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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厦门港务:独立董事相关事项独立意见2020-01-16  

						                   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相关事项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基于审慎、客观、独立的判断,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
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变更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项
     经审查,我们认为:1、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容
诚会计师事务所”)在证券业务资格等方面均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要求。我们
认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满足公司
2019 年度审计工作的质量要求;
     2、公司聘任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我们同意变更容诚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9 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
     二、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使用本次非公开股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
筹资金事项已由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自
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鉴证报告》鉴证确认,符合《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关于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没有
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
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事宜。


                                独立董事: 刘鹭华    初良勇      林晓月
                                            2020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