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徐工机械: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授予及调整授予价格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23-12-12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18 Jihui Road ,7—11/F of
                       南京市鼓楼区集慧路 18 号联创大厦 A 座 7-11 楼       Building A, Lian-chuang
                                                     邮编:210036            Technology Mansion,
                                                                       Gulou District,Nanjing China
                                                                              Tel: 86-25-83755000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授予及调整授予价格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签署日期: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1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授予及调整授予价格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致: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徐工集团工程机械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徐工机械”)委托,以专项法律顾问的身

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

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

下简称“《试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规范国

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股权激励通

知》”)相关文件规定,参考国务院国资委制定的《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

权激励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的文件内容,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

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或“本计划”)预留股份授予及调整授予价格事项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为基础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及经办律师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

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所及经办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授予及调整授予价

格事项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

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

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

实性、有效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公司已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信息、文件或资料均

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资

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有文件或资料上的

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

    5、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

经办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或确认

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发表法律意见,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信息的真

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准确性由出具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公布该等公开信息

的单位或人士承担。

    6、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授予及调
整授予价格事项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及进

行相关信息披露。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授予及调整授予价格

事项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在上述基础之上,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内容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1、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17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公司股票的议案》《关于<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

就《关于回购公司股票的议案》《关于<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发表了独立意见。

    2、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17 日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股权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议案。

    3、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20 日披露了《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徐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的

公告》,以及《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4、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13 日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5、公司监事会于 2023 年 4 月 8 日披露了《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

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

核查意见》。

    6、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4 月 8 日披露了《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

况的自查报告》。

    7、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5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

独立董事于 2023 年 5 月 8 日披露了《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临时)审

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一致同意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以 2023 年 5 月 5 日为首

次授予日,并同意以人民币 3.09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1732 名激励对象授予

109,219,000 股限制性股票。

    8、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5 日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

监事会于 2023 年 5 月 8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9、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11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

整授予价格的议案》。同意以 2023 年 12 月 11 日为预留授予日,以 2.94 元/股
的价格授予 232 名激励对象共计 894.266 万股限制性股票。

    10、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11 日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

授予价格的议案》。同意以 2023 年 12 月 11 日为预留授予日,以 2.94 元/股的

价格授予 232 名激励对象共计 894.266 万股限制性股票。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授予事项已经取

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

规定。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份的授予价格调整

    1、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13 日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包括但不

限于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

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等。

    2、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25 日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实施利润分配时股权登记日享有利润分配权的股份总数

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50 元(含税),送红股 0 股,公司

通过回购专用账户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享有参与利润分配的权利,利润分配以

公司扣除回购专用账户中已回购股份后的总股本为分配基数。本次实施的利润
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及其调整原则一致,按照分配比例不

变的方式分配,以公司总股本 11,816,166,093 股扣减公司回购专户 8,982,506

股后的 11,807,183,587 股为分配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50

元(含税)。

    3、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11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

整授予价格的议案》,同意将预留股份授予价格调整为 2.94 元/股。

    4、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11 日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

授予价格的议案》。同意预留股份授予价格为 2.94 元/股。

    上述调整的原因是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已实

施完毕,根据激励计划,公司发生派息时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如下:

P=P0-V。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

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根据上述公式,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调整后的授予价格=3.09-0.15=2.94 元/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预留股份授予价格调整符合《管

理办法》《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份的授予日

    1、公司 2023 年 4 月 13 日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的议案》,同意授权董事会办理与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全部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等事项。
    2、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5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首

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5 月 5 日,并同意以人民币 3.09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1732

名激励对象授予 109,219,000 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于 2023 年 5 月 8 日

披露了《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临时)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5 日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

监事会于 2023 年 5 月 8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4、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11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

整授予价格的议案》。同意以 2023 年 12 月 11 日为预留授予日。

    5、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11 日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

授予价格的议案》。同意以 2023 年 12 月 11 日为预留授予日。

    6、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及公司确认,公司董事会确定的预留股

份授予日不属于下列期间: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份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份的授予对象

    1、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11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

整授予价格的议案》。同意以 2023 年 12 月 11 日为预留授予日,以 2.94 元/股

的价格授予 232 名激励对象共计 894.266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发表

了《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临时)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同意

上述预留授予事项。

    2、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11 日召开的第九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

授予价格的议案》。同意以 2023 年 12 月 11 日为预留授予日,以 2.94 元/股的

价格授予 232 名激励对象共计 894.266 万股限制性股票。监事会出具了《关于

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结合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本次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授予对象的名单、身份

证件、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社保记录相关资料的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

权激励计划预留股份的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

关规定。

    五、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份的授予条件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

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

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

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

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具备以下条件:(1)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

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

(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且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度健全,议事

规则完善,运行规范;(3)内部控制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健全,基础管理制度规

范,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用工、薪酬福利制度及绩效

考核体系;(4)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健,近三

年无财务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5)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3、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

不适当人选;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情形。

    4、激励对象不存在《试行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如下任一情形:(1)违反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2)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
盗窃、泄漏上市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

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5、激励对象不存在《工作指引》第十八条规定的不得参加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计划的情形:(1)未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任职、不属于上市公司或其控

股子公司的人员;(2)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监事;(3)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4)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和预留股份的授予对象均符合上述授予条件,公司实

施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股份授予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

关规定。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股权激励

计划预留股份的授予事项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预留股份的授予价格调整、授予日和授予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

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份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份的授予事项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计

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

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授予及调整授予价格事项之法律

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永明                               朱 昱




                                           经办律师:

                                                        刘 伟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