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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楚天高速: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10-19  

						                     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关于
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委派律师陈海燕、

邹春芳见证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

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已经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

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说明,提供的文件和说明是真实、准确、

完整的;有关副本材料与原件一致。

    本律师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

规定,依据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准则、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议召集;

    2、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9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议案、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出席会

议的登记办法等事项;

    3、本次股东大会于2018年10月18日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地点召开
了现场会议,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为公司股东提

供了网络投票平台。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与股权登记日的间隔未超过7个

工作日;

    4、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王南军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会议内容与上述公告一致,不存在对会议现场提出的临时提案或其

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表决之情形。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登记资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

司提供的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表、股东委托代

理人)共17人,合计代表股份871,526,9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50.4330%;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

册的股东,股东、股东代表、股东代理人均持有持股证明,股东代理人并

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参加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

    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全部议案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

进行了表决,并当场清点投票结果,公司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章程》

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向股东提供网络形

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

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会议记录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签名。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70,883,99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62%;反对642,92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8%;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此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方案》

    表决情况:同意870,883,99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62%;反对642,92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8%;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此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司债

券发行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70,883,99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62%;反对642,92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8%;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此议案获得通过

    经核查,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会议召集

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

    本《法律意见书》由本律师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