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士力: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天士力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之保荐总结报告书2017-04-22
国信投行〔2017〕173 号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天士力制药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
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申报时间:2017 年 4 月
保荐机构编号:Z27074000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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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
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 况 内 容
保荐机构名称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
主要办公地址 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 曾信、郭永青
联系电话 0755-82150369、0755-82133337
保荐代表人 黄艳、王欣欣
保荐代表人联系电话 021-60893200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 况 内 容
发行人名称 天士力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0535
注册地址 天津市北辰区普济河东道 2 号(天士力现代中药城)
主要办公地址 天津市北辰区普济河东道 2 号(天士力现代中药城)
法定代表人 闫凯境
联系人 于杰
联系电话 022-26736223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非公开发行 A 股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15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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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5 年 3 月 26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2015 年度报告于 2016 年 3 月 29 日披露
2016 年度报告于 2017 年 3 月 31 日披露
四、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 公司在 2015 年 3 月 19 日至 2016 年 4 月【】日(以
情况 下简称持续督导期)的主要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
审阅;对没有进行事前审阅的,在天士力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是内完成了对文件的审阅。
保荐代表人认为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
符,披露内容完成,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2、现场检查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共进行了 2 次现场检
查。
2015 年 11 月 26 日,保荐代表人对公司进行了现
场检查,检查了公司的生产经营、募集资金的存放和
使用、公司治理、内部决策与控制、信息披露、承诺
事项等情况等。
2016 年 12 月 13 日,保荐代表人对公司进行了现
场检查,检查了公司的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生产
经营、公司治理、内部决策与控制、投资者关系管理
等情况。
保荐代表人分别于 2015 年 11 月 27 日和 2016 年
12 月 19 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中层
干部等人员进行了现场培训。
3、督导公司建立健全
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建立起一套较为完整的规章
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制度体系,加强了关联交易的管理,有效防止了关联
(包括防止关联方占
方占用公司资源、增强了募集资金的有效管理,提升
用公司资源的制度、
了内控水平,完善了内部审计等。
内控制度、内部审计
持续督导期内,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均得到有效执
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行。
等)情况
4、督导公司建立募集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募集资金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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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情 除 承 销 费 用 、 保 荐 费 用 和 其 他 中 介 机 构 费 用 后 的
况以及查询募集资金 157,739.60 万元已于 2015 年 3 月 20 日存入公司在招
专户情况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并于 2015 年 2 月与上述金融机构及国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已于 2015 年度使用募集资金 157,739.60 万
元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包括:补充日常经营所需
的营运资金缺口和偿还银行贷款;以前年度收到的银
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为 13.52 万元。
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16 日注销了募集资金账户,账户
余额 13.52 万元转入公司基本户。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每一个月核实一次募
集资金专用账户资金情况。
保荐代表人认为公司严格执行了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制度,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不存在违反《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情况。
5、列席公司董事会和 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共召开股东大会 3 次,我
股东大会情况 公司保荐代表人列席股东大会 2 次。
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共召开董事会 17 次,我公
司保荐代表人列席(含通讯参与)董事会 2 次。
6、保荐人发表独立意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发表独立意见 9 次。
见情况 2015 年 3 月 20 日公告《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天士力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
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2015 年 3 月 31 日公告《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天士力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募集资
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之专项核查意见》;
2015 年 8 月 14 日公告《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天士力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
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2015 年 12 月 2 日公告《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天士力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2015 年度现场检查报告》;
2016 年 3 月 25 日公告《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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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士力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非公开
发行股票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之
专项核查意见》、《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天士力
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
书》;
2016 年 8 月 12 日公告《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天士力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
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2016 年 12 月 28 日公告《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天士力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2016 年度现场检查报告》。
2017 年 3 月 29 日公告《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天士力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非公开
发行股票 2016 年度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之
专项核查意见》。
7、保荐人发表公开声
无。
明情况
8、保荐人向交易所报
无。
告情况
9、保荐人配合交易所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按时向交易所报送持续督
工作情况(包括回答
导文件,不存在其他需要保荐人配合交易所工作的情
问询、安排约见、报
况。
送文件等)
五、对发行人、证券服务机构配合、参与保荐工作的评价
项 目 情 况
1、发行人配合保荐工 发行人能够按照本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应资
作的情况 料,能够如实回答保荐人的提问并积极配合现场工作
的开展。
2、发行人聘请的证券
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勤勉尽责,能够较好
服务机构参与保荐工
完成相关工作。
作的情况
3、其他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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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和协调发行人及其聘请的中介
机构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
事 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 原保荐代表人陈伟先生因工作变动,为保证持续督导
更及其理由 工作有序进行,自 2015 年 5 月 4 日起,国信证券决定由
保荐代表人宋铖先生接替其持续督导工作,履行保荐职
责。
本次变更后,公司非公开发行项目持续督导的保荐代
表人为黄艳女士和宋铖先生。
原保荐代表人宋铖先生因工作变动,为保证持续督导
工作有序进行,自 2016 年 3 月 29 日起,国信证券决定由
保荐代表人王欣欣先生接替其持续督导工作,履行保荐职
责。
本次变更后,公司非公开发行项目持续督导的保荐代
表人为黄艳女士和王欣欣先生。
2、其他重大事项 无。
七、其他申报事项
申报事项 说 明
1、发行前后发行人经营业绩变
无。
动及原因分析
2、持续督导期内中国证监会和
交易所对保荐人或其保荐的发
无。
行人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
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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