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曼光电:《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2019-10-24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为进一步促进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
作,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公司根
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部分相关
内容进行了修订。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限; 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案; 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
权登记日; 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号码。 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
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 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
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 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
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 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
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 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
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
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 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 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和会议日期
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不少于 2 个 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
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 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更。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
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 2 个交易日。
第二十二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
条 住所所在地或召集人确定的其他地点。 住所所在地或召集人确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 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
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 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
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股 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股
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 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
出席。 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
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 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
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
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
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
明原因。
第三十七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
条 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 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 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 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
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 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计为“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
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
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
计为“弃权”。
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其他条款不变,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