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银行:关联交易公告2014-11-01
A股证券代码:601818 A股证券简称:光大银行 公告编号:临2014—047
H股证券代码:6818 H股证券简称:中国光大银行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简述交易风险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为满足业务
持续发展对资本金的需要,进一步提升本公司风险抵御能力和综合竞
争实力,拟在境内非公开发行不超过人民币 300 亿元的境内优先股
(以下称作“本次非公开发行”)。
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拟重组改制并更名为“中国光大集团
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光大集团”)拟认购本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的 1,000 万股境内优先股,认购金额为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最终
认购数量不超过有权机关核准发行的股份总数。光大集团承诺不参与
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股息率的询价过程,并接受本公司和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等有权机关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最终确定的股息率。本公司于
2014 年 10 月 31 日就上述事项与光大集团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优先
股认购协议。
本次交易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定价,交易条
件公平、合理,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决策程
1
序符合相关监管要求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需提请投资者注意的其他事项
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相关议案已经本公司 2014 年 10 月 31 日
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经本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并获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
监会”)、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核准后方可实施。关联董事在董
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回避表决,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关联股东也将在股
东大会上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一、关联交易概述
光大集团拟认购本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 1000 万股境内优先
股,认购金额为 10 亿元,最终认购数量不超过有权机关核准发行的
股份总数。光大集团承诺不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股息率的询价
过程,并接受本公司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中国证监会等有权
机关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最终确定的股息率。2014 年 10 月 31 日,本
公司与光大集团签署了《关于认购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境内非
公开发行优先股之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认购协议》”)。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
资产重组。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
理办法》,截至本公告日,光大集团持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比例为
4.41%,且本公司董事长唐双宁先生在光大集团担任董事长,本公司
2
执行董事、行长赵欢先生在光大集团担任执行董事,光大集团为本公
司关联法人,本次交易构成本公司的关联交易并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
序。
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过去 12 个月内本公司与同一关联人或与
不同关联人之间交易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未达到 3000 万元以上且占
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截至本公告日,光大集团持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比例为 4.41%,
且本公司董事长唐双宁先生在光大集团担任董事长,本公司执行董
事、行长赵欢先生在光大集团担任执行董事,光大集团为本公司关联
法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
管理办法》,光大集团为本公司的关联方。
(二)关联人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企业全称: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
成立日期:1990 年 11 月
经济性质:全民所有制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拾壹亿元整
注册地: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
经营方式:投资、管理。
3
经营范围:主营对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管理、信托投资、金
银交易的企业进行投资及管理。兼营对非金融企业进行投资和管理。
2、主要业务最近三年发展状况
按照《中国光大集团发展规划纲要(2011-2015 年)》,规划
期的战略目标是:把光大集团建成实力强大、综合经营、重点突出、
资本充足、内控严密、管理科学、文化先进,既与国际接轨,又具中
国特色的一流金融控股集团。业务定位是:以综合金融服务为基础,
确立金融主业突出、实业稳健发展、香港内地统一、金融实业结合的
战略布局。集团总部建设目标是:推进集团内资源共享,优化集团产
业布局,深化内部联动,探索有利于发挥综合金融优势形成合力的管
理模式和合作方式,推进光大向金控集团方向的转型,为国家金融体
制改革探路搭桥。该《战略规划》实施三年来,进展良好,成效明显,
集团整体实力提升,综合金融功能得到完善,国际化程度提高,核心
企业竞争能力增强。
3、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指标
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光大集团合并资产为
6,658,801.81 万元,合并负债为 4,640,254.63 万元,合并所有者权
益为 2,018,547.18 万元;合并利润总额为 199,228.08 万元;合并现
金净流量为-95,496.71 万元。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
本次关联交易的名称和类别为关联方认购本公司非公开发行的
优先股。
4
(二)关联交易价格确定的一般原则和方法
1、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每股票面金额人民币 100 元,按票面金
额平价发行。
2、票面股息率及确定原则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拟采用可分阶段重置的票面股息率,即
在优先股存续期内可采用相同股息率,或设置股息率重置周期,在相
应期次优先股计息起始日后的一定时期内采用相同股息率,随后每隔
一定时期重置一次(该股息率由基准利率加上固定溢价确定,基准利
率为相应期次优先股定价日或基准利率重置日前一定数量交易日的
特定待偿期限的中国国债收益率;固定溢价为该期次优先股发行时股
息率与定价日基准利率之间的差值,且在存续期内保持不变)。
本公司将通过市场询价方式或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确定相
应期次优先股发行时的票面股息率,具体事宜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可转授权)根据发行时的国家政策、市场状况、本公司具体情况
以及投资者需求等因素,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票面股息率将不高于本公司最近两个
1
会计年度的年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三)定价情况及公平合理性分析
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定价原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要求。本次关联交易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
交易的条件进行定价,交易条件公平、合理。
1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9 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 年修
订)》的规定确定,以归属于本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口径进行计算。
5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2014 年 10 月 31 日,本公司与光大集团签署了《认购协议》,
该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股份认购条款
1、认购证券的种类:光大集团认购证券的种类为境内优先股。
2、认购数量:光大集团同意认购 1000 万股的本公司本次非公开
发行的境内优先股股份,最终认购数量不超过监管机构核准发行的股
份总数。
3、认购价格:光大集团认购的优先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按面值认购。
4、认购价款:光大集团为其认购股份需支付的全部认购价款应
为光大集团的认购股份数量乘以每股认购价格的金额。
(二)光大集团之义务
1、光大集团同意按照《认购协议》的约定,以现金认购本次非
公开发行的境内优先股股份。
2、光大集团同意不得以竞价方式参与认购,并接受本次非公开
发行最终方案中所确定的发行价格、股息率及转股价格。
3、光大集团同意在本协议生效后,在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特定
期次发行时,按照本公司和保荐人发出的缴款通知,以现金方式一次
性将全部认购价款划入保荐人为本次非公开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
4、非因本公司原因,如本次非公开发行最终未能取得有关监管
机构的批准或由其他原因导致发行失败的,光大集团不得以诉讼或非
诉手段向本公司提出索偿等要求。
6
(三)本公司之义务
1、本公司将按照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履行上
市商业银行境内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相关程序。
2、在光大集团参与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特定期次发行完成后,本
公司应及时协助光大集团完成股份登记事宜。
(四)协议成立及生效
《认购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成
立,在下列条件全部得到满足时生效:
1、本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均已根据法律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
方案及《认购协议》;
2、有关部门已批准光大集团以现金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境内
优先股事宜;
3、中国银监会已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
4、中国证监会已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
(五)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未按《认购协议》之规定履行其义务,或者其在《认购
协议》项下所作任何陈述、保证、承诺存在任何虚假、不准确或具误
导性,由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任何及全部损
失。
五、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本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
为满足日益严格的监管要求,本公司拟通过发行优先股进一步提
高资本充足率,以应对国内外经济的快速变化与挑战,实现本公司各
7
项业务更好发展的同时为全体股东带来更丰厚的回报。光大集团作为
本公司主要股东参与本公司此次优先股发行,充分展示了其对本公司
未来发展的坚定信心。
(二)本次关联交易对本公司的影响
本次优先股发行完成后,本公司将进一步提升资本充足水平,有
助于本公司提高抵御风险能力,实现各项业务持续健康发展。光大集
团认购本公司发行的优先股,有利于促进本公司 300 亿元优先股的顺
利发行。
六、本次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根据《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
指引》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本次关
联交易的金额为人民币 10 亿元,不属于需由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
员会事先审查的重大关联交易。本公司将依据《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本次关联交易完成后向董事会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报备。
根据《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且发
行对象确定的,董事会应就本公司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的附条件生效
的优先股股份认购协议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本公司第六届
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向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和
《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签署附
8
条件生效的优先股认购协议的议案》,表决情况为 11 票同意,0 票
反对,0 票弃权,关联董事唐双宁、赵欢回避表决。
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所涉关联交易在提交本公司董事会审议
前,已获得参与表决的全体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的事前认可(请见附
件)。董事会审议上述议案时,参与表决的全体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
见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所涉关联交易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
类交易的条件进行定价,交易条件公平、合理,未损害公司及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决策程序符合相关监管要求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方案尚需经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
获得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核准后方可实施。
七、备查文件
(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二)独立董事关于发行优先股暨关联交易的专项意见
(三)《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
关于认购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境内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之股份
认购协议》
特此公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 年 11 月 1 日
9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声明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关于在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公司章程》、《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
关规定,作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独
立董事,我们对提交 2014 年 10 月 31 日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
议审议的《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光大(集团)总公
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与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优先股认购协议
的议案》进行了审阅,事先了解了相关议案内容,同意将该等议案提
交本行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
张新泽 乔志敏 谢 荣 霍霭玲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