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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光大银行: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半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2016-09-09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半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中国光大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239 号)核准,中国光大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银行”、“公司”)获准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3 亿股优先股。
本次优先股采用分次发行方式,首期发行 2 亿股已于 2015 年 6 月发行完成,第二期发
行 1 亿股于 2016 年 8 月发行完成。第二期发行按票面金额平价发行,每股面值 100 元,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10,000,000,000 元,扣除已支付的发行费用后的实收募集资金为
9,985,000,000 元,以上募集资金于 2016 年 8 月 12 日全部到位,并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编号为安永华明(2016)验字第 18770328_A02 号的验资报告验
证。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银证券”)及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光大证券”)作为光大银行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联席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
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以及《北京证
监局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监管指引(试行)》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持续督导工作报告。


       一、上半年度公司经营风险情况
    截至2016年6月30日,光大银行资产总额为37,649.12亿元,比上年末增加5,972.02
亿元,增长18.85%,其中,各项贷款余额17,003.72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868.29亿元,
增长12.34%;负债总额为35,349.84亿元,比上年末增加5,913.21亿元,增长20.09%,其
中,客户存款余额21,773.69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835.26亿元,增长9.20%。
    上半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469.68亿元,同比增加14.30亿元,增长3.14%;发生营
业支出253.50亿元,同比增加12.87亿元,增长5.35%;实现利润总额217.12亿元,同比
增加2.22亿元,增长1.03%;实现净利润164.68亿元,同比增加2.01亿元,增长1.24%。
    截至2016年6月30日,公司不良贷款余额255.07 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1.32 亿元;
不良贷款率1.50%,比上年末下降0.11 个百分点;信贷拨备覆盖率150.25%,比上年末



                                        1
下降6.14 个百分点。
       截至2016年6月30日,公司资本充足率10.87%,比上年末下降1.00 个百分点;核心
一级资本充足率8.54%,比上年末下降0.70 个百分点;一级资本充足率9.36%,比上年
末下降0.79 个百分点。公司各级资本充足率持续满足监管要求。
       年初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光大银行未发生新增的需要披露的经营风险因素。


       二、公司三会运作情况
       上半年,光大银行严格执行了《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在此期间
的三会开展情况如下:
 序号                               会议                                    召开时间
  1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        2016 年 1 月 14 日
  2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        2016 年 1 月 15 日
  3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        2016 年 3 月 29 日
  4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2016 年 3 月 29 日
  5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          2016 年 4 月 29 日
  6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2016 年 4 月 29 日
  7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2016 年 5 月 11 日
  8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        2016 年 5 月 11 日
  9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        2016 年 6 月 6 日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2016 年第一
  10                                                                 2016 年 6 月 29 日
           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2016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
  11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2016 年 6 月 29 日
  12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            2016 年 6 月 29 日



       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根据光大银行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4 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2014 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决议,本次非公开
发行优先股的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补充公司其他一级资本,提高公司一
级资本充足率,优化资本结构。
      第二期发行1亿股于2016年8月发行完成。第二期发行按票面金额平价发行,每股面
值100元,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10,000,000,000元,扣除已支付的发行费用后的实收募集
资金为9,985,000,000元,以上募集资金于2016年8月12日全部到位,并经安永华明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编号为安永华明(2016)验字第18770328_A02号的验资报
告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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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募集资金已全部用于补充公司其他一
级资本,提高公司一级资本充足率,优化资本结构。


    四、重大投资情况
    2016 年年初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公司未发生或策划日常经营活动外的重大投资
事项。


    五、关联交易情况
    2016年上半年,公司发生了以下两笔重大关联交易:
    (一)公司给予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核定 80
亿元综合授信额度,总敞口 50 亿元,品种为衍生产品交易 2 亿元、黄金租赁 10 亿元、
货币市场交易 13 亿元、保本型投资 25 亿元、理财专项增信限额 30 亿元,期限 12 个月,
担保方式为信用。其中,理财专项增信限额业务为非保本理财业务,即交易涉及的资金
投向为非保本型理财产品,公司只是作为代理人,而非真正的交易主体,故不构成关联
交易,且不占用风险敞口。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由于
公司时任王淑敏董事在中信建投证券担任董事,因此中信建投证券为公司的关联方,本
次交易构成公司的关联交易,本笔授信的关联交易金额为 50 亿元。
    本次交易的授信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以上,需由董事会关联交
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事会批准。本次关联交易不需要公司股东大会审批,也不
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2016 年 1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会
议审议并同意将上述关联交易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016 年 1 月 15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批准上述关联交易。公
司董事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一致通过,关联董事王淑敏董事回避表决。参与表决的公
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认为该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法律法规以
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的规定,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
利益的情形,并对该议案投赞成票。



                                        3
    (二)公司给予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香港”)核定 27 亿元港币
综合授信,品种为承诺性双边定期贷款,用于其日常流动资金周转,期限 5 年,担保方
式包括:(1)由一篮子香港物业提供抵押担保;(2)由美光(香港)投资有限公司的所
有资产办理抵押;(3)由美光(香港)投资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以上担保
对应公司所有债权,代偿追索不分先后顺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
易管理办法》,光大香港是公司主要股东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光大集团”)
的全资子公司,且公司董事长唐双宁先生同时在光大香港担任董事长,因此光大香港为
公司的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公司的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的授信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以上,需由董事会关联交
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事会批准。本次关联交易不需要公司股东大会审批,也不
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2016 年 3 月 29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同
意将上述关联交易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同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
批准上述关联交易。公司董事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一致通过。该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董
事唐双宁、高云龙、马腾、武剑、吴钢、王淑敏、吴高连回避表决。参与表决的公司独
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认为该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法律法规以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的规定,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
利益的情形,并对该议案投赞成票。
    公司 2016 年第一季度已发生及预计发生的关联方交易及往来,遵循公平交易及市
场化原则,不会损害公司、公司非关联股东的利益,有利于促进公司业务发展。公司董
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规定。


    六、对外担保情况
    公司开展的对外担保业务是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属于银行正常经
营范围内的常规业务之一。2016 年年初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该项业务运作正常,未
发生违规担保的情况。



                                      4
       七、重大诉讼、仲裁情况
       2016 年年初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八、保荐机构履行勤勉尽责情况
       2016 年年初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瑞银证券、光大证券及各自的保荐代表人根据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和
《北京证监局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监管指引(试行)》等法规的相关规定,尽责完成
持续督导工作。瑞银证券、光大证券及各自的保荐代表人对光大银行的持续督导工作主
要如下:


序号                    事项                                     督导情况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   瑞银证券及光大证券制定了持续督导工作制
 1      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     度,并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   已与公司签订《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
        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      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   (作为联席保荐人)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之保荐
        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协议》,该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
                                                 权利和义务,并已报上交所备案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   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通过与公司的日常沟通持
        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续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核查了公司的三会运
 3
                                                 作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重大投资情况、
                                                 关联交易情况、对外担保情况等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   经核查光大银行相关资料并访谈董事会秘书等
        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   公司负责人,持续督导期间,光大银行未发生
 4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   须公开发表声明的发行人违法违规事项
        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   持续督导期间,光大银行无违法违规情况;相
        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   关当事人无违背承诺的情况
        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
 5
        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
        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
        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持续督导期间,无违法违规情况;相关当事人
        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   无违背承诺的情况
 6
        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
        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 持续督导期内,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要求更新了
 7
        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 《公司章程》,保荐代表人和项目组成员核查了

                                            5
     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公司执行《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
     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度的履行情况,均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     保荐代表人和项目组成员对公司的内控管理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   度的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持续性的关注和核
     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   查。保荐代表人和项目组成员还对督导期内新
8
     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   制定的《光大银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及更
     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   新的《公司章程》进行了审阅
     与规则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     详见“八、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
9    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详见“八、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
     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
10
     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
     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 详见“八、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
11
     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
     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
     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
12
     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
     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
     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持续督导期间,相关承诺均得到履行
     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
13
     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需就公共媒体传闻予
     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   以澄清的相关事项
     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
14
     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
     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
     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事项
15   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股票

                                         6
       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
       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
       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
       形;(三)上市公司出现《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
       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
       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    保荐机构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并
 16
       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明确了现场检查的工作要求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事项。
       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
       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
       检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
       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
 17    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
       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
       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
       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
       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18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无



      九、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瑞银证券、光大证券查阅了光大银行相关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与光大银行的董事会
秘书、财务负责人等人员进行了沟通,对光大银行 2016 年上半年的信息披露情况进行
了审阅。
      光大银行 2016 年上半年的信息披露文件如下:
     披露时间                         披露内容                         审阅情况
2016 年 1 月 15 日   光大银行 H 股公告                          1、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
2016 年 1 月 15 日   光大银行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内容及格式是否合法合
2016 年 1 月 15 日   光大银行执行董事、行长辞任公告             规
2016 年 1 月 16 日   光大银行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2、审阅公告的内容是否
2016 年 1 月 16 日   光大银行关联交易公告                       真实、准确、完整,确
2016 年 2 月 25 日   光大银行关于张金良行长任职资格获中国银监会 保披露内容不存在虚假
                     核准的公告                                 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
2016 年 3 月 3 日    光大银行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公告         大遗漏
2016 年 3 月 3 日    光大银行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审查股东大会、董事
2016 年 3 月 15 日   光大银行 H 股公告                          会、监事会的召集与召



                                           7
     披露时间                          披露内容                            审阅情况
2016 年 3 月 30 日   光大银行 2015 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开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2016 年 3 月 30 日   光大银行 2015 年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4、审查股东大会、董事
2016 年 3 月 30 日   光大银行 201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会、监事会的出席人员
2016 年 3 月 30 日   光大银行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     资格是否符合规定,提
                     况专项报告的鉴证报告                           案与表决程序是否符合
2016 年 3 月 30 日   光大银行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公司章程
2016 年 3 月 30 日   光大银行 2015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2016 年 3 月 30 日   光大银行 2015 年度社会责任报告
2016 年 3 月 30 日   光大银行 2015 年度优先股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
                     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2016 年 3 月 30 日   光大银行 H 股公告
2016 年 3 月 30 日   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控股
                     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
2016 年 3 月 30 日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优先
                     股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
2016 年 3 月 30 日   光大银行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6 年 3 月 30 日   光大银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6 年 3 月 30 日   光大银行独立董事关于本行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
                     及独立意见
2016 年 3 月 30 日   光大银行关联交易公告
2016 年 3 月 30 日   光大银行 2015 年年报
2016 年 3 月 30 日   光大银行 2015 年年报摘要
2016 年 3 月 31 日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境内
                     优先股 2015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2016 年 4 月 20 日   光大银行 H 股公告
2016 年 4 月 29 日   光大银行 H 股公告
2016 年 4 月 30 日   光大银行 2016 年第一季度报告
2016 年 4 月 30 日   光大银行 H 股公告
2016 年 4 月 30 日   光大银行 H 股公告-2015 年度报告
2016 年 5 月 5 日    光大银行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公告
2016 年 5 月 6 日    光大银行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16 年 5 月 12 日   光大银行 H 股公告
2016 年 5 月 12 日   光大银行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6 年 5 月 12 日   光大银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6 年 5 月 12 日   光大银行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2016 年 5 月 14 日   光大银行关于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016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2016 年第一
                     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的通知
2016 年 5 月 21 日   光大银行副行长辞任公告
2016 年 6 月 7 日    光大银行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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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披露时间                          披露内容                      审阅情况
2016 年 6 月 7 日    光大银行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公
                     告
2016 年 6 月 9 日    光大银行 2015 年度股东大会、2016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2016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
                     会会议文件
2016 年 6 月 16 日   光大银行 2015 年度股东大会、2016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2016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
                     会会议文件(含临时提案)
2016 年 6 月 16 日   光大银行关于 2015 年度股东大会、2016 年第一
                     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2016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
                     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2016 年 6 月 17 日   光大银行首期优先股 2016 年股息发放实施公告
2016 年 6 月 28 日   光大银行关于职工监事离任及委任的公告
2016 年 6 月 30 日   光大银行 2015 年度股东大会、2016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2016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
                     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6 年 6 月 30 日   光大银行 2015 年度股东大会、2016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2016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
2016 年 6 月 30 日   光大银行 H 股公告
2016 年 6 月 30 日   光大银行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6 年 6 月 30 日   光大银行第七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6 年 6 月 30 日   光大银行披露审计署审计情况公告

     经核查,光大银行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的信息披露资料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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