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银行:H股公告2019-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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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Everbright Bank Company Limi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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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續關連交易
為關連法人核定收購不良資產交易額度
於2019年6月20日,本公司與光大金甌簽署協議,本公司同意為光大金甌核定總額人
民幣40億元不良資產累計交易額度,額度項下單筆交易不超過人民幣20億元,額度有
效期三年,每年上限人民幣40億元。
於本公告日期,光大金甌為本公司主要股東光大集團的附屬公司,因此,光大金甌為
光大集團之聯繫人。根據上市規則第14A章之規定,光大金甌為本公司的關連人士,
簽訂協議構成本公司之持續關連交易。由於協議項下交易之其中一項或多項適用百分
比率超過0.1%但低於5%,簽訂協議須遵守申報及公告之要求,但可豁免獨立股東批准
之要求。
I. 緒言
於2019年6月20日,本公司與光大金甌簽署協議,本公司同意為光大金甌核定總額人
民幣40億元不良資產累計交易額度,額度項下單筆交易不超過人民幣20億元,額度
有效期三年,每年上限人民幣40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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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協議
協議主要內容概述如下:
1. 簽署日期
2019年6月20日
2. 訂約方
(1) 本公司;及
(2) 光大金甌。
3. 期限
自2019年6月20日起至2021年6月20日(包括首尾兩日)止為期三年。
4. 交易性質
本公司於光大金甌在金融不良資產(包括但不限於基於底層資產為金融不良資產
的信託計劃、資管計劃、ABS及其他衍生金融資產等)轉讓、管理、經營與處置
等業務方面建立緊密合作關係。
5. 主要條款
本公司和光大金甌在金融不良資產收購處置方面展開深度合作,試點以「總對
總」的模式批量賣斷金融不良資產。根據資產轉讓真實性、潔淨性和整體性原則
要求,光大金甌通過評估或估值程序市場公允定價,實現本公司持有的資產風
險真實、完全轉移。
在合理定價估值的前提下,光大金甌基於商業目的,可收購本公司受託管理的
不良資產。
本公司和光大金甌根據不同的項目類型,在協商一致且風險真實、完全轉移的
前提下,可由光大金甌委託本公司協助或代理處置不良資產,或光大金甌自行
清收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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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定價政策
根據協議擬進行之交易須按一般商業條款訂立及不遜於本公司就可資比較交易
向獨立第三方收取之費率。
本公司出售不良資產,秉承市場化、法制化原則,採用邀約競價模式,邀請有
相應資質公司進行密封報價、公開競價,本公司根據不良資產估值等情況確定
轉讓方案,按最優者得的原則,確定交易對手及成交價格。光大金甌與其他參
與競買方條件一致,參加競買程序購買本公司不良資產。
III. 年度上限及釐定基準
本公司過往未與光大金甌進行本公告所述交易。
經統計,本公司2016年、2017年和2018年與任一單一交易對手累計賣斷不良資產交
易金額均不超過人民幣30億元。考慮到當前國際和國內經濟形勢,本公司預測,未
來三年本公司賣斷不良資產交易金額可能略有上升。綜合考慮,擬給予光大金甌收
購本公司不良資產累計交易額度人民幣40億元,為期三年,每年上限人民幣40億
元,額度項下單筆交易不超過人民幣20億元。
IV. 同意核定不良資產交易額度之理由及裨益
本公司主要從事商業銀行業務,包括零售銀行、公司銀行及資金業務等。光大金甌
的核心業務種類為不良資產經營業務。
根據協議擬進行之交易乃於本公司一般及正常業務過程中進行。光大金甌參與本公
司不良資產處置,增加了有效競買人數量,積極擴大了本公司在不良資產處置方面
的選擇範圍。此外,基於本公司與光大金甌歷來的合作(包括但不限於本公司對光大
金甌的授信),光大金甌能夠充分了解本公司的業務模式及營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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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董事會意見
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認為,協議項下擬進行交易之條款及年度上限乃於本公
司日常業務中按一般商務條款或更佳條款訂立,屬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其股東
整體利益。
董事會已審議並通過持續關連交易的議案。李曉鵬先生、葛海蛟先生、蔡允革先
生、傅東先生、師永彥先生、王小林先生及趙威先生已放棄就批准該交易相關的董
事會決議案投票。除上述以外,概無其他董事於該事項中擁有重大權益,因此概無
其他董事放棄就有關董事會決議案投票。
VI. 上市規則之涵義
於本公告日期,光大金甌為本公司主要股東光大集團的附屬公司,因此,光大金甌
為光大集團之聯繫人。根據上市規則第14A章之規定,光大金甌為本公司的關連人
士,簽訂協議構成本公司之關連交易。由於協議項下交易之其中一項或多項適用百
分比率超過0.1%但低於5%,簽訂協議須遵守申報及公告之要求,但可豁免獨立股東
批准之要求。
VII. 一般資料
本公司乃於中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並為中國的主要商業銀行之一,主要從
事商業銀行業務,包括零售銀行、公司銀行及資金業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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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金甌乃於2015年12月29日由光大集團、中國光大投資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溫州
市金融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溫州市工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共同發起,註冊資本人民
幣30億元。其核心業務種類為不良資產經營業務。
釋義
於本公告內,除非文義另有所指,下列詞彙具有以下涵義:
「聯繫人」 指 具有上市規則賦予該詞的含義
「本公司」 指 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國註冊成立的股份
有限公司,其H股及A股分別在香港聯交所(股份代
號:6818)及上海證券交易所(股份代號:601818)上市
「董事會」 指 本公司董事會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光大集團」 指 中國光大集團股份公司,根據中國法律註冊成立的股
份有限公司,為本公司的主要股東
「光大金甌」 指 光大金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協議」 指 本公司與光大金甌於2019年6月20日簽訂的包含就金融
不良資產收購處置業務進行合作的協議
「香港」 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聯交所」 指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上市規則」 指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
「人民幣」 指 中國的法定貨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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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 百分比
代表董事會
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李曉鵬
中國北京
2019年6月20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執行董事為葛海蛟先生;非執行董事為李曉鵬先生、蔡允革先
生、傅東先生、師永彥先生、王小林先生、何海濱先生及趙威先生;以及獨立非執行董
事為喬志敏先生、謝榮先生、霍靄玲女士、徐洪才先生、馮侖先生及王立國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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