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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厦门港务:2018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11-15  

						证券代码:000905            证券简称:厦门港务           公告编号:2018-62

                     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有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形;
    2、本次会议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3、本次会议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11月14日(周三)下午14:45;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 年 11 月 13 日—2018 年 11 月 14 日;其中,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11 月 14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11 月 13 日下午 15:00 至 2018 年 11 月 14 日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本公司大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网络投票与现场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陈朝辉先生;
    (六)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七)会议的出席情况:
   1、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2 人,代表股份
293,455,71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531,000,000 股的 55.2647%。
    其中,(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2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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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表股份 293,455,71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5.2647%。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代理人 1 人,代表股份 292,716,000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55.1254%。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
    (3)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及代理人(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以外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739,71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0.1393%。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 表决情况:
   1、《关于本公司继续为路桥建材柒仟万元银行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
案》;
    总表决结果:本议案同意股份 293,455,71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反对股份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份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份739,7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弃权股份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2、《关于本公司继续为贸易公司叁亿元应付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本议案同意股份 293,455,71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反对股份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份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739,7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份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弃权股份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关于提名增补董事的提案》(累积投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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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举张桂仙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结果:获得票数 293,455,716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获得票数739,7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00%;
    张桂仙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鞠慧颖女士、崔丽霞女士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第四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会
议召集人的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 2018 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
意见书;
    2、公司 2018 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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