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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动力:涉密信息脱密披露管理办法2018-06-13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涉密信息脱密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涉密信息披露行为,保护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

密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军工企业对外融资特殊财务

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涉密信息是指公司信息披露业务中涉及国家

秘密的信息。本办法所称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

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

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

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如下涉密信息披露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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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三)公司本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五)信息披露相关的中介机构及其人员;

   (六)信息披露涉及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公司涉密信息脱密披露应当遵循如下原则:

   (一)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二)信息披露强制要求涉及的涉密信息,公司应当对相关涉密信息

进行脱密处理后,予以公开披露;

   (三)信息披露强制要求涉及的涉密信息,无法进行脱密处理或经脱

密处理后仍然存在泄露国家秘密风险的,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规定及《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

理制度》履行信息披露豁免程序。



    第五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除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需要进行

脱密处理或者申请豁免披露的信息外,公司不以保密为由规避依法应当予

以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除政府或有关单位已经对公众公开的信息外,公司信息披

露过程中引用其他军工企事业单位涉密数据的,必须事先经过被引用方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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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



                  第二章 涉密信息脱密披露工作机制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涉密信息脱密后的披露事项,包

括建立规章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

开披露的资料,编制向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豁免信息披露相关的文件及

向证券监管部门递交涉密信息披露的文件,与新闻媒体联系刊登披露内容

等,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承担相关的具体组织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对董事会秘书

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涉密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部门,在董

事会秘书的领导下承担涉密信息披露的具体工作。



       第九条   公司涉密信息的内部审核及披露工作程序:

   (一)业务部门按照本办法对涉密信息进行脱密处理后按有关规定进

行保密审查,同时业务部门应填写《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涉密信息脱密处理内部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并经保密管理部门审核

确认;

   (二)业务部门将保密审核后的拟披露信息及审批表提交给董事会办

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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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董事会办公室按照信息披露程序对外披露信息。



    第十条     涉密信息在脱密前及脱密过程中,仍需照有关规定实施保

密管理。



    第十一条      对于拟披露的信息不能确定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的,应

当按照保密管理的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审定。



                     第三章 涉密信息脱密方式

    第十二条      对于涉密信息或者可以间接推断出国家秘密的敏感信

息,公司对外披露前应当采用代称、打包或者汇总等方式进行脱密处理。



    第十三条      对于涉密的公司运营信息,其脱密方式具体如下:

   (一)披露公司与军品有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应打包披露汇总金额,

不得披露收入所对应的具体产品和服务,以及各自收入等内容;披露公司

与军品有关的主营业务成本和主营业务利润构成等情况时,应以包含在相

关业务板块中的方式进行披露,不得将军品信息单独列举。

   (二)披露公司与军品有关的产品或服务重大变化或者调整时,不可

表述产品及或服务的具体信息,应采用替代名称予以表述。

   (三)披露公司与军品有关的供应商和客户情况时,应将供应商或客

户的情况汇总表述(如“公司向前 5 名供应商采购金额为 XXX 万元,占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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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采购金额比例的百分之 XX,公司向前 5 名客户销售金额为 XXX 万元,

占公司销售收入比例为百分之 XX”等)。

   (四) 披露公司与军品有关的发展战略、拟开展的新业务、拟开发的

新产品、拟投资的新项目等情况时,应进行定性概括描述。

   (五) 披露公司与军品有关的关联交易、重大合同信息时,对关联交

易方及合同主体的介绍应限于已正式对外公开的信息(如营业执照载明的

信息等);关联交易金额应采用汇总披露方式,关联交易内容、合同内容

应汇总为概括性的名称(如采购原材料、销售商品、零部件加工等)。

   (六)公司军工军贸订单应与相关民品业务订单汇总披露,说明军工

军贸合同金额所占比例时,应采取概括性的方式进行描述。

   (七)披露公司与军品有关的投资项目相关情况时,不得详细描述其

建设目标(或生产纲领);对于项目的财务内部收益率及投资期预测,应

采取将多个项目财务内部收益率及投资期预测进行汇总的方式披露。

   (八)披露公司与军品有关的资金运用情况时,不得表述具体项目名

称和资金的具体运用方向,应采用替代名称等方式进行脱密处理。

   (九)披露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简历时,

不得描述前述人员与军品秘密相关的经历。

   (十)披露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装备承制单位注册证书等重要

军工资质证书时,不得描述其具体内容。

   (十一)凡拟披露的其他信息属于涉密信息的,应当遵循本办法规定

的原则并参考上述处理方式进行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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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公司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

求,决定涉密的会计报表附注是否披露以及披露的详尽程度。企业会计准

则和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对会计报表附注没有强制要求的,原则上不予披

露。

    会计报表附注中特定项目的披露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政策: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针对特定事项向军工企业下发的

政策文件,凡涉密文件未对外公布或者明确要求不得对外公布的,未经批

准不得对外披露。

   (二)应收应付款项:涉及军品交易或事项的军方、军工企业名称及

对应金额,不得单项逐一列举。

   (三)存货:对于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等二级及二级以下科目,

详细信息原则上不得披露;但若存货占流动资产比重较大的,应披露存货

的内容及构成。

   (四)固定资产:军工关键设备设施,应采取代称和汇总方式披露,

不得单项逐一列举。

   (五)在建工程:军品基建技改等工程项目的名称、金额,应采取技

术脱密后,以代称和汇总金额披露。

   (六)专项应付款:与军工产品科研生产有关的科研试制费等,应采

取汇总披露方式,其项目明细不得披露。

   (七)预提费用(其他非流动负债):涉及军品技术服务费等,应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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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汇总披露方式,其明细科目不得披露。

   (八)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及主营业务利润:涉及军品业务

的名称应概括性模糊披露,但应披露具体对应金额的信息。

   (九)补贴收入(政府补助):除国家对社会公开政策涉及的补贴收

入外,国防科技工业相关补贴收入应当进行脱密处理后汇总披露。

   (十)关联交易:与军品相关的交易对象、交易内容和金额应进行脱

密处理,明细不得逐项细分披露,交易金额应汇总披露。

   (十一)会计报表附注中其他涉及军品的信息应比照以上方式进行处

理。



       第十五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财务指标一般仅限于根据允许披露的

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及股票价格、普通股股份总数等外部正式公开信

息可直接得出的指标。



       第十六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企业风险、能力等相关分析信息中,

不得对军品的规模变动、结构变动、盈利状况、发展趋势等进行定量分析,

不得同时对企业整体和民品的规模变动、结构变动、盈利状况、发展趋势

等进行定量分析;公司可以单独对民品的规模变动、结构变动、盈利状况、

发展趋势等进行定量分析。



                       第四章 中介机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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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委托符合国家国防科工局《军工涉密业务咨

询服务安全保密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规所规定的安全保密条

件、并在国家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备案的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以下

简称“中介机构”)从事涉密信息业务。

    中介机构包括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资产和土地评估机构、

精算机构及工程评估等单位。

    中介机构的具体承办人员应具备国家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认可的

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证书,并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

    公司选择中介机构,应当对相关单位及具体承办人员的安全保密条件

及资质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方可委托其从事涉密信息业务。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保密工作要求,与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

议,落实保密责任。

    公司与中介机构所签订的保密协议、涉密信息载体登记表等文件应报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保密协议的规定,督促中介机构做好保

密工作。



    第十九条     中介机构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执业准则的规

定,通过审阅脱密后文件、利用公司内部审计人员、采取替代性措施等方

式,完成相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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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事项,公司及中介机构应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军工

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公司将根据情况对相关责任人进

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适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防科

技工业管理部门、证券监管部门及公司有关规定;本办法实施后,如遇相

关规定修改、更新的,应从其新的规定并相应修订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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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涉密信息脱密处理内部登记审批表



    登记时间                       登记人员
    登记部门


脱密处理的信息


脱密处理的原因
     和依据

 脱密处理方式

申请部门或单位负责人
         意见

保密管理部门负责人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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