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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厦门港务:独立董事相关事项独立意见2018-06-26  

						                     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相关事项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厦门港务
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董事会相关资料进行了认
真的审阅和查验,现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一、公司独立董事《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核销应收款项坏账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核销应收款项坏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财务制度的规定,能够公允
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审
议该项议案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同意本次
应收账款核销方案。
    二、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海隆码头公司向海翔码头公司转让集装箱装卸桥
等设备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于海隆码头公司向海翔码头公司转让集装箱装卸
桥等设备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前取得了我们的事前认可。本次交易内容为: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厦门海隆码头有限公司拟将其拥有 1 台岸边集装箱装卸桥、2
台空箱堆高机及其备品备件等资产按评估值转让给本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厦门港
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厦门港务海翔码头有限公司。该事项属于关联
交易事项,该交易有助于厦门海隆码头有限公司进一步理顺资产、业务关系,实
现收回上述设备资产的剩余价值。
    2、公司本次聘请的评估机构具有相关资格证书与从事相关工作的专业资
质;该机构及其经办评估师与公司及本次交易双方之间除正常的业务往来关系
外,不存在其他的关联关系。
    3、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
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4、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程序合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时与关联方有利害关系的董
事回避了表决。
    独立董事同意该项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刘鹭华   初良勇   林晓月

                                            2018 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