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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升达林业: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07-18  

						证券代码:002259                证券简称:升达林业               公告编号:2018-081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于 2018 年
6 月 30 日 在 《 证 券 时 报 》、《 中 国 证 券 报 》、《 证 券 日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变更议案。

       二、 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集人: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 表决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 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成都市东华正街 42 号广电国际大厦 26 楼公司会
议室

     4、 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8 年 7 月 17 日(星期二)下午 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18 年 7 月 16 日—2018 年 7 月 17 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18 年 7 月 17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2)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18 年 7 月 16 日下午 15:00 至 2018 年 7 月 17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
任意时间。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江昌政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
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 会议出席情况

     1、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00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 247,142,53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2.8504%。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江昌政先生
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 6 人,代表有效表决
权股份 223,281,21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9.6787%。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 94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23,861,31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1717%。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94 人,拥有及代表的
股份为 23,861,318 股,占公司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49%。中小投
资者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任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四、会议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以特别决议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
预案的议案》;

    1.01、拟用于回购的金额以及资金来源;

    表决结果:同意 242,506,832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243%;反对 4,558,3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444%;
弃权 77,4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19,225,618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5723%;反对 4,558,3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1033%;弃权 77,4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44%。
    1.02、拟回购股份的价格;

    表决结果:同意 242,583,232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552%;反对 4,559,3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448%;
弃权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19,302,018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8925%;反对 4,559,3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1075%;弃权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03、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表决结果:同意 242,553,232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431%;反对 4,589,3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569%;
弃权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19,272,018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7668%;反对 4,589,3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2332%;弃权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04、拟回购股份的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 242,553,032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430%;反对 4,430,7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928%;
弃权 158,8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4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19,271,818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7659%;反对 4,430,7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5685%;弃权 158,8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55%。

    1.05、拟回购股份的用途;

    表决结果:同意 239,145,232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641%;反对 7,997,3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359%;
弃权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15,864,018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4842%;反对 7,997,3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5158%;弃权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06、拟回购股份的期限;

    表决结果:同意 242,442,932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984%;反对 4,646,1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799%;
弃权 53,5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19,161,718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3045%;反对 4,646,1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4713%;弃权 53,5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42%。

    1.07、决议的有效期。

    表决结果:同意 242,499,732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214%;反对 4,589,3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569%;
弃权 53,5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19,218,518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5426%;反对 4,589,3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2332%;弃权 53,5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42%。

    2、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
次股份回购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42,487,732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166%;反对 4,601,3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618%;
弃权 53,5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19,206,518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4923%;反对 4,601,3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2835%;弃权 53,5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42%。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 乔磊、陈俊

    3、结论性意见: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乔磊、陈俊见证了本次股
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
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