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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动力: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11-18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
施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中国船舶重工
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第十五次会议所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外投资设立特恒通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认为:

    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的经营和发展战略要求,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在审议上述事项时,
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
我们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二、《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结构性存款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认为:

    公司将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结构性存款,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
效率,合理降低财务费用,不会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的正常进行,不会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公司本次将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
结构性存款,已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将部分暂时闲
置募集资金进行结构性存款。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张华民                       张元杰                  高名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