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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雷曼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18-01-13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规章制度,作为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我们对公司情况进行了认真

核查,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权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1、董事会确定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

划(草案)》”)的首次授权日为 2018 年 1 月 12 日,该授权日符合《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

中关于授权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权也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关

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

    2、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

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权股票期权的情形,公司《激励计划(草

案)》规定的股票期权的授权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助于公司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

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业务)人

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
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权日为 2018 年 1 月 12 日,

并同意向符合授权条件的 120 名对象授权 560.6 万份股票期权。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发表的

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朱建军                     林   慧                  王守礼




                                                      2018 年 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