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正新材: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2018-03-08
证券代码:603186 证券简称:华正新材 公告编号 2018-022
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一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2,086,484.35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等。
案件二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6,636,845.71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案件一的判决尚未生效,判决结
果预计不会对公司损益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案件二根据一审判决结果,公司无需
承担责任,现阶段原审原告已提起上诉,目前案件尚未审结,诉讼结果存在不确
定性,公司目前暂时无法判断是否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应付镇江藤枝铜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镇江藤枝”)
款项余额为 642.01 万元,如果上述案件最终认定公司需向第三方承担支付款项
责任,公司将主张该损失从应付镇江藤枝的款项中予以抵扣。
综上,两个案件的判决结果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等构成重大不利
影响。
近日,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镇江经济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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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区人民法院(2015)镇经商初字第 00294 号《民事判决书》与镇江经济开发区
人民法院(2017)苏 1191 民初 169 号《民事判决书》,现将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
情况分别公告如下:
一、案件一情况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多达创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告一,以下简称“多达创新”)、中国
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原告二,以下简称“中国创新”)
被告: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一,以下简称“公司、华正新材”)、
镇江藤枝铜箔有限公司(被告二,以下简称“镇江藤枝”)
受理法院: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该诉讼案件的具体详细情况参见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之“五、重大担保、诉讼、其他或有事项和重大期后事项”。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镇经商初字第 00294 号《民
事判决书》,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
条第二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
国创新投资有限公司给付 2,086,484.35 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自 2012 年 1 月 6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被告镇
江藤枝铜箔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被告镇江藤枝铜箔有限公司结欠原告中国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3,598,700
元并以 3,598,700 元为标准,承担自 2011 年 12 月 26 日起至 2013 年 4 月 12 日止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3、驳回原告中国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4、驳回原告多达创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51,596 元,由原告中国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32,660 元,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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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藤枝铜箔有限公司负担 18,936 元。
二、案件二情况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蓝色天使(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色天使”、“原告”)
被告: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一,以下简称“公司”)、镇江藤
枝铜箔有限公司(被告二,以下简称“镇江藤枝”)
受理法院: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该诉讼案件的具体详细情况参见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之“五、重大担保、诉讼、其他或有事项和重大期后事项”以及公司于 2017 年
1 月 10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
的《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02)。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发出的(2017)苏 1191 民初 169
号《民事判决书》,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一条第(二)项、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
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
产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 、 被 告 镇江 藤 枝 铜箔 有 限 公 司结 欠 原 告蓝 色 天 使 (中 国 ) 有限 公 司
6,636,845.71 元、逾期付款违约金 512,583.5 元;
2、驳回原告蓝色天使(中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90,156 元,由原告蓝色天使(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33,579 元、
被告镇江藤枝铜箔有限公司负担 56,577 元。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案件一的判决尚未生效,判决结果预计不会对公司损益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案件二根据一审判决结果,公司无需承担责任,现阶段原审原告已提起上诉,目
前案件尚未审结,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目前暂时无法判断是否对公司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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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产生负面影响。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应付镇江藤枝铜箔有限公司款项余额为 642.01 万
元,如果上述案件最终认定公司需向第三方承担支付款项责任,公司将主张该损
失从应付镇江藤枝的款项中予以抵扣。
综上,两个案件的判决结果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等构成重大不利
影响。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对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进
行披露。
四、备查文件
1、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镇经商初字第 00294 号《民事判决书》;
2、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7)苏 1191 民初 169 号《民事判决
书》;
3、(2015)镇经商初字第 00294 号案件《上诉状》(上诉人:蓝色天使(中
国)有限公司)。
特此公告。
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3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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