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曼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18-01-13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规章制度,作为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我们对公司情况进行了认真
核查,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权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1、董事会确定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
划(草案)》”)的首次授权日为 2018 年 1 月 12 日,该授权日符合《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
中关于授权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权也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关
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
2、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
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权股票期权的情形,公司《激励计划(草
案)》规定的股票期权的授权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助于公司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
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业务)人
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
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权日为 2018 年 1 月 12 日,
并同意向符合授权条件的 120 名对象授权 560.6 万份股票期权。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发表的
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朱建军 林 慧 王守礼
2018 年 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