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士力: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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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建中律师事务所
关于关于天士力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9)内建律意字第(018)号
致:天士力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建中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天士力医药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执业律师宋
建中、刘弘(以下简称“本所经办律师”)对贵公司 2018 年度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经办律师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
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贵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会议召
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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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经办律师已对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有
关事项及文件资料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且贵公司已对前述资料
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向本所作了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适当目的使用,不得
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贵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文件一同公开披露,并对贵公司
引用之本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根据《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贵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0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 8 次会议,决定
召开贵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贵公司董事会于 2018 年 4 月 23 日
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天
士力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
象、会议审议事项及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贵公司董事会已对所审议
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5 月 24 日(星期五) 14 点
在贵公司会议室召开,同时公司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
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
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2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集及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
披露资料,本所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等法律、法规和贵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1 名,所持有的股份共 78846268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2881 %。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以及董事会秘书、本所经办律师
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及召集人的资
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所列如下议案:
(一)《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三)《2018 年财务决算报告》
(四)《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五)《2018 年度报告及摘要》
(六)《向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七)《聘请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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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九)《公司章程》修正案
(十)《关于子公司天士力生物境外上市符合《关于规范境内上
市公司所属企 业到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更新 2018 年财务数
据)的议案 》
上述议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
决议事项,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本所经办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
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列于本次《会议通知》的议案按照会议
议程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二)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根据《会议通
知》中列明的事项对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次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对计票过程进行了监督,当场公布表决
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及授权的股东代表没有对表决结
果提出异议。
(三)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九项议案为
特殊决议事项,已经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表决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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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束后,贵公司合并统计了
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
并后的表决结果显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事项获得有效通过。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贵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数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
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
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本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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