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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升达:关于公司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公告2019-04-26  

						证券代码:002259           证券简称:ST 升达             公告编号:2019-039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升达林业”)于近日
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示信息查询,获悉公司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成都
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具体情况如下:

    一、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情况

    1、根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公司因锦江区人民法院(2018)川 0104
民初 7898 号案件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执行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盐市口支行(以下简称“工行盐市
口支行”)与被申请人升达林业、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
达集团”)借款合同纠纷案在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起诉后于 2018 年 9 月 18 日判
决(案件编号:[2018]川 0104 民初 7898 号),于 2018 年 10 月 11 日判决生效,
但被申请人至今仍未按判决书内容要求归还申请人贷款本息及罚息和起诉费用,故
申请人要求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名下资产,直至全部清偿申请人贷款本息及
罚息和起诉费用为止,具体为:

    ①支付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应归还申请人的截止 2018 年 10 月 15
日的贷款本金 928.48929 万元。

    ②支付从贷款发放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产生的应还未还的利息和罚息(具体
数据以实际还款日银行大机数据为准)。

    ③支付因起诉及强制执行产生的所有费用。

    2018 年 11 月 7 日工行盐市口支行已通过锦江区人民法院扣划公司资金
9,397,306 元。截止 2018 年 12 月 7 日公司尚欠工行盐市口支行利息 350,469.73 元。
由于公司的账户和资金被查封、冻结,公司未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
付义务,故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根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公司因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18)川 0115
民初 4203 号案件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本案经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判决:一、升达集团、四川升达林业工业集团有
限公司温江人造板分公司(以下简称“集团温江分公司”)、升达林业于本判决生
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国芝支付货款 152,504.00 元。 二、驳回原告张国芝的其
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675 元,由被告升达集团、集团温江分公司、升达林业负担。被告升
达集团、集团温江分公司、升达林业向申请执行人合计支付 154,179 元。

    集团温江分公司原为公司分公司,已于 2017 年 1 月转让给升达集团,资产与
债务同时剥离,于 2017 年 7 月 11 日核准注销。本项债务及以下所有债务均应由升
达集团承担。

    3、根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公司因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19)川
0115 民初 113 号案件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本案经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
被告升达集团、集团温江分公司、升达林业共同于 2019 年 3 月 10 日前一次性向原
告王雪英支付货款 261,425 元。二、原告王学英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
受理费 2,611 元,原告王学英自愿负担 1,305.50 元,被告升达集团、集团温江分公
司、升达林业共同自愿负担 1,305.50 元。被告升达集团、集团温江分公司、升达林
业向申请执行人合计支付 262,730.50 元。

    4、根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公司因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19)川
0115 民初 114 号案件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本案经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
被告升达集团、集团温江分公司、升达林业共同于 2019 年 3 月 10 日前一次性向原
告罗文梨支付货款 5,000 元。二、原告罗文梨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
理费 25 元,原告罗文梨自愿负担。被告升达集团、集团温江分公司、升达林业向
申请执行人合计支付 5025 元。

    5、根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公司因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18)川
0115 民初 3826 号案件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本案经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被告升达集团、集团温江分公司、
升达林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旷志全货款 265,912 元; 二、驳
回原告旷志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
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 2,644 元,由被告升达集团、集团温江分公司、
升达林业负担。被告升达集团、集团温江分公司、升达林业向申请执行人合计支付
268,556 元。

    6、根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公司因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19)川
0115 民初 443 号案件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本案经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
被告升达集团、集团温江分公司、升达林业于 2019 年 3 月 20 日前向原告蒋莉支付
382,241 元。二、原告蒋莉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 3,668
元,由原告蒋莉负担 1,834 元、被告升达集团、集团温江分公司、升达林业负担 1,834
元。被告升达集团、集团温江分公司、升达林业向申请执行人合计支付 384,075 元。

    7、根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公司因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19)川
0115 民初 371 号案件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本案经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
升达集团、集团温江分公司、升达林业于 2019 年 3 月 20 日前向原告徐玉全支付货
款 366,381 元。本案案件诉讼费减半收取 3,542 元,由原告徐玉全负担 1,771 元,
由被告升达集团、集团温江分公司、升达林业共同负担 1,771 元。被告升达集团、
集团温江分公司、升达林业向申请执行人合计支付 368,152 元。

    二、 其他事项

    公司本次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公司形象有负面影响。公司董事会将持续
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披露,敬请广大投
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