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钢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8-27
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的
独立意见
作为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就公司 2019 年 8 月 26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
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 2019 年度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
报告》发表如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劵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我们认为公司出具的《2019 年度上半
年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实际使用过程符合相
关法规和制度的要求,不存在违规行为。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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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
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陈传明 应文禄 王翠敏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