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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升达: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19-10-11  

						证券代码:002259            证券简称:*ST 升达           公告编号:2019-107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升达林业”)于

2018 年 8 月 29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
网 (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案件基本情况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093),披露了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
银行”)成都分行诉升达林业、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
达集团”)、江昌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2018 年 7 月 4 日,公司与浙商银行成都分行签订编号为(20408000)浙商
银借字(2018)第 00107 号借款合同,借款本金 135,520,000.00 元,年利率 4.35%,
借款期限自 2018 年 7 月 4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 日止,升达集团、江昌政为该笔
借款提供保证担保。2018 年 7 月 9 日因触发违约条款,该笔借款提前到期,被
浙商银行成都分行起诉。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2018)
川 01 财保 66 号】,公司财产在 1.36 亿元范围内被司法冻结。

    现经审理,根据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川
01 民初 2378 号】,一审判决如下:被告升达林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
原告浙商银行成都分行偿还借款本金 135,516,949.59 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利息:
以本金 135,520,000 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7 月 4 日起按年利率 4.35%计算至 2018
年 7 月 9 日,扣除系统自动扣划的 0.83 元;罚息:以 135,520,000 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7 月 10 日起按年利率 6.525%计算至 2018 年 7 月 19 日,以本金
135,516,949.59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6.525%自 2018 年 7 月 20 日起计算至本金还
清之日止);二、被告升达集团、江昌政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在最高额 2
亿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升达林业追偿;三、
驳回原告浙商银行成都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
案件受理费 719,809.38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升达林业、升达集团、江昌
政共同负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浙商银行成都分行诉升达林业、升达集团、江昌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现已判决,公司已准备上诉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

润产生影响,目前影响金额无法准确判断,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
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实际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四、是否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未发现应披露而未披露
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