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易事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8年度接受关联方担保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2018-03-15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接受关联方担保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易事
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事特”或“公司”)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对易事特 2018 年度接受关联方担
保暨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1、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目前的业务规模和

2018 年的融资需求,预计 2018 年度公司实际控制人何思模先生将为公司及子公

司向银行申请的授信额度提供个人信用免费担保,担保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 75

亿元。担保额度有效期与授信额度有效期一致,即:自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具体担保条款以何思模

先生与银行及各相关方实际签署的相关合同为准。
    2、何思模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本次交易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何思模先生作为关联
董事回避表决,以 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该关联交易事项。独
立董事对该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4、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
组。本次交易尚须获得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批准,关联股东将在股东大会
上对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介绍
    何思模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0.1.5 条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何思模先生直接持有公司 32 万股股份,持有公司控股

                                    1
股东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 90%的股权,何思模先生直接和间接合计控制公司股
份 130,825.6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56.18%。何思模先生有足够的履约
能力,能为公司提供不超过 75 亿元人民币的个人信用免费担保。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及定价依据
    根据目前公司业务规模和 2018 年的融资需求,预计 2018 年度公司实际控制
人何思模先生将为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的授信额度提供个人信用免费担保,
担保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 75 亿元。担保额度有效期与授信额度有效期一致,即:
自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具体担保条款以何思模先生与银行及各相关方实际签署的相关合同为准。
    四、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及子公司业务发展,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未来的财务
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的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
他股东利益的情况,也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五、2018 年初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
的总金额
    2018 年年初至披露日,公司接受该关联人提供的担保金额为 118,000 万元,
为无偿担保,无需支付费用。
    六、相关审批程序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
董事对本次交易进行了事前审核并表示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接受实际控制人何思模先生为公司及子公司向银

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无偿担保的行为,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

无负面影响,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的情形。在公司董事会表决过程中,相关关联董事已依法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接受关联方提供的无偿担保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尚须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关联股东将在股东大会上对本次交易的

                                     2
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八、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确认,并发表了

明确的同意意见,其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201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有

利于公司业务发展,公司无需就此次担保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用,不存在损害上

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保荐机构对易事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无异

议,同意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后执行。
    (以下无正文)




                                   3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接受关联方担保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贾文静             刘昊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3 月 14 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