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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光大银行:关于修订《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公告2017-11-01  

						股票代码:601818         股票简称:光大银行          公告编号:2017-064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第七届董事会第十
四次会议于 2017 年 10 月 30 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拟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2017 年修订稿)作进一步的修订。

    本次修订共计 5 条,具体修订内容详见本公告附件《<中国光大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上述修订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修订后的《中国光大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自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之日起生
效。


    特此公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1 月 1 日




                                  1
附件: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六条(新增)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
                                        《公司法》有关规定,设立
                                        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委发
                                        挥领导核心作用,把方向、
                                        管大局、保落实。建立党的
                                        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
                                        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
                                        的工作经费。
新增 第六章 党组织(党委)
第五十二条(新增)                      在本行中,设立中共中国光
                                        大银行委员会(以下简称
                                        “党委”)。党委设书记 1 名,
                                        副书记 1-2 名,其他党委成
                                        员若干名。董事长、党委书
                                        记由一人担任,确定 1 名党
                                        委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抓党
                                        建工作。符合条件的党委成
                                        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
                                        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
                                        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
                                        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
                                        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
                                        党委。同时,按规定设立纪
                                        委。
第五十三条(新增)                      党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等党内法规履行以下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
                                        针政策在本行的贯彻执行,
                                        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战
                                        略决策,以及上级党组织有
                                        关重要工作部署。
                                        (二)加强对选人用人工作
                                        的领导和把关,管标准、管
                                        程序、管考察、管推荐、管
                                        监督,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
                                        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
                                        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
                                        人权相结合。
                                2
                                                (三)研究讨论本行改革发
                                                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
                                                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
                                                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支
                                                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高级管理层依法履职;
                                                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
                                                作。
                                                (四)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
                                                体责任。领导本行思想政治
                                                工作、统战工作、精神文明
                                                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
                                                共青团等群团工作。领导党
                                                风廉政建设,支持纪委切实
                                                履行监督责任。
                                                (五)加强本行基层党组织
                                                和党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
                                                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
                                                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带领干
                                                部职工积极投身本行改革发
                                                展。
                                                (六)党委职责范围内其他
                                                有关的重要事项。
第一百五十八条(新                              董事会决策本行重大问题,
增)                                            应事先听取党委的意见。
第一百八十四条(原第 各专门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   各专门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
一百八十条)第三款 名,可视工作需要设副主任     名,可视工作需要设副主任
                     委员一名。各专门委员会主   委员一名。各专门委员会主
                     任委员原则上不宜兼任。审   任委员原则上不宜兼任。审
                     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关
                     酬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   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应当由独
                     员会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主   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提名
                     任委员。风险管理委员会主   委员会原则上由独立董事担
                     任委员应当具有对各类风险   任主任委员。风险管理委员
                     进行判断与管理的经验。     会主任委员应当具有对各类
                                                风险进行判断与管理的经
                                                验。

注:相关章节、条款及交叉引用所涉及的序号依据上述内容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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