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银行:关联交易公告2015-07-01
证券代码:000001 证券简称:平安银行 公告编号:2015-020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平安银行”)第九届董
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给予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65亿元同业授信
额度的议案》,同意给予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 65亿元同
业授信额度,期限壹年。
2、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给予中国信托业保
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25亿元同业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给予中国信托业保障基
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信托业保障基金”)25亿元同业授信额度,期限壹
年。
前述关联交易的定价按照商业原则进行,授信条件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授
信的交易条件。前述关联交易为本公司的正常授信业务,对本公司正常经营活动
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本次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1、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给予国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65亿元同业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给予国信证券65亿元同业授信额度,
期限壹年。
2、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给予中国信托业保
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25亿元同业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给予信托业保障基金25
亿元同业授信额度,期限壹年。
(二)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1、由于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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鸣春先生同时担任国信证券的非执行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规则》”)第10.1.3条、第10.1.5条的规定,国信证券
构成《深交所上市规则》定义的本公司关联方。因此,本公司与国信证券之间的
交易构成了《深交所上市规则》定义的关联交易。
2、由于本公司离任副行长张金顺先生担任信托业保障基金董事,且张先生
离任本公司未满12个月,根据《深交所上市规则》第10.1.3条、第10.1.6条的规定,
信托业保障基金构成《深交所上市规则》定义的本公司关联方。因此,本公司与
信托业保障基金之间的交易构成《深交所上市规则》定义的关联交易。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
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以书面方
式于2015年6月26日向各位董事发出,截至2015年6月30日,各位董事完成通讯表
决,无相关董事需回避表决,会议一致表决通过前述关联交易议案。本公司的独
立董事马林、储一昀、王春汉、王松奇、韩小京对前述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审核,
同意将前述关联交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就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前身深圳国投证券有限公司于1994年6月由深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与中国国际企业合作公司共同出资设立。2014年12月29日,国信证券发行的12
亿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2015年3月4日,国信证券完成相关的
工商变更登记及备案手续,注册资本由700,000万元变更为820,000万元,注册地
址和办公地址均为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
层,法定代表人何如。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国信证券总资产 1,613.52 亿元,所有者权益 327.83
亿元,营业收入 117.92 亿元,净利润 49.43 亿元。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 2014
年度证券公司会员经营业绩排名情况,国信证券总资产、净资产、净资本、营业
收入、净利润五项指标均进入行业排名前十位。
(二)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信托业保障基金是经国务院同意、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
银行业金融机构。该公司成立于2014年12月19日,注册资本115亿元人民币,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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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托业协会与13家信托公司联合出资,以管理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为主要职
责,并以化解和处置信托业风险为主要任务和目标。信托业保障基金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二层201;法人代表:许志超。
该公司主要业务分为:(1)保障基金管理业务。该公司作为保障基金管理
人,承担基金的筹集、核算认购、清算偿付、管理使用等日常运用职责,采用市
场化运营机制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2)自营业务。主要包括日常投资、向信
托公司以及信托产品提供流动性支持、购买信托公司固有财产和信托财产、信托
公司受托管理业务等。截至2015年1月末,该公司总资产57.77亿元,当月实现营
业收入1971.33万元。
三、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前述关联交易的定价按照商业原则进行,授信条件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授
信的交易条件。
四、交易目的和影响
本公司作为上市的商业银行,前述关联交易为本公司的正常授信业务,对本
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五、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马林、储一昀、王春汉、王松奇、韩小京对平安银行《关于
给予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5 亿元同业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给予中国信托
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25 亿元同业授信额度的议案》进行了事先认可,同意
将前述关联交易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平安银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关于前述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合
法合规;
2、平安银行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的关联交易,按商业原则协商订立具体交易条款,定价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
交易的条件进行,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前述关联交易也不会影
响本公司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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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备查文件
1、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
2、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相关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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