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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升达: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2018-11-21  

						证券代码:002259                证券简称:ST 升达             公告编号:2018-126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ST 升达

      证券代码:         002259

      信息披露义务人:   江昌政、江山、董静涛、向中华、杨彬
                         住所及通讯地址:详见本报告书“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
      住所:
                         人介绍”
      股份变动性质:     减少



                             签署日期:2018 年 11 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
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
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
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
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
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
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
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
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
                                    目 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

释义 ........................................................................ 3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4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 4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
   发行股份 5%的情况 ........................................................ 5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关系说明 ............................................. 5

第二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7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8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 8
   二、协议的主要内容 ....................................................... 9

第四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20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22

第六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23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24

   一、备查文件............................................................ 24
   二、备查地点............................................................ 24

附表: ..................................................................... 25




                                        2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报告书                  指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ST 升达、上市公司         指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升达集团、标的公司        指 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江昌政、江山、董静涛、向中华、杨彬

保和堂                    指 保和堂(海南)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保和堂拟协议受让江昌政、江山、董静涛、向中华、杨彬
权益变动、本次权益变动    指
                               合计持有的升达集团 100%股权
                             《江昌政、江山、董静涛、向中华、杨彬与保和堂(海南)
《股权转让协议》          指 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
                             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准则第 15 号》          指
                               ——权益变动报告书》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
《准则第 16 号》          指
                               ——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劵监督管理委员会

交易所、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本报告书的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因四舍五入存在差异。




                                        3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江昌政

姓名                          江昌政

曾用名                        无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件号码                  5101031954********

住所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北路****

通讯地址、通讯方式            成都市锦江区东华正街 42 号

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无


       2、江山

姓名                          江山

曾用名                        无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件号码                  5101061980********

住所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北路****

通讯地址、通讯方式            成都市锦江区东华正街 42 号

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无


       3、董静涛

姓名                          董静涛

曾用名                        无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件号码                  5101021963********
                                     4
住所                            成都市金牛区金沙路****

通讯地址、通讯方式              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弯东路 12 号

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无


       4、向中华

姓名                            向中华

曾用名                          无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件号码                    5111321963********

住所                            成都市青羊区百卉路****

通讯地址、通讯方式              成都市锦江区东华正街 42 号

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无


       5、杨彬

姓名                            杨彬

曾用名                          无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件号码                    5101031959********

住所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北路****

通讯地址、通讯方式              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弯东路 12 号

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无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

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
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关系说明
                                       5
   截至本报告书披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江昌政、江山、董静涛、向中华、杨
彬合计持有升达集团 100%股权。信息披露义务人江昌政、江山、董静涛、向中
华为一致行动人。

    截至本报告书披露日,升达集团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江昌政                 33,145.10              53.46%

          江山                  17,903.20              28.88%

         董静涛                 7,264.00               11.72%

         向中华                 3,488.20                5.63%

          杨彬                   199.50                 0.32%

         合计                   62,000.00              100.00%


    江昌政先生持有升达集团 53.46%的股权,系升达集团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




                                  6
           第二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个人发展需要。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有意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加或继续

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未来 12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下,不排除进一步减持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能性。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
项,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前次权益变动情况

    2016 年 6 月,由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导致升达集团、江昌政、江
山、董静涛、向中华合计持股比例被动稀释,由原来的 35.74%降低至 30.56%,
权益变动前后合计持股数为 229,922,137 股,持股数量保持不变。上市公司已于
2016 年 6 月 17 日披露了《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
书》,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市公司于 2017 年 9 月 22 日披露了《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
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此次
权益变动未成功实施。

       (二)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2018 年 11 月 16 日,江昌政、江山、董静涛、向中华、杨彬与保和堂签订
了《股权转让协议》,保和堂协议受让江昌政、江山、董静涛、向中华、杨彬合
计持有的升达集团 100%股权。本次权益变动将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
动。


二、交易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 ST 升达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以及通过持
有升达集团 100%股份,合计控制上市公司 30.13%的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拥有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权力形式
                       江昌政                   28,676,702              3.81

直接持有上市           江山                        504,000              0.07
  公司股份             董静涛                      690,854              0.09

                       向中华                    6,191,157              0.82


                                     8
                        杨彬                            28,200    0.004

                        合计                      36,090,913       4.79
间接控制上市
                      升达集团                   190,614,183      25.34
  公司股份
               合计                              226,705,096      30.13


    股权控股关系图如下:

                                   江昌政、江山、董静
                                     涛、向中华、杨彬

                                              100%

                                   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
                                       团有限公司

                           4.79%              25.34%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
                                       份有限公司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不再通过升达集团间接控制上市公司股
份,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利为其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 4.79%的股份。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2018 年 11 月 16 日,保和堂与江昌政、江山、董静涛、向中华、杨彬签订
的《股权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次交易方案

    1、合同主体

    受让方:保和堂(海南)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转让方:江昌政、江山、董静涛、向中华、杨彬

    标的公司: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2、股权转让情况、作价及支付情况

    (1)江昌政、江山、董静涛、向中华、杨彬按照协议约定向保和堂转让其
                                        9
所持升达集团合计 100%股权,具体转让情况如下:

         转让方姓名         转让出资额(万元)      占升达集团股权比例
           江昌政                  33,145.10             53.46%
            江山                   17,903.20             28.88%
           董静涛                  7,264.00              11.72%
           向中华                  3,488.20               5.63%
            杨彬                    199.50                0.32%
           合计                    62,000.00            100.00%


    此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保和堂成为升达集团的股东,合计持有升达集团 100%
股权。

    (2)经交易各方协商,升达集团 100%股权的转让价款确定为人民币 2000
万元,按照如下方式支付:

    ①交易各方确认,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 3 日内保和堂向江昌政、江山、
董静涛、向中华、杨彬支付定金 200 万元。

    ②焦作市保和堂向法院申请解除对江昌政、江山、董静涛、向中华、杨彬所
持升达集团共计 70%股权司法查封后,焦作市保和堂与江昌政、江山、董静涛、
向中华、杨彬应于上述股权解除司法查封当日共同办理该 70%股权过户至保和堂
的工商变更登记;保和堂应在江昌政、江山、董静涛、向中华、杨彬将上述股权
过户资料递交工商管理部门受理成功的当日向江昌政、江山、董静涛、向中华、
杨彬支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 1800 万元;如果在递交股权转让登记资料当日,
因保和堂原因导致江昌政、江山、董静涛、向中华、杨彬未收到股权转让价款
1,800 万元,则《股权转让协议》立即终止,江昌政、江山、董静涛、向中华、
杨彬向工商部门撤回工商登记资料。

    ③当股权转让价款 1,800 万元到达江昌政、江山、董静涛、向中华、杨彬指
定银行账户时,上述 200 万元定金自动转为股权转让款。若交易双方不履行此条
约定,适用定金罚则。

    ④因为升达集团剩余 30%股权存在质押情况,江昌政应于签署《股权转让协
议》时将剩余的 30%股权过户文件准备完整,并进行公证。该目标股权剩余 30%
                                     10
股权解除质押后三日内且保和堂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协议》第一条约定,江昌政
应将该升达集团剩余 30%股权过户至保和堂。

    3、债务解决

    (1)保和堂同意承接并解决升达集团及其下属公司(下属公司不含 ST 升
达)不超过人民币 39.47 亿元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截止 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全部利息和或有负债等,但不包括经营性负债);保和堂同意解
决升达集团对 ST 升达不超过人民币 9.54 亿元的资金占用,同意解决 ST 升达对
升达集团的违规担保;以上债务、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以下简称“目标债务”)
以江昌政、江山、董静涛、向中华、杨彬提供并经交易双方共同确认的债务清单
为准。

    保和堂承诺于《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采取措施优先解决升达集团对
ST 升达的资金占用以及 ST 升达为升达集团提供的违规担保,于 2018 年 11 月
30 日之前解决 ST 升达资金占用金额不少于 2 亿元,最迟不晚于 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全部解决升达集团对上市公司 ST 升达的资金占用以及 ST 升达对升达集
团的违规担保。保和堂及其关联方同意为保证如期实现上述承诺提供资产担保。
在《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保和堂未能按照前述承诺解决上述问题,由保和堂
承担相应经济和法律责任。

    (2)保和堂承诺,保和堂应在《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即采取措施且在一
年内采取债权人允许的措施完全解决江昌政、江山、董静涛、向中华、杨彬及升
达集团员工为升达集团及 ST 升达债务提供的连带责任担保,采取的措施包括但
不限于提前向债权人还款、更换担保人等方式。若保和堂未能解决江昌政、江山、
董静涛、向中华、杨彬及升达集团员工的连带责任担保而导致江昌政、江山、董
静涛、向中华、杨彬及升达集团员工实际需承担责任的,由保和堂代江昌政、江
山、董静涛、向中华、杨彬及升达集团员工直接承担担保责任。

    (3)自《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目标债务均由保和堂负责解决,但
江昌政、江山、董静涛、向中华、杨彬应给予必要的配合。如因保和堂未能及时
解决目标债务导致江昌政、江山、董静涛、向中华、杨彬产生损失的,保和堂按
法律规定赔偿江昌政、江山、董静涛、向中华、杨彬损失。
                                   11
    (4)目标债务清单内,涉及关于“升达”注册商标、销售渠道以及成都市
青白江升达家居制品有限公司对升达集团的质押和担保责任,由保和堂优先考虑
安排解决。

    4、无形资产转让

    保和堂确认,《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同意升达集团及指定方即将其所有的
升达品牌和商标等无形资产以及销售渠道全部无偿转让给江昌政、江山、董静涛、
向中华、杨彬或江昌政、江山、董静涛、向中华、杨彬指定的第三方,江昌政、
江山、董静涛、向中华、杨彬同意受让。若短期内不能办理转让登记,江昌政、
江山、董静涛、向中华、杨彬或江昌政、江山、董静涛、向中华、杨彬指定的第
三方和升达集团完备转让文件并进行公证。

    5、本次交易涉及的税费及其他费用的承担

    交易双方同意,本次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税款由交易各方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各自承担,产生的相关费用(如公证、评估或审计、工商变更登记等费用)概由
升达集团承担。

    (二)交易对方陈述及保证

    就《股权转让协议》之签署及履行,江昌政、江山、董静涛、向中华、杨彬
作出如下陈述及保证:

    1、江昌政、江山、董静涛、向中华、杨彬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
能力的自然人,具有完全的权利签署、交付、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本次
股权转让及相关交易。《股权转让协议》及有关条款为其真实意思表示,《股权转
让协议》及有关条款生效后,即构成对其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2、江昌政、江山、董静涛、向中华、杨彬在《股权转让协议》项下所承担
的义务均合法、有效,其履行不会与其章程性文件或其承担的其它协议义务相冲
突,亦不会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江昌政、江山、董静涛、向中华、杨彬已全面、准确地陈述升达集团及
其下属公司截止《股权转让协议》签署日的资产、负债、财务、诉讼和仲裁等情

                                   12
况。

       江昌政、江山、董静涛、向中华、杨彬承诺已经如实告知保和堂,于《股权
转让协议》签署之日,ST 升达的所有直接债务不超过人民币 7.4 亿元,江昌政、
江山、董静涛、向中华、杨彬已经如实告知保和堂 ST 升达对升达集团的违规担
保。

       4、于《股权转让协议》签署之日,江昌政、江山、董静涛、向中华、杨彬
未与任何第三方签署过任何影响《股权转让协议》效力及履行的任何形式的文件
(江昌政、江山、董静涛、向中华、杨彬已告知除外)。

       5、江昌政、江山、董静涛、向中华、杨彬承诺,保和堂和升达集团履行完
毕《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全部义务后,江昌政、江山、董静涛、向中华、杨彬
放弃对升达集团的债权。

       6、江昌政、江山、董静涛、向中华、杨彬应全力配合保和堂按照《股权转
让协议》约定完成 ST 升达董事会、监事会改选,江昌政、江山、董静涛、向中
华、杨彬承诺针对保和堂取得 ST 升达董事会半数以上席位以及全部监事会席位
投赞成票。

       7、江昌政、江山、董静涛、向中华、杨彬承诺积极配合保和堂开展的对升
达集团及 ST 升达的重组、优化和转型工作。

       (三)收购方陈述及保证

    就《股权转让协议》之签署及履行,保和堂作出如下陈述及保证:

    1、保和堂系一家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完全的权利签
署、交付、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本次股权转让及相关交易。《股权转让
协议》及有关条款为其真实意思表示,《股权转让协议》及有关条款生效后,即
构成对其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2、保和堂在《股权转让协议》项下所承担的义务均合法、有效,其履行不
会与其承担的其它协议义务相冲突,亦不会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保和堂承诺按国家相关法律优先保障员工利益。

                                     13
    3、保和堂保证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条件及时向江昌政、江山、董
静涛、向中华、杨彬支付股权转让款以及解决相关问题。

    4、保和堂承诺在《股权转让协议》履行过程中不会对升达集团将《股权转
让协议》约定的资产转让给江昌政、江山、董静涛、向中华、杨彬设置任何障碍
和限制。

    5、保和堂承诺其主体资格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
规定。

    6、保和堂通过经各方签章确认的附件知晓并认可目标股权、目标债务和升
达集团及其下属公司(包括上市公司 ST 升达)截至《股权转让协议》签署之日
的股权和资产的全部法律、财务状态,并愿意承担目标股权、目标债务、升达集
团及其下属公司目前存在的诉讼、冻结、查封、行政调查等风险。

    7、保和堂承诺,《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将积极推动升达集团的资产重组
和债务重组,优化集团的资产结构和债务结构;加快推进 ST 升达主营业务健康
发展,做大做强 ST 升达的主营业务。

    8、保和堂应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期限采取措施解除江昌政、江山、
董静涛、向中华、杨彬对目标债务的连带保证担保责任,否则保和堂应代江昌政、
江山、董静涛、向中华、杨彬承担担保责任。

    9、保和堂承诺,在采取措施解决目标债务时,优先足额清偿升达集团和 ST
升达对员工的债务。

    10、在《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及生效后 3 个工作日内,保和堂承诺因为焦作
市保和堂投资有限公司原因申请的执行,由焦作市保和堂投资有限公司与江昌
政、江山、董静涛、向中华、杨彬和升达集团共同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
回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川民初 139 号】民事调解书中针对除江昌政股
份转让外的执行,解除对江山、董静涛、向中华、杨彬的全部执行措施;向法院
申请不再针对,不再针对江昌政其他任何个人资产(不包含江昌政持有 ST 升达
的 25,522,755 股股票)司法执行,向法院申请撤回将江昌政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及限制消费人员名单,此后也不再申请。

                                     14
    于目标股权中的 70%股权过户完成之日,保和堂向江昌政、江山、董静涛、
向中华、杨彬提供由焦作市保和堂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函,承诺放弃要求江
山、董静涛、向中华、杨彬履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川民初 139 号】
民事调解书约定的全部责任,承诺放弃要求江昌政履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7)川民初 139 号】民事调解书约定的除将其所持 ST 升达 25,522,755 股
股票转让给焦作市保和堂投资有限公司外的全部责任。

    11、保和堂已经知晓江昌政、江山、董静涛、向中华、杨彬对升达集团已经
足额出资,江昌政、江山、董静涛、向中华、杨彬提供该等足额出资的入账凭证
及印花税完税凭证,保和堂受让目标股权中的 70%股权后自行完成股权出资工商
变更登记。

    (四)标的公司承诺

    1、升达集团为合法成立的有限公司,具有完全的权利签署、交付、履行《股
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及有关条款为其真实意思表示,《股权转让协议》
及有关条款生效后,即构成对其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2、升达集团在《股权转让协议》项下所承担的义务均合法、有效,其履行
不会与其章程性文件或其承担的其它协议义务相冲突,亦不会违反任何法律、法
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升达集团承诺按国家相关法律优先保障员工利益。

    3、升达集团已详细、全面、准确地陈述升达集团及其下属公司和 ST 升达
截止《股权转让协议》签署日的资产、负债、财务、诉讼和仲裁等各方面情况,
升达集团承诺已经如实告知保和堂:

    (1)江昌政、江山、董静涛、向中华、杨彬对升达集团的出资、升达集团
的所有直接债务和或有债务、资产、财务、诉讼等全部情况。

    (2)ST 升达的所有直接债务不超过人民币 7.4 亿元,升达集团已经如实告
知保和堂 ST 升达对升达集团的违规担保。

    4、于《股权转让协议》签署时,升达集团未与任何第三方签署过任何影响
《股权转让协议》效力及履行的任何形式的文件。

                                   15
    5、升达集团承诺,江昌政、江山、董静涛、向中华、杨彬履行完毕《股权
转让协议》约定的全部义务后,升达集团放弃对江昌政、江山、董静涛、向中华、
杨彬的债权,升达集团放弃经交易各方认可的升达集团员工的债权。

    (五)保密责任

    1、交易各方承诺对《股权转让协议》履行过程中所知悉的对方的商业机密
及《股权转让协议》项下与本次交易有关的一切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
规规定及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外,未经其他方允许,任何一方不得向其他第三方的
人披露上述信息,向交易各方为实施本次交易所聘请的专业顾问或参与本次交易
的高管、职工披露的除外,但应确保该等人员应承担不低于《股权转让协议》要
求的保密责任。

    2、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以及上市公司
的公司治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任何影响上市公司股价的事项均应视为内幕信息。
甲、乙、丙三方或因本次交易之必须而知晓该等信息的人员,均应视为内幕信息
知情人,须恪守内幕信息保密的相关规定,杜绝利用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等违法违规行为。否则,违约方应单独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并承担给
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六)违约责任

    若江昌政、江山、董静涛、向中华、杨彬违反《股权转让协议》项下有关资
产、财务的陈述与保证,给保和堂造成实际损失超过 2000 万元的,视为江昌政、
江山、董静涛、向中华、杨彬违约;若江昌政、江山、董静涛、向中华、杨彬未
如实向保和堂提供诉讼及仲裁资料、未办理目标股权过户将被视为江昌政、江山、
董静涛、向中华、杨彬实质违约;若江昌政、江山、董静涛、向中华、杨彬向保
和堂提供的有关负债和或有负债不实,视为江昌政、江山、董静涛、向中华、杨
彬实质违约,但若负债和或有负债误差不超过负债清单总额 2,000 万元且发生于
《股权转让协议》签署之前的有银行汇款凭证的不视为江昌政、江山、董静涛、
向中华、杨彬实质违约;若保和堂违反《股权转让协议》项下有关付款、承诺解
决债务事宜,视为保和堂实质违约。违约方应对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直接

                                  16
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因履行协议所遭受的损失及为索赔支出的律师
费、办案费、调查费、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等。保和堂同意江昌政、江山、
董静涛、向中华、杨彬按《股权转让协议》签署日其持有升达集团的股权比例承
担赔偿责任。

    (七)协议的生效、补充、修改、变更和解除

    1、《股权转让协议》及其附件经江昌政、江山、董静涛、向中华、杨彬签字
和保和堂、升达集团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且全部附件签字盖章
后生效。为避免歧义,交易各方明确,《股权转让协议》及全部附件均需单独加
盖公章及骑缝章,否则,《股权转让协议》及全部附件不生效,江昌政、江山、
董静涛、向中华、杨彬及保和堂确认的暂时不能提供的附件清单不影响《股权转
让协议》及其他附件的生效效力。

    2、交易各方协商一致,可以对《股权转让协议》进行补充、修改或变更。
任何补充、修改或变更必须制成书面文件,经《股权转让协议》交易各方正式签
署后生效,并作为《股权转让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若补充协议与《股权
转让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3、除由交易各方共同以书面协议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外,如果任何一方
有实质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以书面通知另一方的方式终止《股权转让协议》。
本协议终止,相应附件同时终止。


四、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股份是否存在被限制权利的情况及其他

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江昌政持有的升达集团 30%的股份被质押,质押权人
为湖南隆沃产业科技有限公司。江昌政持有的升达集团 30%的股份被焦作市保和
堂投资有限公司申请司法冻结,焦作市保和堂投资有限公司与本次收购方保和堂
的实际控制人均为单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上述情况外,出让方持有的升达集团股份不存在其
他权利限制;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不存在就股

                                  17
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不存在就出让方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
份存在其他安排。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

所控制的法人组织时应当披露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披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江昌政、江山、董静涛、向中华、杨
彬在上市公司担任职务的情况如下:

             信息披露义务人                        在上市公司担任的职务

江昌政                                    董事长

江山                                      副董事长、总经理

向中华                                    董事、副总经理


       (一)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种类、数量、比例

       信息披露义务人江昌政、江山、向中华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种类、
数量、比例情况见本节“二、交易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 ST 升达股份的情况”。

       (二)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法定比例的时间、

方式及定价依据

       信息披露义务人江昌政、江山、向中华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
到法定比例的时间、方式及定价依据见本节“一、权益变动的方式”。

       (三)就该股份的取得、处分及表决权的行使与第三方的特殊安

排

       除本报告书已披露的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江昌政、江山、向中华不存在
其他就本次权益变动相关股份的取得、处分及表决权行使的特殊安排。

       (四)在其他公司任职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江昌政、江山、向中华在其他公司任职的情况如下:
                                     18
 信息披露义务人                任职公司名称                  担任职务

江昌政              彭山中海能源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江昌政              广元升达林业产业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

江山                山南大力通投资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江山                巴塘县砂西玉山矿业有限公司        董事

江山                成都蜀锦矿业有限公司              董事

向中华              广元升达林业产业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


       (五)是否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自查对外担保、资金占用事项的最新进展情况公告,截止 2018
年 10 月 18 日,升达集团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金额约 93,168.83 万元(占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55.81%);其中,存在 3 笔借款或涉及升达集团占用上市
公司资金,存在争议,在继续核查中,金额总计 7,070.17 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4.24%)。

       江昌政已出具说明:“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违
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以公司名义为公司控股股东四川
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提供担保;最近 3 年无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
情形。”

       江山、向中华已出具说明:“本人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
定的情形。”

       (六)最近 3 年是否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

       信息披露义务人江昌政、江山、向中华最近 3 年无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
情形。

       信息披露义务人江昌政、江山、向中华已经履行诚信义务,有关本次持股符
合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




                                      19
   第四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1、董静涛买卖股票情况

    在本次权益变动发生之日前 6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董静涛买卖 ST 升达
股票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交易的价格        成交数量     成交金额
   时间        买卖情况                                                  股份比例
                           区间(元)          (股)       (元)
2018 年 6 月     卖出       3.48-3.52        430,000     1,502,295.05     0.06%

2018 年 7 月     卖出       3.20-3.31        6,716,001   21,695,607.14    0.89%

    因上市公司股票价格跌破最低保障比例,董静涛先生接到长江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可能对其本人持有的股票强制平仓通知后,与其协商补充质押物的相关
措施,遂于 2018 年 6 月 22 日减持上市公司股份 430,000 股,本次减持占公司总
股本 0.06%,所得金额全部用于补仓,但上市公司股价继续下跌,因董静涛先
生未能及时补足仓位也未归还全部负债,致使其部分股票被长江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强行平仓,其证券账户于 2018 年 7 月 2 日被动减持股票 6,716,001 股,本次
减持占公司总股本 0.89%。

    2、杨彬买卖股票情况

    在本次权益变动发生之日前 6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杨彬买卖 ST 升达股
票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交易的价格        成交数量     成交金额
   时间        买卖情况                                                  股份比例
                           区间(元)          (股)       (元)
2018 年 5 月     买入           -               0             0             -

2018 年 5 月     卖出           -               0             0             -

2018 年 6 月     买入           -               0             0             -

2018 年 6 月     卖出           -               0             0             -

2018 年 7 月     买入           -               0             0             -

2018 年 7 月     卖出           -               0             0             -

2018 年 8 月     买入       2.71-3.40        173,800       563,947        0.02%

2018 年 8 月     卖出       3.12-3.22         98,000       319,100        0.01%

                                        20
2018 年 9 月    买入      2.69-4.37        85200     325,805   0.01%

2018 年 9 月    卖出      3.25-3.44        116,800   424,648   0.016%

2018 年 10 月   买入      2.15-2.16        10,000    21,550    0.0013%

2018 年 10 月   卖出      2.18-2.24        26,000    57,379    0.0035%

2018 年 11 月   买入          -              0         0          -

2018 年 11 月   卖出          -              0         0          -


     3、江昌政、江山、向中华买卖股票情况

     在本次权益变动发生之日前 6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江昌政、江山、向
中华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 ST 升达股票的情况,其持有 ST 升
达股票未发生变动。




                                      21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
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
的其他信息,以及证监会或者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
息。




                                 22
               第六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江昌政、江山、董静涛、向中华、杨彬承诺:

   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江昌政                   江山               董静涛




          向中华                   杨彬




                                                       年      月   日




                                   23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2、江昌政、江山、董静涛、向中华、杨彬与保和堂(海南)现代农业科技
有限公司关于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

   3、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


二、备查地点

    以上文件备置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供投资者查阅。




                                 24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
上市公司名称                                   上市公司所在地
                    司                                        华正街 42 号
股票简称            ST 升达                          股票代码         002259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江昌政、江山、董静涛、向中 信息披露义务人
                                                               不适用
名称                 华、杨彬                   注册地
拥 有 权 益 的 股 份 增加□减少√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无□
数量变化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否为上市公司                 是□否√              是否为上市公司            是√否□
第一大股东                                           实际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协议转让□
权益变动方式(可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间接方式转让√
多选)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赠与□其他□(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
披 露 前 拥 有 权 益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的 股 份 数 量 及 占 持股数量:226,705,096 股
上 市 公 司 已 发 行 持股比例:30.13%
股份比例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本次权益变动后,
                 变动数量:190,614,183 股
信息披露义务人
                 变动比例:25.34%
拥有权益的股份
                 变动后持股数量:36,090,913 股
数量及变动比例
                 变动后持股比例:4.79%
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否拟于未来 12                                       是□否√
个月内继续增持
信息披露义务人
在此前 6 个月是否
                                                      是√否□
在二级市场买卖
该上市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
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减持时是
 否存在侵害上市                                          无
 公司和股东权益
     的问题

                                                25
控股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减持时是
否存在未清偿其
对公司的负债,未
                                  无
解除公司为其负
债提供的担保,或
者损害公司利益
  的其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是
                                是□否√
  否需取得批准
是否已得到批准              是□否□不适用√




    信息披露义务人:




           江昌政      江山                    董静涛




           向中华      杨彬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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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
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江昌政                 江山                 董静涛




          向中华                 杨彬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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