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问(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统称“有关法律”) 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海问(深圳)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特 聘法律顾问,应公司的要求,指派胡筱芳律师和邝佩珠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 出席 2016 年 11 月 7 日召开的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会议”), 对本次会议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 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本次会议审议议案的表 决结果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 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 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网络投票结果等)真 实、完整,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 一致。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与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海问律师事务所 HAIWEN & PARTNERS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5 号 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1515 号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 财富金融中心 20 层 静安嘉里中心一座 2605 室 嘉里建设广场第二座 2104 室 邮编 100020 邮编 200040 邮编 518048 20/F, Fortune Financial Center 2605 Jing An Kerry Center Tower 1 2104, Tower 2, Kerry Plaza 5 Dong San Huan Central Road 1515 Nanjing West Road 1 Zhong Xin Si Road Chaoyang District Jing’an District Futian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China Shanghai 200040, China Shenzhen 518048, China Tel: (+86 10) 8560 6888 Tel: (+86 21) 6043 5000 Tel: (+86 755) 8323 6000 Fax: (+86 10) 8560 6999 Fax: (+86 21) 5298 5030 Fax: (+86 755) 8323 0187 www.haiwen-law.com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10 月 20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016 年 10 月 21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称“会 议通知”),对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人 员和其他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经核查,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均与会议通知中所告 知的时间、地点、方式和审议事项一致;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孙建一先生主持。本 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通过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表)共 75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0,345,908,409 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60.254%(百分比按照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三位,下同)。其中,出席 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表)2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0,201,639,363 股,占 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414%;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 东(含股东授权代表)4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44,269,046 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 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40%。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该等出席本次会议的人 员均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资格,有权出席本次会议及依法行使表决权。 三、 本次会议的表决 会议通知中包含的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构成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0,345,888,70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19,10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弃权 600 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 (二)《关于选举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1、陈心颖 获得的票数:10,345,829,110,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 2、姚波 获得的票数:10,345,812,910,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 3、叶素兰 获得的票数:10,345,822,510,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 4、蔡方方 获得的票数:10,345,822,510,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 5、郭建 获得的票数:10,345,831,869,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 (三)《关于选举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议案》; 1、谢永林 获得的票数:10,345,822,506,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 2、胡跃飞 获得的票数:10,345,822,506,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 3、赵继臣 获得的票数:10,345,822,506,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 4、蔡丽凤 获得的票数:10,345,831,865,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 (四)《关于选举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王春汉 获得的票数:10,345,812,905,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 2、王松奇 获得的票数:10,345,812,906,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 3、韩小京 获得的票数:10,345,812,906,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 4、郭田勇 获得的票数:10,345,822,506,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 5、杨如生 获得的票数:10,345,831,865,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 前述议案均为普通决议案。前述议案二、议案三、议案四适用累积投票制进行投 票。 本次会议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中包含的拟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一致。 通过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对上述议案进行了表决,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全部议案均获得通过,十四名董事候选人均获得当选。本次会 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含股东授权代表)的资格和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有效。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海问(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北京市海问(深圳)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胡筱芳 :_____________ 邝佩珠 :_____________ 负责人: 李丽萍 :_____________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七日