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发展A: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法律意见书2010-06-17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九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统称“有关
法律”)及《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所作为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特聘法律顾问,应公司的
要求,指派卞昊律师和赵枫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2010 年6 月17 日上
午召开的公司2009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会议”),对本次会议召开的合
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表决程序及
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是否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本次会议审
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
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
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等)真实、完整,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
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与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2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公司董事会于2010 年5 月25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200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10 年5 月26 日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深圳发展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9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以下称“会议通知”),对本次会
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和其他有关事
项予以公告。
经核查,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均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
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一致;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法兰克纽曼(Frank Newman)
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表)共27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823,371,918 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51%。经适
当核查,该等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均具有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资格,
有权出席本次会议及依法行使表决权。
三、 本次会议的表决
本次会议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在由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代表、
监事作为监票人和计票人的监督下进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对上述议案进行了
表决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全部议案均获得通过。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会议
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表)的资格和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有效。3
(此页无正文,为《关于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零零九年年度股东大会召
开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江惟博
见证律师:卞 昊
赵 枫
二零一零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