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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动力: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19-12-05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中
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审阅了第
六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相关材料,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关于《审议<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普通股和可转换公司
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等本次重组相关议案的意见
    经审阅关于《审议<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普通股和可转
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签署<发行普通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二)>的议案》等本次重组相关议案的会议材料,对本次发行普通股和可转换
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发表意见如下:
    1、本次重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
的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方案合理、切实可行,有
利于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中国动力打造集成动力产业
板块平台,发回协同效应,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本次重组构成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董事会审批程序和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审议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姚祖辉、张德林、高
晓敏、桂文彬应按规定予以回避。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将与本次重组相关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
次会议进行审议和表决。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