时选择上调本期

债券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存续期后 2 年(即 2018 年 2 月 13 日

至 2020 年 2 月 12 日)的票面利率由 5.90%上调至 6.30%,计息

方式和付息方式保持不变;根据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的结果,

本期债券回售数量 14,320,000 张,剩余托管数量 25,680,000 张。



   二、本期债券付息方案

   本期债券“15 国海 01”票面利率为 6.30%,每手(面值 1,000

元)本期债券本次付息金额为人民币 63.00 元(含税),扣税后
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每手实际取得的利息金额为人民

币 50.40 元,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每手实际取得的

利息金额为人民币 63.00 元。



   三、债权登记日、除息日、付息日、下一付息期起息日和下

一付息期票面利率

   1.债权登记日:2019 年 2 月 12 日

   2.除息日:2019 年 2 月 13 日
   3.付息日:2019 年 2 月 13 日

   4.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19 年 2 月 13 日

   5.下一付息期票面利率:6.30%



   四、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 2019 年 2 月 12 日(债权登记日)下

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

体债券持有人。



   五、债券付息方法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期债券的付息。根

据本公司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委托代理债券付息申请,

本公司将在本期债券付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本次付息

资金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付息

资金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

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本期债券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终止本次委

托代理债券付息服务,后续本期债券的付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

责办理。

   如本公司自行办理本期债券的付息工作,本公司将在完成网
下兑付后,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供债券退出登记资料并办理

退出登记手续。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

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

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

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

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
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

《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

知》(财税〔2018〕108 号)等规定,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

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

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

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因此,对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免征收企业所得
税。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对于其

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咨询联系方式

   发行人: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何春梅

   咨询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滨湖路 46 号国海大厦

   邮政编码:530028

   咨询联系人:刘贵明

   咨询电话:0771-5510626

   传真电话:0771-5539055



   特此公告。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