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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易事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为分布式光伏电站合作对象提供担保的核查意见2018-03-15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为分布式光伏电站合作对象提供担保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易事
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事特”或“公司”)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对易事特为分布式光伏电站合作对
象提供担保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担保情况概述

    易事特于 2018 年 3 月 14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以 7 票同意,

0 票反对,0 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为分布式光伏电站合作对象提供担保的议

案》,同意公司为购买、安装易事特分布式光伏电站的合作对象提供连带责任保

证担保,担保金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担保额度有效期为自本次董事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并授权董事长签署与本次担保相关的协议文件,

具体担保条款以与银行实际签署的相关协议为准。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上
述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本次拟提供担保的对象,为购买、安装易事特分布式光伏电站,且资信状况

良好、具备融资条件、主体资格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管理规定、与公司不存在关

联关系的合作对象。包括利用自有住宅及在住宅区域内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的居民用户及在东莞本地正常经营满 2 年以上且拥有东莞物业(商品房或自建房)

的建设分布式光伏项目的企业主用户。
    三、担保事项的主要内容

    1、担保方名称: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被担保方名称:购买、安装易事特分布式光伏电站,且资信状况良好、
具备融资条件、主体资格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管理规定、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的合作对象。包括利用自有住宅及在住宅区域内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居民
用户及在东莞本地正常经营满 2 年以上且拥有东莞物业(商品房或自建房)的建
设分布式光伏项目的企业主用户。
    3、担保金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担保额度有效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6、风险控制措施:单个居民用户申请金额在 20 万元以上的,需增加配偶或
者一名成年家庭成员担保,单个家庭担保额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企业主用户要
求其实际控制人、控股 20%以上的股东及企业共同为所申请的光伏发电项目银行
授信提供担保,单个公司担保额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易事特公司将为企业主用
户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购买财产保险。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目前,公司董事会已审议批准的现行有效的对外担保事项如下:
    1、为全资子公司疏勒县盛腾光伏电力有限公司融资租赁业务提供不超过人
民币 10,500 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为沭阳清水河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所申请的 14,000 万元人民币的售后回租
融资租赁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3、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易事特南京新能源有限公司为客户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担保金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 8,000 万元;

    4、为全资子公司肥城市君明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所申请的 10,400 万元人民币
的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为全资子公司神木县润湖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所申请的 11,000 万元人民币

的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6、为全资子公司淮北易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进出口银行申请的

7,500 万元“PSL 特定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7、与参股公司安徽易事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共同为购买、安装易事特分布

式家庭光伏电站的合作对象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4,000 万元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8、为参股公司安徽易事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不超过 2,000 万元人民币

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9、为参股公司易事特智能化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的人民币 1,000

万元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0、与参股公司安徽易事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共同为购买、安装易事特分布

式家庭光伏电站的合作对象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8,000 万元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除上述对外担保外,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事项,亦不存在逾期
担保的情况。
    上述担保中:为沭阳清水河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所申请的 14,000 万元人民币
的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及为全资子公司淮北易电新能
源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进出口银行申请的 7,500 万元“PSL 特定贷款”提供担保
的事项已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除此之外,在公司董事会权限范围内已审议
通过且正在履行中的担保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 54,900 万元,占公司 2017 年末经
审计净资产的 12.62%。实施本次董事会审议的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对外担
保后,在公司董事会审议权限内的对外担保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 59,900 万元,
占公司 2017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13.77%。
    五、审批程序
    本次担保事项已经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
意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本次担保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易事特本次为分布式光伏电站合作对象提供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
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为分布式光伏电站合作对象提供担保,有利
于促进公司业务的持续稳定发展,担保对象均为购买、安装易事特分布式光伏电
站,且资信状况良好、具备融资条件、主体资格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管理规定、
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合作对象,担保风险可控,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利益。
    综上,保荐机构同意本次易事特为分布式光伏电站合作对象提供担保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分布

式光伏电站合作对象提供担保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贾文静             刘昊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3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