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76 证券简称:易事特 公告编号:2017-086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议案一 至议案三委托公司独立董事周润书先生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7 年 5 月 10 日(周三)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 年 5 月 9 日至 2017 年 5 月 10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5 月 10 日交易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5 月 9 日下午 15:00 至 2017 年 5 月 10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已委托公司独立董事周润书先 生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征集起止时间:2017 年 5 月 5 日-2017 年 5 月 9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4:00-17:00)。 3、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工业北路 6 号公司会 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何思模先生主持。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 加 本 次 会 议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授 权 委 托 代 表 总 计 18 人 , 代 表 股 份 数 1,580,875,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6193%。 2、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4 人,代表股份数 1,580,858,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6186%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 4 人,代表股份数 16,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 4、公司独立董事周润书先生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已向 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25 日披露的《独立董事 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本次会议没有股东委托独立董事进行投票。 5、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6、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何煦律师、余苏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下列 议案: 1、审议通过了《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参会股东中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新余市慧盟投资有限公司、何思模先生、 徐海波先生、于玮先生、戴宝锋先生、陈永华先生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关联方, 所持有的 1,486,947,200 股对该议案回避表决,且不纳入该等议案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 2 表决结果:同意 93,922,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45%;反对 5,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93,922,800 股,占该等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5%;反对 5,20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5%;弃权 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了《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参会股东中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新余市慧盟投资有限公司、何思模先生、 徐海波先生、于玮先生、戴宝锋先生、陈永华先生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关联方, 所持有的 1,486,947,200 股对该议案回避表决,且不纳入该等议案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 表决结果:同意 93,922,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45%;反对 5,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93,922,800 股,占该等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5%;反对 5,20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5%;弃权 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 案》 参会股东中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新余市慧盟投资有限公司、何思模先生、 徐海波先生、于玮先生、戴宝锋先生、陈永华先生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关联方, 所持有的 1,486,947,200 股对该议案回避表决,且不纳入该等议案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 表决结果:同意 93,922,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45%;反对 5,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 0.005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93,922,800 股,占该等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5%;反对 5,20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5%;弃权 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 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80,87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97%;反对 5,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93,922,800 股,占该等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5%;反对 5,20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5%;弃权 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何思模先生、徐海波先生、于玮先生、戴宝锋先 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三年,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 累积投票表决情况: 5.1 选举何思模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580,868,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9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93,920,800 股,占该等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3%。 该议案获得通过。 5.2 选举徐海波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580,868,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4 总数的 99.999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93,920,800 股,占该等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3%。 该议案获得通过。 5.3 选举于玮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580,868,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9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93,920,800 股,占该等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3%。 该议案获得通过。 5.4 选举戴宝锋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580,868,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9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93,920,800 股,占该等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3%。 该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 选人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魏龙先生、高香林先生、周润书先生为公司第五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三年,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累积投票表决情况: 6.1 选举魏龙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580,868,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9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93,920,800 股,占该等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3%。 该议案获得通过。 6.2 选举高香林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580,868,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5 总数的 99.999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93,920,800 股,占该等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3%。 该议案获得通过。 6.3 选举周润书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580,868,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9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93,920,800 股,占该等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3%。 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聘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何煦律师、余苏律师进行现场见 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审议事项的表决程序、会议表决结果均符 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 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5 月 10 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