升达林业: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05-19
证券代码:002259 证券简称:升达林业 公告编号:2018-052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于 2018 年
4 月 27 日、2018 年 5 月 15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
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和《关于召开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2、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变更议案。
二、 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集人: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 表决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 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成都市东华正街 42 号广电国际大厦 26 楼公司会
议室
4、 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8 年 5 月 18 日(星期五)下午 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18 年 5 月 17 日—2018 年 5 月 18 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18 年 5 月 18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2)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18 年 5 月 17 日下午 15:00 至 2018 年 5 月 18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
意时间。
5、会议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江山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
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 会议出席情况
1、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4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 230,757,11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0.6724%。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副董事长江山先生
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 6 人,代表有效表决
权股份 230,427,21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0.6285%。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 8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329,9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439%。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9 人,拥有及代表的
股份为 8,166,755 股,占公司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4%。中小投资
者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任上市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四、会议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0,628,315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42%;反对 128,8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58%;弃
权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8,037,955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229%;反对 128,8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771%;弃权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0,628,315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42%;反对 128,8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58%;弃
权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8,037,955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229%;反对 128,8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771%;弃权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0,628,315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42%;反对 128,8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58%;弃
权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8,037,955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229%;反对 128,8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771%;弃权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0,628,315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42%;反对 128,8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58%;弃
权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8,037,955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229%;反对 128,8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771%;弃权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5、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0,628,315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42%;反对 128,8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58%;弃
权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8,037,955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229%;反对 128,8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771%;弃权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6、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7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0,628,315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42%;反对 128,8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58%;弃
权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8,037,955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229%;反对 128,8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771%;弃权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 彭林、韩晶晶
3、结论性意见: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彭林、韩晶晶见证了本次
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