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事特: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客户提供担保的公告2017-04-18
证券代码:300376 证券简称:易事特 公告编号:2017-060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客户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17 日召开第四届
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全资
子公司为客户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易事特南京新能源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南京新能源”)为客户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合计不超过人
民币 8,000 万元,担保期限为自客户与银行签署光伏贷款协议起十年,并授权董事
长何思模先生签署与本次担保相关的协议文件。为保证相关协议有效执行,保障公
司权益,公司统一为客户所购买的本公司光伏电站产品办理相关保险。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上述
事项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本次拟提供担保的对象,为安装并使用公司光伏电站的客户,均为经银行调查
与信用分析确保可行性后,认为资信状况良好、符合融资条件,并同意向其发放贷
款的个人,且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担保事项的主要内容
1、担保方名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易事特南京新能源有限公司
2、被担保方名称:经银行调查与信用分析确保可行性后,认为资信状况良好、
符合融资条件,并同意向其发放贷款且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的个人客户。
3、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8,000 万元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担保期限:本次担保自客户与银行签署光伏贷款协议起十年,详细情况以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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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签署的协议为准。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南京新能源为客户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8,000 万元的担保,是为支持分布式光伏电站发展,倡导使用绿色环保电力,担保
行为的财务风险处于可控范围之内,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无需提
供反担保。
五、 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南京新能源为客户向银行申请光伏贷款
提供担保,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促进子公司业务的持续稳定发展,经银行对
客户进行全面调查与信用分析确保可行性后,方与客户办理光伏贷款的具体事宜,
担保风险可控,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上述担保事项符合《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易事特南京新能源有限公司采用连带保证责
任方式为客户提供担保。
六、保荐机构意见
易事特本次全资子公司为客户提供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
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南京新能源为客户向银行申请光伏贷款提供担
保,有利于促进子公司业务的持续稳定发展,经银行对客户进行全面调查与信用分
析确保可行性后,方与客户办理光伏贷款的具体事宜,担保风险可控,不会损害上
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保荐机构同意易事特本次全资子公司为客户提供担保事项。
七、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目前,公司董事会已审议批准的现行有效的对外担保事项如下:
1、为全资子公司疏勒县盛腾光伏电力有限公司融资租赁业务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10,500 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为联营企业沭阳清水河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所申请的 14,000 万元人民币的售
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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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为全资子公司中能易电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向浦发银行申请的 3,000 万元人
民币的循环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4、为全资子公司易事特新能源拉萨有限公司向兴业银行及招商银行合计申请的
10,000 万元人民币的循环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除上述对外担保外,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事项,亦不存在逾期担
保的情况。实施本次董事会审议的对客户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8,000 万元担保及对拟
控股子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担保后,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
75,500 万元,占公司 2016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20.34%。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为客户提供
担保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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