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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厦门港务:2016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16-12-30  

						厦门港务 2016 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



              @@                  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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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众天证字[2016]XMGW-005号


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惠承贵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众天”)

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6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与表决

结果等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公司向众天律师提供了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事宜有关的

文件、资料。公司承诺其已向众天律师提供了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的原始

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明,有关副本材料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众天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

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审

查和验证并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

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众天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的内容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对其中发表

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众天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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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将审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公

司已于2016年12月14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厦门港务发

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2016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通知》”),决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

日为2016年12月21日,并决定于2016年12月29日下午14点45分于厦门市东港北路31号港务大

厦20楼公司大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16年12月2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2月28日下午15:00至2016年12月29日下午15:00的

任意时间。

      经众天律师核查,公司已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

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等有关事宜提前予以了公告通知,现场会议实际召开的地点与

公告一致。

      现场会议已经于2016年12月29日下午14:45于厦门市东港北路31号港务大厦20楼公司

大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柯东先生主持。

      众天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保护了股东的权利。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查验,参加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 7 人,代表公司股份

293,564,693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55.2853%。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公司股份

293,455,71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5.2647%。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 1 人,代表公司股份 292,716,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 55.1254%。

      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 5%以下股份的股东)共 1 人,代表股份 739,716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 0.1393 %。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

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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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众天律师认为,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众天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就《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的事项进行了审议,

并进行了表决。表决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则确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表决结果。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关于本公司为贸易公司三亿元应付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议案需要对中小股东单独计票。

      总表决结果:

      同意的股份数合计为293,455,716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99.9629 %;反对股份108,9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0.0371%;弃权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含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0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合计为739,7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1594%;反对108,9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406%;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

      本议案获得通过。




      根据众天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

东大会不存在对原有议案进行修改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况,不存在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表决的情形。

      众天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

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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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众天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

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贰份,经众天律师签字并加盖众天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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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苌宏亮                                       见证律师(签字):



                                                     苌宏亮:



                                                     鞠慧颖:



                                                      2016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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