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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动力: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2-10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中
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我们作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现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所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募投资金开立信用证支付进口设备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认为:

    公司使用募投资金开立信用证支付进口设备资金,符合《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使用募投资金开立信用证支付进口设备资金,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降低资金使用成本,符合股东和广大投资者利益,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正常运行。公司本次使用募投资金开立信用证支付进口设备资金,已履行必要
的决策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
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投资金开立信用证支付进口设备资金。

    二、《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子公司流动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认为: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子公司流动资金,符合《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方案是基于子公司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有利于加快公
司发展,为股东创造良好的投资回报。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投向、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及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子公司流动资金。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
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张华民                       张元杰                  高名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